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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化与国家化:1861年前后俄国村社职能的转变

2016-05-20郜芳芳

2016年13期
关键词:转变

郜芳芳

摘 要:在俄国历史上,村社是农民生存的主要场所,农民的生产生活都以村社为依托。村社对农民来说,是生产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对政府来说,村社是贯彻国家政策法规的工具,能代替政府更好的管理村社。1861年农奴制改革之后,村社的自我管理职能弱化。相反,政府赋予的社会职能更加凸显。本文试图以1861年为分水岭,分析在此前后村社功能的变化。

关键词:俄国村社;村社功能;转变

一、1861年改革前俄国村社的自我管理功能

对于俄国的村社来说,公有的生产资料是土地。这一时期,对生产资料土地实行再次分配,村社的日常管理机构是米尔大会,米尔大会的主要作用就是确保村社农民的日常行为与公共法律不相抵触。通过简单分析村社的米尔社会,可以把村社的职能理解为:这一时期,村社通过内部生产资料的再分配以及自我管理机构,维护了村社的日常运行。有关村社的功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经济方面

1、土地再分配

土地再分配是村社经济方面功能的最好体现,它主要有土地整体分配和局部分配两种主要形式。土地整体分配是针对由多个村庄组成的复杂村社,对每个村社内的土地进行重分。这种重分的目的:尽可能使各村社之间的土地实现平均分配。局部分配主要是以男性人口在该村中所占人数的比例,通过这一比例确定该村拥有土地的多少和应承担的相应租税。土地再分配的两种形式并无严格的界限限制,两种方法可以结合使用。如当一个村社因人口数量的增长,出现土地的供不应求时,村社有权从临近村社的储备土地中,分给这个村社一些土地。村社无需斟酌如何推行分配土地的整体措施,只需保证国家赋税的正常征收。

2、组织生产

农村公社对农民实行严格的人身自由限制,在村社中,有权干涉农民自由的是甲长,没有甲长的应允,村社里的任何人包括孩子都没有自由离开村社。“节日期间农民在甲长和地主管家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到不远于10俄里的地方,30俄里以外的地方要通过地主管家、村长和选举出的农民的允许才可以离开”①。村社是所有农民集中劳作,生活的地方,他们从出生到死一直呆在村社。在村社中,农民采取集体劳作、集体耕作。村社在农奴主的管理下,把劳动力的重组变成了一种集体的劳作形式。村社内部的农事安排,由村社统一安排,所以,农民不可能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他们只能依托村社而劳作。

村社进行土地整体分配和组织村社集体生产,一方面维护了村社内部的日常营生,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封建农奴主的利益。但是,村社内部在保护平均主义的同时,又结合村社的特点,组织村社办企业。如经营磨坊等,保持了村社的稳定。

(二)赋税方面

赋役功能是村社经济功能实现一种主要形式,在农奴制世袭领地的农村公社里,满足农奴主的要求就是村社的主要义务。农民组织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农奴主提供更多的生活和生产资料。当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无法上缴相应的国家赋税时,村社将无力交税的土地转给有能力完成的农民,保证国家赋税的正常上缴。

村社一方面具有分配土地的作用,一方面又确保国家赋税的正常上缴。土地再分配与赋税功能相结合,在村社中形成了连环保制度。“连环保制度,就是村社集体为社员人承担责任,同时个人即处于村社共同体的束缚之下”②。村社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国家的赋税义务。所以国家主要通过村社征收赋税,而不是向农民征税。在这种赋税体制下,村社严格管理村社人员的流动,并时时更新村社情况。当欠税农民离开村社外逃时,村社和邻里会千方百计地把他追回来。

(三)行政管理方面

村社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村社的管理机构。村社定期选举它的内部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包括村长、征税员、甲长、乡村警察、收税员等。由村会选举出的甲长的主要职责是对所有农民进行严格监督。村社管理人员会定期调整,入选人员的日常活动受到舆论的监督,有违法乱纪的管理人员可以在任职期间被免职。

2、对地主管家和自己选出的各级领导人员进行监督,这也是村社重要的一项功能。村社有权对自己选举出的管家进行监督,发现他们违法乱纪的行为,可直接向地主控告。同时,村社对自己推选出的管理人员也实行监督,若他们徇私舞弊侵犯农民利益,可对其进行警告和处分。

(四)司法行政方面

村社的另一个功能就是对村社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体现在:追捕逃犯、逃兵,限制村社的出入人员。如村社内部发生民事纠纷、赋税拖欠时,米尔大会和米尔法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米尔大会侧重解决村社内部可协调的民事矛盾,它的处罚一般比较从轻处理。比如:它负责提防村社出现的小偷和强盗,调节邻里间的矛盾。米尔大会根据自己的处事方式处理问题,最后的定罪则取决于村长。米尔法庭和米尔大会相比,它更具有权威性。因为有关村社的问题纠纷在证据人缺席的情况下,处理方式就是:米尔法庭全员向沙皇宣誓,以显示公平公正。

二、1861年改革后村社社会功能的强化

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之后,沙皇政府颁布签署了《关于农民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总法令》和废除农奴制的《宣言》,农奴制改革废除了农奴制,农奴成为“自由人”,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解放了大批的劳动力。同样,在改革的影响下,村社在方方面面也发生了改变,其主要体现在:

(一)土地再次分配

1861年改革之后,村社的生产资料依然按照人口数量和承担赋税的能力大小分配土地,但和改革前相比,最基础的变化就是土地分配的周期明显缩延长。“一些公社重分期限达到24年,有的公社从改革后就没有重分过土地”③。同时,改革后缺少份地的农民购买土地是同村社签订签约,而不再是农户。

改革后,村社进行土地再分配的功能开始弱化,但政府依然没有放弃它作为国家基层治理的单位。依然赋予国家强化村社的社会管理功能。更加严格控制农民退出村社的自由。这一时期,农民不但无权离开村社,更不能自由支配土地。在1861年改革前,村社体现的还是一种自我管理的功能,那么改革后国家赋予的功能更加强化。

(二)行政管理方面

在改革前,由村社推选出来的治理上的管理人员,在处理政府利益和村社利益时都十分谨慎,他们首先必须满足农民的利益要求,这样才不会遭到控诉,避免被罢免的风险。改革后,他们在处理问题上更偏向于考虑政府的利益。因为只要政府对他们考核时,认为不称职就会解除他的职务。村长在执行司法事物时,要考虑政府的权益,管理农民经济日常生活时受村社监督。

总之,1861年改革前后村社职功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不仅对俄国农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对以后俄国历史上的社会变革做了一种量的积累。这种量的变化随着以后俄罗斯社会的发展,各种变化积聚到一定程度而引起了质的变化——变革与革命,村社也在革命洪流的改造中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世界史)

注解:

① 罗爱林:《俄国农村公社与平均主义传统》,《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② 赵士国:《近代晚期俄国改革论述》,《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③ 卢志渊:《1861年以来俄罗斯农村关系的变革》,《西伯利亚研究》,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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