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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境遇与出路

2016-05-24吴荣鹏

21世纪 2016年2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导师

文/吴荣鹏

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境遇与出路

文/吴荣鹏

近年来,为了解决法官年龄断层、案多人少、人才流失等现实问题,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纷纷通过统一招录考试选拔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年轻法官群体已成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处于审判工作第一线,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社会矛盾频发、新型矛盾凸显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仍有不足,亟需探寻以“青年法官导师制度”为主的多维路径提升其司法能力。

现实境遇: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要求提升司法能力

青年法官都是法学科班出身,具有较高的学历,理论知识丰富,思维敏捷,但其社会阅历和司法经验不足,司法能力仍有待提高。

首先,现实境遇迫切要求提高其司法能力。提升司法能力是青年法官完成所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现阶段,在众多基层法院,无论是从青年法官的数量,还是从青年法官所承办的案件数量来看,青年法官已逐渐成为审判工作的中坚力量。以巫山县法院为例,在全院36名一线办案法官当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青年法官有16名,占全部一线办案法官的44.5%;在案件数量上,该院2014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903件,青年法官所承办的民商事案件占总数的51.6%,一名25岁的年轻女法官2014年承办案件162件,居全院之首。同时,近年来新型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青年法官由于司法能力不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了司法能力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窘境。繁重的办案任务和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的现实境遇迫切要求青年法官提升司法能力。

其次,司法改革迫切需要青年法官提高司法能力。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将实施“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及法官终身责任制等法官责任制。在这样的责任制下,青年法官将独立承担案件的审理、裁判工作,并对自己所裁断的案件终身负责,这对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直以来,青年法官所承办的案件、撰写的裁判文书都由所在庭室的副庭长、庭长及分管副院长甚至是审判委员会进行把关,即使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在上述人员和机构的帮助和把关下,也不足以引发大的问题。但在法官责任制下,青年法官须独自完成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这意味着将失去原有办案模式下副庭长、庭长及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帮助,如若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足,则不能顺利完成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因此,为了适应即将到来的法官责任制的要求,青年法官迫切需要提高司法能力,处于边远山区的基层青年法官尤其如此。

思想认识:法治信仰不坚、职业心态不稳、为民意识薄弱是制约因素

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其思想认识息息相关。诸如法治信仰、职业心态、担当精神、为民意识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

第一,法治信仰不坚定,影响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法官作为沟通法律帝国和现实世界的桥梁,是法律框架内当事人诉求具体化的操刀者,应该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如果法治信仰不足,则会导致机械司法,乃至徇私枉法。由于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水平仍有待提高,加之司法执行难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部分青年法官对所从事的职业产生了困惑:我所信仰的法律到底有没有权威?我所从事的职业到底有没有价值?这样一系列的困惑直接影响到其提升司法能力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二,职业心态不稳定,影响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近年来,无论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还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离职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他们离开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觉得随着法治的进步,人们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官职业风险越来越大,害怕能力不足给自己带来职业风险;有的是因为觉得法院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偏低,为了寻求更好的政治前途或者经济利益而跳槽到党政部门或者改投经济效益较好的行业;也有的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利益调整期,难以看到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说到底,这些都是因为职业心态不稳定,不确定自己是否要在法官职业上一直干下去,更有甚者持“边走边看”的态度,做着法官的工作,心里却想着找机会跳槽。很难想象一个对法官职业缺少忠诚度的青年法官会努力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

第三,为民意识薄弱,影响其司法能力的提升。司法为民的情怀是一种高尚的心境。青年法官社会阅历浅、法条意识浓厚、个性特点较强,为民意识相对淡薄,与人民群众的感情相对疏远。由于与人民群众在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交流语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部分青年法官不愿意与群众打交道,认为群众无知、难缠,在面对群众时,心里常想“敬而远之”,这样就导致包括调解能力在内的各项群众工作能力成为其司法能力的短板。

提升路径:构建以“青年法官导师制度”为主的多维机制

为提升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众多基层法院纷纷推出“青年法官导师制度”,以期通过传统的以师带徒、以案促学、因材施教、结对互动的方式来提高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其实,青年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青年法官导师制度”,而需要将其与完善的法官培训体系、“一线磨砺”工作制度等结合起来,共同提升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

