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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

2016-05-18特里斯坦加洛韦TristanGALLOWAY何包钢著王敏译

关键词:攸关私营部门中国政府

特里斯坦•加洛韦(Tristan GALLOWAY) 何包钢著 王敏译

中国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

特里斯坦•加洛韦(Tristan GALLOWAY) 何包钢著 王敏译

互联网技术治理是以美国为中心的、由一个不断发展的私营部门主导的、“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各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互联网的意义,并开始谋求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更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重塑全球治理能力的增长和日益崛起的力量,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参与越来越重要,其倡导的治理模式已经对当今美国主导的、自由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形成挑战。北京主张用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机制来取代现存的“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治理机制。本文介绍了“多利益攸关方”和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制度,描述了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的核心组织, 讨论了北京政策的动力机制及其问题。

全球互联网治理;多利益攸关方;北京政策;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机制

何包钢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公共政策与全球事务系主任。兼任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天津师范大学特聘讲座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澳大利亚大学政府系教授,曾任职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

王敏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各国逐渐认识到互联网的意义,并开始谋求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担当更为重要的角色。①Milton Mueller, Ruling the Root: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the Taming of Cyberspace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2002), ch. 9.各国也越来越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治理是以美国为中心的、由一个不断发展的私营部门主导的、“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制度,在一系列国际论坛上引发了关于全球互联网治理(GIG)的合理形式和范围的争论。②Daniel Drezner,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19, no. 3 (2004): 477-98, 486-91; Marcus Franda, Governing the Internet: The Emergence of an International Regime (Boulder, CO: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1), p. 74.与互联网的成长和互联网全球治理紧张局势并行的是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强势崛起。③The terms “China” and “Beijing” are intended as shorthand to refer specifcally to the Chinese government, not Chinese non-state actors, unless the context specifcally indicates otherwise.与其他全球治理领域一样,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参与越来越重要。④Robert Ross and Zhu Feng, eds., China’s Ascent: Power, Security, and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thaca, 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8); and Wang Hongying and James Rosenau, “China and Global Governance”, Asian Perspective 33, no. 3 (2009): 5-39.随着中国的崛起,其倡导的治理模式已经对当今美国主导的、自由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形成挑战。中国政府主张用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机制来取代现存的“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治理机制。关于中国政府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英文文献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探讨中国的非国家行为体在政府制定总体政策中的作用,二是探究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中的一些具体的治理问题。①Warren Chik, “Lord of Your Domain, But Master of None: The Need to Harmonize and Recalibrate the Domain Name Regime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6, no. 1 (2008): 8-72; Park Youn Jung,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s”, PhD diss., Syracuse University, 2008; Tso Chen-dong, “Computer Scientists and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Issues & Studies 44, no. 2 (2008): 103-44; Xue Hong, “The Voice of China: A Story of Chinese-Character Domain Names”, Cardoz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12 (2004): 559-91; and Hidetaka Yoshimatsu, “Global Competition and Technology Standards: Japan’s Quest for Techno-Regionalism”,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7, no. 3 (2007): 439-68.除此之外,大多数论及中国政府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论文没有具体聚焦到本文探讨的话题。有两部学术著作具体阐述了中国政府针对“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政策。刘杨钺的文章谈到中国政府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在何种程度上参与以及这种治理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他认为中国对全球互联网治理改革的某些方面做出了贡献,未来随着力量增长有可能会做出更多贡献。②Liu Yangyue, “The Rise of China and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China Media Research 8, no. 2 2012): 46-55.弥尔顿•穆勒则认为:中国不大可能成功地改革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多利益攸关方”特性。③Milton Mueller, “China and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A Tiger by the Tail”, in Access Contested: Security, Identity and Resistance in Asian Cyberspace, ed. Ronald Deibert, John Palfrey, Rafal Rohozinski and Jonathan Zittrain (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 2010), pp. 177-94.然而,这两个研究都没有对中国政府参与具体工作进行实证研究,而是将它放在一个广泛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机构以及技术或非技术的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中来考察。关于中国政府参与“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中国文献比相应的英文文献要丰富一些。然而,同英文文献所受的局限性一样,中文文献总体上也没能从大量的实证细节来验证中国政府参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④Run Hongqiang and Han Xia, “Hulianwang guoji zhili wenti zongshu” (Summary of International Internet Governance Issues), Dianxin wang jishu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Technology), no. 10 (2005): 16-19; Jiang Lixiao, “Shi xi hulianwang zhili de gainian, jizhi yu kunjing” (Analysis of Concept, Regime and Diffculty of Internet Governance), Jiangnan shehui xueyuan xuebao ( Journal of Jiangnan Social University) 13, no. 3 (2011): 34-8; Yi Wenli, “Zhong Mei zai wangluo kongjian de fenqi yu hezuo lujing” (Sino-US Disagreement and Cooperation in Cyberspace), Xiandai guoji guanxi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o. 7 (2012): 28-33; and Liu Yangyue, “Quanqiu wangliu Quanqiu wangluo zhili jizhi: yanbian, chongtu yu qianjing”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Regime: Evolution, Con fi ct and Prospects), Guoji luntan (International Forum) 14, no. 1 (2012): 14-9.本文旨在以下两点做出贡献:一是填补文献上的空白。在当代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体制中有一些关键性的组织机构,本文对中国政府参与这些组织中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做了实证性详细描述。二是概述推动和制约中国应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政策的因素。

