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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普文化变迁的社会性别差异之比较

2016-05-30张洁万金林

大东方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性别

张洁 万金林

摘 要:尔普文化对男女影响很深刻,尽管尔普发生了变迁,但是男女的社会性别差异在尔普文化中依旧表现得很突出。本研究将采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将人看做是有性别的,从“有性人”的角度去剖析社会现象,指出男女在尔普文化中存在的社会性别差异,探寻原因。

关键词:尔普;社会性别;社会性别分析

一、丧葬中男性必须出尔普

民主改革前全体家支成员,无论贫穷富贵,尤其是男性,辈分在那,在丧葬中所出的最大尔普是头牛或羊。这头牛或羊,对非常贫困的男性来说,无疑是种巨大的经济负担,又因当日还要当众公布各家所出的尔普数目,男性出于责任或颜面,甚至是借钱或者赊账都要履行尔普义务。男子如果不出丧葬尔普,就会受到家支的冷落,甚至会被开除家支,而女性在丧葬中没有出尔普的义务。

丧葬尔普中男、女为何会产生社会性别差异,尤其是男性为何必须出尔普?

笔者认为家支文化是男女产生社会性别差异的独特文化背景。该文化赋予了男性这一重任,此举动,对男性来讲,不仅是责任,还是荣耀。传统的性别观念规定了男性强者身份,为了维护男性自己的尊严和荣誉,他们必须学会隐藏内心的想法,努力获取成功和荣耀,显示身份,又因要当众公布尔普数目,男性可谓是拼了命多出尔普。男性的特权则成为一个陷阱,要求男性在任何时候都要履行其展示男子气概的义务,这给男性带来了紧张和压力,对男性自由发展产生束缚。笔者通过社会性别分析进一步发现,女性之所以没有这项义务,完全是由于家支文化更多关注男性利益,忽视女性的存在,女性的无声状态看似是减轻负担,实则是受到冷落、不平等待遇的体现。

随着尔普的变迁,尔普形式可是物、钱或劳动力,且大多情况下要据事件的大小来决定出现何种类型的尔普,并且丧葬尔普也发生了变化,由男性全部承担转变为男女共同分担再转变到部分女性唱主角。民主改革后女性像男性一样在丧葬尔普中开始发声。家支家规还规定,出嫁的女儿在自己父母过世时出双份尔普,可见开始将女性视为独立存在的个体,只是男性依旧是是否出尔普、最终出多少的拍板者。改革开放后,丧葬尔普基本上使用人民币。这些钱和物是男女共同劳动所得,尔普出多少,大都还是男性做主,少数家庭开始遵循女性意见。

丧葬尔普刚开始女性无资格参与,对女性存在的价值造成了忽视,后来即使有女性涉足尔普,但妇女自愿忍受性别文化对自己的规约,甘愿被否定、被忽视,参与社会活动也不会留下自己的姓名。

二、命金赔偿中女性的赔偿数目是男性的三倍

命金和纠纷尔普中女性命价高于男性。笔者认为其原因如下:

第一,女性具有再生产能力,杀死女人,不只是死自己一人,还会死去其传宗接代的能力,故赔给女性的命金较多。第二,家支婚姻中的彩礼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买卖性,女性是夫家花钱买回的。第三,受大男子主义影响,凉山自古就有爱护妇孺的道德观,男性认为女性和儿童是弱势群体,需要保护,不允许对她们有任何伤害。

民主改革前,在纠纷处理方面,也存在社会性别差异。如拐妻案,无论女方有无过错,男方都负主要责任。彝族谚语“拐妻赔九命,杀子赔一命”,体现了女性的社会价值和家庭作用,维护了夫家尊严。有学者或调查点的彝族男子认为:家支文化背景下的彝族女性,其地位不是我们表面看到的那么低,不是一直处于被压迫状态,她们的责任也没有男性的重,彝区社会在很多方面都“保护”着女性。但笔者认为“保护”,实际上反映女性的从属地位,是对女性的忽视。比如,拐妻案表面上看女性没有责任,实际上女性会遭受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伤害。因为彝区对女性的道德要求和对女性角色定位的要求高于男性,女性因而到处受到劈头盖脑的舆论谴责。女性命金是男性三倍,可见女性是男性买的,涉及赔偿,则彩礼钱、嫁妆钱都必须收回,出嫁有身价钱,非正常死亡有命金,女性可谓是交换的商品,用钱来衡量其价值。在尊重妇女的表象下,依旧隐藏着两性的不平等,妇女仍没有意识到与男性的性别角色差异,更没有考虑如何发挥自身的创造力和实现自身的价值。

三、男性通过尔普可以转换宗族身份或者选择姓氏

彝族换姓氏就等于换家支,换宗族,成为不同家支的人,想得到其他家支的保护和照顾,必须履行该家支所规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有出尔普。女性则完全不同,她们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姓氏,出嫁前随着父亲姓,出嫁后,特别是远嫁他乡,别人都不知道该女性的姓氏,只称呼她为某某的妻子,女性根本无法更换姓氏。如果随意更换,要么是不孝,要么就是背叛夫家。另外,前文提到尔普用于不幸之事,后来出现变迁,也用于喜事之中。例如通过出尔普资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但大学生,更多的是男性,由于彝族贫穷,经济发展水平低,女性成为大学生的可能性很低,所以说出尔普帮助的对象更多的是男性,尔普文化向积极方向变迁,男性成为受影响的主体。可见,尔普文化影响下,男女社会性别差异很明显。

四、彝区男女尔普中的社会性别分析

现在彝区对纠纷的处理一般以国家法律为主,地方习惯法为辅。国家法体现男女一致平等,而习惯法更多的照顾女性、强力约束男性。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女性是在平等边缘徘徊的人,彝族女性更是最外层。因此,宏观上要维护男女利益,实现平等,微观上更注重保护女性利益,才能缩小男女差异,真正走向平等。如今尔普是以家庭为单位,男女都有义务履行,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男性,也为女性提供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女性在男性主导的文化中发出声音,部分甚至走向主角位置,地位再次得到提高,但彝族妇女经济上不独立,社会政治事务上没有过多的发言权,又因受教育程度低,婚姻制度不公平,外加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性别观念在文化传承与变迁过程中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世代延续及封建礼教根深蒂固的影响,即使有女性成为是否出尔普、出多少的决定者,但也只占少数,彝族妇女整体上还是弱势群体,还处于一种“混沌”状态。

参考文献:

[1]马长寿遗著,李绍明、周伟洲等整理.凉山羅彝考察报告[R].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巴蜀书社,2006年.

[2]刘正发.凉山彝族家支文化传承的教育人类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

(作者单位:玉溪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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