首先,要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是通过聘请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进行业务辅导,以期教会青年法官审判经验和司法技艺。在庭审、调解、判决、信访等各个环节,由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实施“一对一”的传、帮、带;在调判技巧、文书制作、司法礼仪等方面,资深法官手把手加强指导,并通过现场讲解、课后交流等形式进行阶段性成果总结和经验交流,通过老法官经验丰富和青年干警专业扎实的优势互补,实现教学相长,共同提升。

在当下,基层法院可以聘请为导师的资深法官大致有以下几类:业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A类导师)、业务部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B类导师)、综合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C类导师)和综合部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D类导师)。A类导师,多为庭长或者副庭长,他们主要承担庭内的行政管理和审判业务指导工作,承办的案件数量较少,而审判技艺是需要不断实践才能习得的审判理性和技艺,因此他们对青年法官的指导较为有限,不宜作为青年法官的唯一导师;B类法官,在业务庭内多为业务精英,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承办的大量案件作为教学资源,但此类导师由于办案较多而时间精力有限,难以抽出时间来专门指导青年法官办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未来的审判工作中,青年法官还会对资深法官构成一定的竞争,出于保持竞争优势的考量,很难说此类导师在传授青年法官司法技艺时不会保留,因而也不宜指定为青年法官的唯一导师;C类导师,他们具有综合部门工作的知识和相对丰富的社会经验,这些知识也是青年法官需要的,但由于他们不从事审判工作,审判业务知识较之审判一线法官略显不足,因而也不宜指定为青年法官的唯一导师;D类法官,其综合部门工作知识和审判业务经验均不及前几类导师,因而同样不宜作为青年法官的唯一导师。因此,在实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过程中,应打破“一对一”教学模式,可采用“多对一”、“多对多”的指导模式,由青年法官根据自身所需,从不同导师身上汲取审判经验、司法技艺和其他业务知识。

其次,要完善青年法官培训体系。2006年修订的《初任法官培训条例》规定: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及其授权委托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这与国外的法官任职培训而言,已经非常短暂,但实践中这一年培训的时间也难以保证,预备法官集中培训时间往往在一个月左右,所邀请的授课老师虽都来自于专业法学院校或者中级、高级法院审判一线,但由于时间有限,他们的授课往往点到为止,难以发挥提升预备法官理论水平的效果。至于集中授课后十个月的实习,各个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将预备法官放到审判岗位,资深法官作为导师认真进行教授;有的法院则未认真安排实习,任由预备法官自由发挥,这种“放羊式”实习培训的效果必然是参差不齐。建议在预备法官实习培训时延长集中授课时间,确保授课老师有充分时间进行深层次、透彻地讲解;在实习过程中加强对各个法院预备法官实习状况的抽查和监督,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实习培训的一律不准参加结业考核;在结业考核上,由省级培训机构成立预备法官考核委员会,从当期学员中随机抽取学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给定案情,由参考学员现场开庭、制作裁判文书等,综合评定预备法官的考核成绩。

在常规培训上,目前法院系统内部举办的各种常规业务培训,时间往往很短,基本上为三五天或者一周的课程,教学方式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参训的青年法官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法官把这种培训当作休闲“假日”,培训效果不言而喻。建议在常规培训的教学内容上除了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讲解以外,采用“苏格拉底式”讨论教学,多利用法院所拥有的案例资源,对实践操作中存在疑问的案例进行讨论,提高青年法官对此种培训的积极性。同时,在日常培训中,还应增加对青年法官理想信念教育、法治信仰教育、职业规划教育、为民意识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其树立起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稳定的职业心态,提升青年法官的担当精神。

再次,激发青年法官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对提升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至关重要。对于基层法院而言,一方面应建立起鼓励学习、调研的奖励机制,激发青年法官看书学习、撰写调研文章的积极性,如出台制度规定对于青年法官撰写的各类文章在不同层次刊物发表的,进行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或者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提拔任用过程中占据一定的权重,以调动其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青年法官多具有较强的个性和竞争意识,基层法院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开展如读书征文竞赛、庭审观摩竞赛、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制造浓厚的竞争氛围,调动其提升自身能力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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