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遵循
2016-05-30
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此,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
答:印发《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新要求,加强新形势下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国有企业改革首要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去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召开了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
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市属国有企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初步走出一条符合首都特点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路。当前,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疏解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中,在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一系列新目标新举措给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课题。去年,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市国资委系统党建工作,对加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表现出市委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决心和力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共同研究起草了《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多年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践总结,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是新时期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于保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提升国有企业的体制优势和竞争优势,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问:制定《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考虑?《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若干意见》主要规范提升的是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力争通过整体部署、综合施策、重点攻坚,解决好目前市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制定《若干意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紧扣上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北京实际对一些要求进行细化。二是尊重基层创造。对全市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通过制度形式固化下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调研和市委巡视情况,系统梳理当前国企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研究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对于改革方向明确但目前又难以做出具体规范的,提出原则性要求,为基层探索留出空间。
《若干意见》共分5部分、20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强调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提出牢固确立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的实现途径;第三部分,规范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运行机制;第四部分,明确党的建设各项基础性工作;第五部分,强化国有企业党委、纪委和主要领导人员管党治党的重大责任。《若干意见》在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基础上,融入了北京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践探索,体现了首都特色。
问: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把握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如何保障党组织有效参与中心工作?
答:牢固确立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是国有企业经过30多年改革发展得出来的一条宝贵经验,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必须牢牢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本质要求。为牢固确立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保障党组织有效参与企业中心工作,《若干意见》一是要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进一步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二是明确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9项具体内容和程序,同时要求建立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对拟研究的重大问题加强事前酝酿,形成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治理机制,保证党委在企业改革中把关定向。
问:《若干意见》对于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提出了哪些新的具体要求?
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是实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不能动摇。但是这个“管”不是管死,而是要管活,不断增强企业队伍的活力,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支撑。《若干意见》要求:
一是创新党管干部原则有效实现形式。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选好配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在现职企业领导人员中选聘专职外部董事、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领导人员选任制度改革。
二是加强企业领导人员交流。董事长在同一职位任职超过3个任期,同时还能任满1个任期以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任满6年、57岁以下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有针对性开展市属企业之间、市属企业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促进复合型领导人员培养使用。
三是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打造人才发展平台,统筹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问:关于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党务工作者整体素质,《若干意见》是如何考虑的?
答:党务工作者是国企党建工作的规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大力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党务工作者整体素质,是做好国企党建工作的关键。对此,《若干意见》强调:
一是加強专职副书记配备。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由市委管理或批准任职的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副书记人选由市委组织部或者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等相关部门提名和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协助党委书记全面抓好党建工作。
二是加强对组织(人事)部长人选的把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长任免前,须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党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是拓宽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展途径。企业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应进入党委(常委)。
四是建立健全党务工作者激励保障机制。党务工作人员应与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同考核、同待遇、同奖惩;加强党务工作者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工作人员的交流;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使党支部书记岗位成为发现、培养、考察复合型领导人员的平台。
问:《若干意见》如何保证进一步夯实党建工作基础?
答: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若干意见》强调:
一要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适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新变化,积极完善企业党组织设置,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二要规范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以资本为纽带,按照谁出资、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分类明确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其他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其中规定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企业党组织,一般不实行属地管理。
三要规范党的机构设置和加强人员配备。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国有企业,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分设。党的内设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分开计算。
四要加强经费保障。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按党员年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核定,从事业经费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问:《若干意见》对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若干意见》从四个方面对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提出要求:
一是强调党委书记、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书记的党建工作责任。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聚焦主业强化监督。
二是企业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完善企业纪委、监事会、审计等部门联动的监督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监督合力。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要从严教育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四是要加强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全面开展企业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测评,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考核与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薪酬激励挂钩的措施办法。
目前,《若干意见》已經正式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正在组织进行学习。下一步,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市国资委党委等部门,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全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总结宣传典型经验等方式,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