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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条例》为推动 重塑政府采购行业生态

2016-05-28陈选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条例改革

陈选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配套的制度规范已经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新时代的新产物,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可谓是从陌生到熟悉,现如今已经成为了我国财政管理的一项常规制度,在新形势下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政府廉政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就目前实际执行和运行情况来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对于国际发展趋势和国际要求来看,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天价采购”等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制度准备不充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复杂性认识程度不够高、相关的思想准备不够充分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本文主以《条例》为推动,就政府采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条例》 政府采购 改革

一、判断标准

如何评判《条例》的施行能否推动判别政府采购领域正向改革?笔者主要从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匹配、交易成本以及交易秩序三个基础的层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从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匹配层面来看

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让有利益、有动机的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职责,不仅能够降低执行制度的成本,而且能够让相关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条例》用了大量篇幅对供应商救济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所以在制订资格审查条件、评审办法及其评审标准时,谁最关注是否存在歧视性条件以及评审办法是否公平?在项目验收时,谁最担心成交供应商是否以次充好、名不副实?这些问题的答案往往是:与采购结果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只有他们最关心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赋予最关注自身权益的当事人以适当的监督、救济权利,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保证政府采购制度顺利运行的手段。

(二)从交易成本层面来看

以监督成本为例,在市场主体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通过投机方式获取超额利润的情况下,发现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通过严格的他律促进市场主体的自律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经常听到各种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呼吁口号,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却没有意识到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同样是需要成本的,而且就现在我国所处的形势来看,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信息成本必须成为制订政策时的考虑因素,还要仔细权衡监督成本和所取得了收益的关系,以求以最低的监督成本获得最多的经济效益和收益,而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在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改革过程中发现,加强信息公开的强度,加强采购人监督、社会监督、代理机构三者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力度,实现相互监督和相互协作的局面,相比政府采购部门之前所采用的事前审批制度相比,对于监督成本的降低和监督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从交易秩序层面来看

良好的交易秩序是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得以有效提高的基础和关键,所以在政府采购市场营造良好的交易氛围,形成良性循环的大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一锤子买卖的现象,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法律条例,让市场交易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得采购交易过程中的各个机构,例如供应商、代理商、评审专家等部门都能得到做到有法可依,实现各个部门有任务,人人肩上有责任的局面。而《条例》中,对于集中采购的各项事宜和规章制度更加细化和全面化,对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所有涉事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提出了更好更细的要求,明确了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来能够有效的防止违法违规等现象的发生,对于诚信政府采购体系的构建、“良币驱逐劣币”交易秩序的形成和运行都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进而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的获得,对于民众、政府、各个部门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

二、《条例》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法律地位的意义和影响

《条例》的落实和执行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地位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和执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相对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有很大的差距,据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政府采购占总GDP的比重仅为3%,而就欧美等发达国家来看,已经达到了10%—15%的水平,由此可见,差距甚远,政府采购工作亟待完善;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比较窄,全面的政府采购范围需要涵盖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公共卫生;养老服务;残障服务;社区服务;文化与传统保护等各个方面,而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涵盖的范围来看仅为其中的几个方面,并没有做到全面覆盖,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范围比较宽,已经覆盖了整个范围。而《条例》的出台和落实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制度规范,使得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化,政府采购模式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所以说,《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而且在其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中,起到了真正的指导意义,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高效开展和政府采购活动法律地位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政府采购行业新形态的确立,是利国利民的一项良策。

三、全面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建议

(一)从规范PPP模式层面来看

以规范的PPP模式为根基,进一步推动和执行政府公共购买服务模式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的提高以及其应有价值的切实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从以下几点落手,一是要以《条例》为根基,在制度层面形成一套有利于促进PPP模式健康发展和执行的制度体系,以营造公开透明的PPP市场,确保PPP高效执行和应用;二是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的投入和使用力度等形式来实现;三是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在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法律条例的基础上落实责任制,营造良好的监督管理氛围,以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

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以制度机制为原则和基础来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的高效开展和执行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完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法律规范,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建立需求回应机制,使其能够尽可能多的了解公众的实际需求和要求,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化和严格化,进而能够在减少不必要的资产损失、减少不必的资源浪费的基础上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和落实。

(三)重新构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使其走向国际化

第一,结合GPA谈判进程,重新规划和购置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使用范围,在这个过程中以采购实体和项目性质作为根本的指标和标准,以国家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二,完善公平交易核心机制,以“物有所值” 价值目标为采购核心理念,质量、价格和效率的统一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此外,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平交易核心机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发展情况重新构建,改变以往的程序导向型制度设计程序,要向结果导向型不断转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各项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明确相关的准则和规章,以”物价所值“为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的终极目标。

第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完善既有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建立适应GPA相关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适应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需要;而对于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的构建,要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细化相关的指标和标准,明确申诉有效的时间、有效的答复期限以及其他各项机制;此外,要加强监督管控的力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各个部门有任务,人人肩上有责任,进而确保涉及到的各项采购纠纷事件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和解决,不免各种不必要的风险和失误的存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条例》的发展和落实是我国现代宏观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而且《条例》也涵盖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运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不仅符合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一起要求,而且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都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深度解读和学习《条例》的相关内容,善于发现政府采购及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自身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所学习、掌握的理论知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和优化意见及建议,而本文仅是以《条例》为推动力量,就重塑政府采购行业生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分析和研究,笔者将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做进一步的分析和努力。

参考文献:

[1]温辰生.以《条例》为推动河北政府采购工作加快发展[J].中国财政,2015

[2]宋雅琴.重塑政府采购行业生态[J].中国财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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