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机制的法律经济分析
2016-05-30陈昊博
摘 要:“十三五”开局之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社会各领域之内全面推行,美丽乡村建设也应当依据供給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加以推进,在这一过程中,由法律制度加以推进才能够使美丽乡村建设更加扎实。具体而言,法律制度应当从市场、创新、驱动、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要求为目标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走向纵深。
关键词:美丽乡村;供给侧;改革;法律;经济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社会各领域展开,与此同时,美丽乡村建设也在广大农村大地扎根孕育,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应当以法律制度为保障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样才能够使美丽乡村的建设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具体而言,需要法律建立四大保障机制。
一、市场保障机制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创新配置资源的结构,从而提高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而这种改革其内在逻辑就是要加强市场的调节作用,从市场供给侧寻求经济发展的新突破。因而,对于美丽乡村建设而言,必须充分注重市场机制所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讲,需要用法律制度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具体而言,要保障以下要素市场:一是劳动要素市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保障机制,打破异地社保的各种约束,使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充分就业的同时要积极吸引外地劳动力投入到本地美丽乡村建设之中。二是资本要素市场。要为美丽乡村建设开设资本运作绿色通道,简化贷款以及资本运作的流程,为美丽乡村的各种建设项目提供低息或者无息的政策性贷款,帮助项目启动。并且还要建立项目资金监管机制,要严防项目资金被挪用或者套取,一旦发生腐败现象,必须给予严厉惩罚。三是土地要素市场。对于美丽乡村建设,地方政府要合理规划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并将建设用地纳入市场招投标的模式之中,充分公开项目占地情况,要绝对避免内幕交易现象的出现。规范了上述要素市场,美丽乡村建设才有了规范运行的基础。
二、创新保障机制
大众创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创新意味着要打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桎梏,重新组合或者配置要素关系,从而使这种配置关系焕发新鲜活力,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对于美丽乡村建设而言,其本身是对旧的农村生产关系的改善,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因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过程中也应当贯彻一种创新式的思维,才能够使该项工作焕发出应有的活力。作为法律制度,应当为这种创新积极地提供规范性保障,具体而言应当提供以下保障:一是创新空间。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宏观的发展观念、规划设计还是微观的建设措施以及人员安排,如果不是机械地沿用以往的工作模式都存在创新的可能性,而创新必然会使既定的利益结构发生改变,此时法律制度应当赋予实施者以变化的空间,提供政策性支持以及非个人原因的免责,这样创新才能够成为现实。二是成果激励。在美丽乡村建设实施过程中,如果创新能够给美丽乡村建设带来收益,那么应当给予奖励,这种奖励不应当是临时性的,而应当由法律将其制度化,这样实施者才会有创新的动力,创新的成果才能够最终转化为生产力。因此,以法律制度为创新提供保障是美丽乡村建设从设想走向现实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驱动保障机制
驱动力是经济能够得到持续发展的动能,对于美丽乡村建设而言,保持持久的驱动力是此项工作得以取得成功的关键,而作为法律制度,应当通过结构性调整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驱动保障。具体应当提供以下保障:一是调整产业结构。要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限制工业的占比,并且为第一产业的发展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在加强第一产业的基础之上形成产业多元化发展的模式,尤其是要以生态产业辐射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二是调整要素结构。要充分利用农村的要素资源,用制度来保障要素市场的运行,如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资本市场等,使美丽乡村建设能够规范化地运行。三是调整分配结构。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分配公平的问题,尤其是在占地补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来实现分配正义,坚决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精准扶贫等财政措施来化解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使农民能够感受到分配公平。四是调整生态结构。美丽乡村建设之所以要突出“美丽”,就是要使农村走生态发展的路线,提升农村的宜居性,因此法律规范要明确规定美丽乡村的绿化比例以及防止“公地悲剧”现象的具体措施,使美丽乡村的生态结构能够得到延续。
四、风险保障机制
美丽乡村建设不仅仅会产生基础设施的变化,农村生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其中存在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从实践来看,风险主要来自于财产、生活、文化三个方向,所以法律制度应当做好以下风险保障:一是财产风险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在一定层面上会存在征占土地的问题,这就会带来农民收入结构的改变,法律制度一方面要防止财产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矛盾,同时还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必要的劳动机会,以保障其收入来源,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社会的矛盾。二是福利风险保障。教育、社保、医疗属于社会福利范围,而对于美丽乡村建设,不仅仅要注重外在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还要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为村民提供保障,不能因为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延误了对这些社会福利的提升,因为这些福利是农村社会最为关注的。三是文化风险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实际上也属于农村城镇化的一部分,基础设施的城镇化可以迅速完成,但是文化的城镇化却非一日之功,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要用法律的手段保障传统文化的传承,主动抵御不义之财、腐败行为的诱惑,不给“唯利是图”的思想以生存空间,只有用正确的文化思想引导才能够将各种不稳定要素遏制在摇篮之内。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民商法硕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作者单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