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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的引入与展望

2016-05-30董晓峰于维力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中国特色依法治国

董晓峰 于维力

【摘要】法治这一概念最早源自于古代的西欧地区,字面来看,是指法的治理,把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现在,法治思想逐渐成为世界上国家治理的主流思想,无论是出于国家的稳定或是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建设都是稳妥的选择。法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现代化先进国家的一种标志。法治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是存在的,只是在早期历史中没有占据主流。十八大以来,我党提出必须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更是轰轰烈烈的铺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路程。我国的法治建设,要积极吸收历史上的优秀法治思想,同时也要借鉴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关键词】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中国特色

一、我国法治的引入与发展

随着西方世界的法治进程,西方开始了近百年的物质资源的积累,强大的资本支持者西方世界的野心,追求自由民主的西方世界,打着自由的幌子,带着坚船利炮开始了殖民的进程。随之而来的,也给东方世界带来了法治的思想。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进程,也随着被炮火打开的国门而展开。

在东西方文明碰撞的时候,有一批身处社会高层的开明人士开始认真思考“天朝上国”不敌蛮夷之帮的本质原因。他们逐渐发现,答案或许存在于西方的政治制度上。于是,固步自封多年的东方世界开始认真思考自己的不足,也开始了“外发型”的法治进程。最早的代表人物,是魏源、林则徐等人。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详细介绍了西方世界的军事和法治,开始把最早的法治思想尝试性的引入国内。

由此开端,渐渐在清末社会形成了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以及戊戌六君子等人。他们开始认识到国内封建制度的腐朽不堪,以及当时社会的麻木疲敝。于是改良派主张在国内进行一场自上而下的变法,目标是效仿西方的君主立宪制,保留中国传统的君主,实现体制上的改良。虽然资产阶级改良派并没有彻底认清当时中国社会的病根之所在,但是其尝试已经是一种本质上的进步。改良运动轰轰烈烈的开展,自然在顽固的封建主义面前受到了疯狂的抵抗,虽然并没有成功的将西方法治思维引为中用,但是也算是产生了一定的效果。最主要的就是动摇了千年以来的中国封建统治,让夜郎自大的清庭也开始着手考量进行法制改良。并且成功引起社会上开明人士的注意,当时的进步人士其实已经意识到西方法治思维的先进性,同时也明白必须做出变革,否则必然被世界所淘汰。修律,立宪等活动也逐渐的展开,延续了千年的封建统治开始崩塌,中华法系和西方法治的碰撞愈发激烈。

不过,虽然引入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但是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使得法治在当时的中国难以践行。根深蒂固的尊卑有序难以在短时间内转化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先进的西方法治思维并没能顺利的实施开来,也没有将中国带入强国之列,甚至于,在某些层面上,法治思维甚至给当时的中国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就是法治思想在中国的水土不服。中国辽阔的沃野使得千百年来就是安居乐业的小农经济主导。而西方则不然,西方国家更多的是海洋国家,中国人追求安稳生活的时候,西方更多地是在追求自由贸易。于是不同的环境产生了不同的思想精髓,当时中国的大环境决定了人们喜欢更加安定有序的社会,崇尚道德,崇尚仁、义、礼、智、信,喜欢安定与和谐。西方更注重商业发展,自然地,在西方人们更喜欢自由贸易,崇尚公平竞争,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重视民主和人权。

不同的法治思维,自然导致了西方法治思维在当时的中国缺乏成长的土壤,想要让法治为中国社会助力,就必须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实际,避免生搬硬套,剔除不合适的部分,留下精华的思想,最终实现东方化的法治。

随着资本主义的继续扩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性。经济开始出现全球化趋势,落后的国家不想被世界淘汰,就只有融入到法治这一体系之中去。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是“外发型”的,在外部压力下,改革迫在眉睫。同时,也有人指出,必须坚持住中华文明固有的优良品格,不能搞全盘西化,中国的儒学并非腐朽,仍然有很高的价值,需要以中华文化为引导,兼容性的进行法制变革。故而在维新派之后又出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一批革命人士。孙中山的设想是要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一个以西方的法治作为形式,同时融合传统文化作为内涵支撑的法治国家,并且据此提出了著名的“三民主义”。但是,虽然作出了新的尝试,孙中山的构架在实践中依然难以取得进步。由于缺乏足够的实力,革命成果被军阀窃取,进而引发了一个以法治作为外衣行专制之实的军阀统治时代。虽然没有最终取得完美的结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一次正确的尝试,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制度的失败,而是因为所依附的资产阶级实力尚浅,不够强大。但是必须明确,这是法治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三、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简略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法治建设阶段,也可以理解为初级阶段,不完全阶段;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时期至今的全面推行法治建设阶段。

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共产党人开始用马克注意的眼光考量西方世界的法治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尖锐的指出在自由、民主、平等的外衣下资本主义的虚伪本质,同时也把法治理论思想与现实实践中的巨大脱节暴漏出来。同事毛泽东也强调,马克思主义要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对于西方法治,更是要保持辩证的的态度,在批判中发展和统一。

