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2016-05-30魏磊等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5期
魏磊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划分,是对“纪”“法”关系的新论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思想,是用量变和质变、整体和部分、当前和长远辩证关系原理。实践“四种形态”是落实党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落实“两个责任”又为践行“四种形态”提供了有力保障,党委要把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切实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干部。
(《學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