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崇法治是法治本质的要求
2016-05-24卓泽渊
尊崇法治是法治本质的要求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尊崇法治是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坚持法律至上的要求。它是对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尤其是对公权力,在根本上是对公权力运用者的首要要求。尊崇法治是一种对待法治的心理状态,必须从每个人做起,必须从公权力运用者做起。
法治的含义本身就包含着对法治的尊崇要求。说到尊崇法治,不妨让我们重温一下什么叫法治。法治的含义十分丰富,理解也多种多样。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治是指国家或社会依法而治的体制机制,以及社会普遍坚持法律至上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秩序状态等。具体说来,法治首先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在法律至上原则下,依法进行治国理政的体制机制;其次是指国家公权力依法运行的基本方式;再次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作出社会行为以及处理相互关系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秩序状态等。法治的含义就是法的统治,就是要法律至上,法律要至上就必须有相关主体发自内心的尊崇。
法治的关键是约束公权力的运用。从法治的定义可以看到,法治的核心问题或者关键问题是法律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治国理政总是凭借公权力进行的,公权力的运行状况直接决定于其行使者运用的情形。公权力的行使者,在今天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准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中的领导者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领导干部。对于公权力的约束,可以具体化为对公务人员及其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约束。当然,法治并不仅仅限于对于公权力的约束,如果这样认识也就显得十分狭隘。法治还要求一般社会成员将依法办事作为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甚至法治还应该是一种社会生活习惯、社会秩序状态等。但就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来讲,一是其行为会受公权力法治化程度的制约和影响。二是其相互之间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也还需要借助公权力运用法律来加以解决。三是社会公众本身还可能与公权力之间发生矛盾,这就要求公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依法对待和处理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因此,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有无法治的最根本的判断标志,就是看公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受到法律的约束,我们就说是法治,反之则是人治。法律能否约束公权力以及约束的状况,就成为判断法治有无与存废的标志。
法治的根本是要约束公权力运用者,约束领导干部。公权力都是为各级各类国家公务人员所掌握的,由于公务人员都是在一定组织体系之中的,因此可以说,其最终都是由领导干部所掌握的。领导干部是各种公权力的最终决定者和行使者。领导干部与公权力之间的结构关系、公权力与法律之间的结构关系决定了领导干部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最终必然落实到对于领导干部宏观决策和具体行为的约束上。领导干部能否尊崇法治就成为法治能否建立和维持的关键。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就必须成为尊崇法治的模范。
尊崇法治就是要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对于法治的建构,是十分重要的。人们对于没有发自内心的尊崇,没有确立起普遍的信仰,法治终将难以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得以建立。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就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恰恰是在中国的当下,却有学者认为法律或者法治是不能被信仰的。其实,法律或者法治都是可以被信仰。试想古人都可以崇拜日月山水,可以信仰日神、月神、山神、水神,为什么我们就不能信仰法律或者法治呢?也有人认为可以信仰法治,但不能信仰法律。当然对于法律的信仰未必是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信仰远比法律信仰具有更为现代的丰富内涵。这当然是对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法治信仰。其实,既可以信仰法治,也可以信仰法律。可以信仰法律,更应当信仰法治。这个时代需要法治信仰,必须信仰法治,尊崇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