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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阻碍知识产权发展的负面因素

2016-05-30黄渊琦

大东方 2016年4期
关键词:负面影响知识产权

摘 要:在中古时代,我国传统科技发展曾经取得过瞩目的成就,历代封建王朝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曾长期处于世界同期领先地位,书籍文化产业繁荣一时,但是,漫长的封建社会却未曾诞生知识产权制度,本文从我国传统文化和古代工商业经济产生方式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古代为何不能诞生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因。

关键词:知识产权;古代工商业;负面影响

1我国古代朦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传统科技发展曾经取得过瞩目的成就,书籍文化产业繁荣一时,自雕版印刷术广泛应用后,宋代出版印刷业蓬勃发展起来,在书坊欣欣向荣同时爆发了了的盗版现象,著作权人亦试图采取措施禁止翻刻,例如,《东都事略》后写有:“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宋代商品经济也毫不逊色,我国目前已知最早的商标-“刘家功夫针铺”便出现于北宋年间,这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体现,也反映了当时已经具有了朦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是,令人困惑的是为何古代中国没有产生本土的知识产权法,反而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究其原因,古代社会存在大量限制知识产权发展的负面因素。

2我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负面因素

首先,儒家学说在汉代独尊儒术后,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甚至可以说,儒家思想塑造了中国人的文化灵魂,在讨论中国传统文化的时候,我们无法忽视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崇尚周礼、强调贵贱有别、维护封建等级。儒家的贵贱有别在教育权上也有所体现,孔子曾把人分“上圣”、“中人”、“下愚”三等,“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一方面合法化封建等级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整日忙于生产劳动的庶人,奴婢,贱民等体力劳动者是无法接受教育的。教育权的不平等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一是知识分子阶层垄断了教育,同时我国古代文盲率居高不下,直到建国初期,我国文盲率接近80%,伴随而来的是文化需求的萎靡。二是技术传播速度慢,过高的文盲率限制了技术交流速度。

其二,儒家思想还给中国传统文化烙下了强烈的“重义轻利”印记,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主张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在于教化万民,弘扬仁义道德,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是人的社会贡献而非金钱,宋朝米芾曾说:“书画之事,勿论价值,君子不为钱财所役。”对于知识分子来说,其作品得到社会高度评价,个人获得崇高名望便是最好的报酬,经济回报反而为人所鄙,因此,唐宋两代的诗人词人在发现书商私刻印刷作品时往往不追究,反而喜上眉梢。在推崇“公”的社会道德观念中,追求“私”是可鄙的,这样的价值观在法律制度上也有所体现。中华法系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公法发展相对超前,私法发展相对滞后的特点,中华法系没有契约自治的精神、私权利缺乏保护,宋明两代的作者即時试图追究私印书商,也无法得到官府救济。

其三,在古代社会的技术传承方式导致缺乏专利制度产生的土壤,历代统治者推行匠籍制度限制匠户工人的人身自由,禁止官营手工业技术外传;对于私手工营业者来说,技术家族内部传承也是普遍的习惯。官营手工营业和私营手工业都推崇技术内部保密以保证自己的产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甚至为了保证家族的独占性,基于古代女子在出嫁后都要离开娘家的考量。手工业盛行手艺传媳妇不传女儿,以杜绝祖传手艺外流,传统技术传承方式限制了外人学习技术的可能,不利于技术的交流与进步。

其四,官营手工业始终在古代经济生活中把握着主导地位,但是其生产目的主要为国家提供物资、为贵族提供奢侈品,所生产的产品以行政命令的进行分配,与市场相隔绝,不进入流通领域。工匠的生产活动缺乏经济利益刺激,在既无独立人格有无经济刺激的情况下,工匠更不具有技术创新的动力。在受到政府沉重剥削时,匠民反而纷纷逃亡。私营手工业虽具有更多商品经济特点,但受制于重农抑商的政策,生产的规模和数量较小,家庭手工业甚至附属于小农经济,私营手工业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有限,同时,古代社会的商品需求也极为有限,因为最大的消费者——皇族与士人阶层长期以来依赖官营手工业来满足其需要,而占了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通过家庭手工业实现自给。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缺乏市场需求的刺激。基于市场需求的商品交换关系无法进一步发展,手工业者缺乏动力追求技术的进步来谋求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其五,对比西方的科技史,不难发现逻辑的、辩证的、实证的思维方式在近代以来西方技术的进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中国传统思维重思辨、轻实证,体现在传统科学领域上便是古代技术工作者局限于经验积累的研究方法,《考工记》、《齐民要术》、《天工开物》等科技书籍仍然只是生产生活中经验的简单积累,缺乏系统的论述和自然规律的思考,甚至使用推比、玄学的方法来解释自然现象,最终传统科学发展难以摆脱经验科学的影子。

3结论

由此,在我国古代社会背景下既不存在私有财产神圣的意识,又没有市场利益的驱动,更没有实证的思维方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知识分子自然难以产生“知识财产”的概念,而诞生保护“知识财产”的知识产权制度更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参考文献:

[1]南振兴.中国历史技术演变与知识产品制度变迁的绩效[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

[2]高新亮.古代图书版权保护考略[J].《图书馆学刊》,2011.

[3]王海刚.明代书业告之特征[J].《南通人学学报》,2012年.

[4]李明山.《中国古代版权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作者简介:

黄渊琦(1991—),男,汉族,湖南郴州人,现为西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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