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发展的困境及应对
2016-05-30刘刚
摘 要:社区矫正起源于英、美等西方国家,在21世纪初期我国逐渐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在十余年的前進探索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不少困境,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社区矫正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策略,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 困境 应对策略
我国社区矫正于2003年7月开展首批试点,2004年起被中央列为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重要内容,2009年10月在全国试行,矫正制度的开展,有益于国内行刑发展与国际接轨,改善我国行刑在人道主义的缺陷。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但早在唐朝我国就有“留养承祀”和“权留养亲”制度。明朝有妇人获刑,除死罪外,可由本夫或有关亲戚或邻里看管。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缓刑和假释等制度引进到我国。自2009年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试行,历经10余年,我国社区矫正逐步走入正轨,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但社区矫正工作依然面临着不少困境,本文将对几点重要困境进行阐述以及对问题的应对策略提出几点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1.我国民众的传统思想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不足。我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传统刑罚思想仍然影响着民众,即使在当今社会国家依然采用刑罚手段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群众在惩治罪犯的观念上以重刑为愿望。而体现人道主义的社区矫正与传统的刑罚思想相背离,民众的思想观念无法转变,致使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步履维艰。此外,在人们眼中,犯罪之人就应该在监狱服刑,不能在社会上存在,若是将犯人置于社区改造,就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威胁,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我国推行社区矫正还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2.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困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为基本前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本质要求它必须具有稳定性,因为只有稳定的立法,人们才能遵循法律的内容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调整自己的行为,否则将极大的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是一项体现国家专政意志的执法活动,应当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指导,这一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
3.社区矫正的管理及执行制度有待完善。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矫正手段有的借鉴于他国,有的是在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在应用中不免出现力不从心的地方。自2012年以来,全国已连续三年每年新接收超过40万人,接近全国罪犯总数的1/3,且工作任务和监管压力不断增加,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执法水平不够规范、基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个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此被追责问责,社区矫正安全稳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4.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加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口流动速度大大加快,社区服刑人员为谋求生计,广泛活动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就属于异地工作,若是为了服刑使其放弃原本稳定的工作,就背离了社区矫正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社区是展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场所,其形成和发展是决定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在我国还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社区,在人们潜意识中没有社区共建意识,个人利益占主导地位。因此,在我国社区矫正推广困难重重。
二、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应对措施
1.加强人道主义思想宣传。报应思想的存在,是缺乏人文关怀的表现,在对待罪犯的时候,公众表现出了强烈的报应情感,他们认为严惩罪犯、牺牲罪犯,是保证更多人利益安全的根本。时代在发展,促使我们不断提升人类的价值,矫正犯罪,将罪犯改造为新人,促进其重返社会,贡献于民众。在宣传社区矫正思想上,可以引进先进国家成功的矫正案例,将社会效果呈现在民众面前,学术界相关人士通过电视节目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另外,司法机关在推广社区矫正上应不遗余力。
2.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我国现在还没有独立的社区矫正法律,社区矫正的发展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作为基石。2015年2月,司法机关草拟矫正法草案;2016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拟定于2016年10月初次审议社区矫正法等10部法律案。草案共有63条,包括总则、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附则,具体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但在草案中的考核部分,我们只看到了针对行为矫正的考核细则,却没有看到心理考核项目,矫正中加强心理疏导是矫正的重要部分,可以在心理上减少服刑人员的压力。此外,对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执法人员身份、部门衔接等重大问题,要加强调研论证,多倾听一线执法人员、专职社工、志愿者等基层代表的意见,制定出符合实践需要的良法。
3.优化社区矫正的制度建构。迄今为止,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但在试点地区,实践表明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存在队伍稳定性、专业性较差等问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有体系的执行队伍。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坚持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培训和培养的双重的路径,并吸纳优秀的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同时,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首先建立功能完善的社区,建立起社区文化,培养民众的社区情感。现阶段社区矫正的方法相对落后,加强社区的社会监督是社区矫正得以发展的关键,不管是服刑人员还是执法人员都离不开社会的监督,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发挥社区矫正这一新的社会化行刑方式的优越性。
4.强化区域间工作协作。针对异地谋生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使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有效的衔接,在报到与帮教的各个环节中做到个性化对待。但在监管中,对流动人员要做到更严密的监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保人也应进行严格审查,对矫正人员的行踪有所了解,并在外出期间对矫正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对于谋生能力较差的人员,可为其安排较为固定的工作,减少外出流动性。对于矫正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外出,在外出后应主动到流入地报到,并接受流入地的监管。另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全力配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没有进行报到备案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私自录用。只有这样环环相扣的制度管理才能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是一种体现出人道主义的对犯罪进行更正的执行方式,它符合国际上对犯罪刑罚大方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较晚,但在发展中只要能够正确的面对种种困境,并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就能能够为社区矫正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并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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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3]刘强.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37-43.
作者简介:刘刚(1984-),男,汉,山东莱芜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河北省司法厅,职称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