抗战时期,毛泽东曾指出,中国缺乏很多东西,但是最主要的事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就是独立与民主。后来,毛泽东多次指出,中国革命的新出路就是要坚持搞民主,把政府的权利交由人民进行监督,对人民负责。这个时期虽然并未明确指出法治的思想,但是各项政策中已经包含了民主法治的萌芽。建国以后,中国很快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毛泽东很是重视宪法的编纂工作,并且亲自参与到宪法的编纂过程中。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毛泽东指出,西方民主的优点是不能全盘否认的,但是维护资本主义的西方宪法,是坏的,欺骗和压迫了大多数人民群众。在当时,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专政是对少数阶级敌人的专政。毛泽东很是重视干部的廉洁化建设,同时也一再强调要落实群众路线,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但是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毛泽东在晚年过度强调阶级斗争,并最终引发了文革的十年浩劫,在此期间法治建设更是遭受了毁灭的打击。文革期间,以党代政,行政独大,立法不重视,宪法被废除,司法形同虚设,并且产生了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错误的指导思想。这一时期可以理解为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涅槃時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走上绝境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开了一条全新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邓小平在早期党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表述后又加上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两句,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十六字方针。在之后对四人帮等反革命集团的审判中,更是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司法独立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关的一篇报道《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中更是最早提及“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另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九八二年宪法的修订,八二年版本的宪法明确的确定了宪法不可侵犯的最高地位。且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等一系列内容,并且恢复和确认了司法独立等法治原则。

邓小平虽然没有直接在其著作中提出依法治国等字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在依法治国方面的重要贡献,是他的理论基础勾画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新图景。正是在邓小平时代,首先确立了依法治国这一大正方针;之后在党的十五大中第一次独立的把法治建设提出,并且抬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党的十六大中更是独立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全新概念”,不在从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地位上显著得到提升;最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成果的提出,比如科学发展观等,更加完善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一直到近阶段,法治建设越来约得到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党的十八大更是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法治改革,落实依法治国方针,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需要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一体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有差别,又存在差异,区别主要是在客体上的区分,关注主要思想方面,有着一下共性:第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作为最高法,权威不可侵犯,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二、把权力关进笼子。公权力需要得到制约,因为没有责任的权力容易容易引发权力的滥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伤,故而必须让权力有担当,有制约。第三、保障公民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其最初的也是最终的目的必须是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行政、执政的公开化以及透明化。民众对公权力的使用有合理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把政务公开在阳光下,才不会引发阴暗面的“霉变”。第五、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是指审判的独立,还包括司法系统的独立,公检法行使职权的独立。独立并不代表没有约束,司法要对民众负责,接受多方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四、我国法治建设的展望

关于中国法治的建设,不能抛弃本身的优良传统,必须立足自身,吸收借鉴西方的经验,保持民主法治的目标不动摇。关于未来的法治建设,笔者有以下设想:

(一)立法层面

要有完备的法制,这里的法制是指法律的体制。要在立法上提升立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立法技术,争取建立一个具备以下特点的法律体系:一、涵盖各个门类,尽量不要有疏漏;二、结构逻辑清晰完整,分配合理,效力层级明确;三、法律本身不要发生内容上的重叠或是冲突,和谐、协调;四、内容明确,体例科学;五、与时俱进,符合时代发展趋势。

同时要明确宪法、法律的地位。在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丧失。因而,必须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用至高无上的宪法来确定基本的治国方略。

(二)执法层面

必须要严格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路线。同时要注意权力的管控和约束。在政府行政行为中要切实贯彻落实行政法中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六大基本原则。要做到以上几点,首先要将执法行为透明化,公开化,这样就大大方便了社会和国家对公权力的监督。其次,要明确权属,将权力具体化。明确什么部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老百姓有事情能够直接准确地找到负责部门,减少推诿扯皮,“踢皮球”等现象的发生。再次,权利的边界要清晰,不能让权力产生重叠,避免发生有利益的时候,各部门争着管,担责任的时候,各部门都不管。将权力的边界划分干净,避免有些手伸的太长。依法管权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发力点,需要建设完善的制度,授权要在阳光下,用权更要公开化。

(三)司法层面

司法制度的改革,首先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最先来自于西方的分权学说。司法的独立不仅仅是保障了司法,同样对立法和执法等方面也会产生约束力。司法独立能够确保权力不会过于集中在某些某一机构之中。关于司法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详细的解读。简言之就是要完成“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同时还要做到司法的去行政化以及去地方化;最后还要保障司法的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职业化。其中,去行政化、地方化,就是要让司法排除行政干扰,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的“四化”目的更是在于保障司法质量,保障人权。

(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目的是让法治思维能被社会所接受。当下社会上,民众期待法治建设,然而有时候又恐惧法治,担心法治就是对老板姓的治理,其原因就在于不懂法治的内涵。关于依法治国,民众并不能理解其具体含义,故而需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教育内容尽量通俗易懂,让社会上的法律意识得意发展,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个肥沃的土壤。

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全面推行法治建设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个过程中,要秉持着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方针来进行改革和创新。再吸收和借鉴西方的经验过程中要谨防西方霸权主义文化的借机扩张,坚持本位思想,建设适合自身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治”的历史阐释及其对现实的启示[J].法学家,2003,04:32-39.

[2]马小红.法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J].法学研究,1999,02:20-31.

[3]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06:1-8.

作者简介

1.董晓峰,1992年,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政法教研部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治中国建设;

2.于维力,1993年,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党建教研部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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