二、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多利益攸关方”模式

网络治理有多种理解方式,取决于不同需求各有所侧重。其中,“互联网治理工作小组”(WGIG)是治理机制之一。WGIG是在联合国主持下成立的,代表着国际政治界关于网络治理涵义的共识,广义理解为:“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在发挥各自角色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和应用一致的原则、规范,共同制定政策,以及开展各类项目的过程,其目的是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⑤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WGIG),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 WGIG, June 2005, at〈http://www.wgig.org/docs/WGIGREPORT.pdf〉 [5 April 2013], p. 4.“互联网治理工作小组”(WGIG)对于互联网治理的定义传达了两个高度相关且有政治意义的论断。首先,定义明确承认,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多利益攸关方”的过程,由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主导。其次,这些行动体在互联网治理中各自发挥不同作用。这两个有争议的观点对于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当代全球政治至关重要。①Richard Collins, “Trilateralism, Legitimacy and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Information Polity 12, no. 1 (2007): 15-28, esp. 23; and Kostantinos Komaitis, “Aristotle, Europe and Internet Governance”, Pacifc McGeorge Global Business &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21, no. 1 (2008): 57-78, esp. 58.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 还定义了网络治理问题,将他们分成四类:技术问题、互联网的具体问题、与互联网和其他现象相关的问题、与互联网相关的发展问题。②WGIG,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p. 5.这样的分类说明,全球互联网治理涉及范围广泛,因此,本文将讨论范围限制在第一类,技术问题,这主要是源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技术治理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因此成为考察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领域。其次,全球互联网治理中最有争议的“多方利益攸关方”治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互联网技术治理问题,从而为检验中国政府针对这种决策规范提供了最好的指向。

学者们已经认识到一种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应急制度,它根植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的中央管理机构中。③Franda, Governing the Internet, pp. 45-65; Malcolm, 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 pp. 38-9; Milton Mueller, John Mathiason and Lee McKnight, “Making Sense of ‘Internet Governance’: Defning Principles and Norms in a Policy Context”, Internet Governance Project, Syracuse University, 2004, at 〈http://ccent.syr.edu/wp-content/uploads/2014/05/suigp-rev2.pdf〉 [5 April 2013], pp. 1-22, 1-5.ICANN本身是由一系列专业的组织,有时是附属机构来支持以促进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此外,因为互联网必须依赖传统的电信基础设施运作,国际电信联盟 (ITU)、其他涉及到基础设施监管的电信管理组织和公司也在当代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功不可没。④William Drake and Ernest Wilson, eds., Governing Global Electronic Networks: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Policy and Power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2005), Part 1.最后,一系列的政策发展论坛协助制定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相关政策。⑤Malcolm, 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 pp. 38-9.但是,受篇幅空间所限,本文将思考论证集中在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机制的关键的几个组织,它们分别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及其附属机构网际网络治理工作小组(WGIG)、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本文重点研究ICANN,因为它在当代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本文也将考察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探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及其“多利益攸关方”决策规则的可能性改革。

然而,与技术问题相关的全球互联网治理及其制度不仅仅是简单的各个组织机构部门的叠加总和。它是由一系列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形成的。⑥Stephen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36, no. 2 (1982): 185-205, esp. 185-6; Mueller, “China and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p. 64.其中,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制度的管理结构最为重要的是“多利益攸关方”管理规范和决策程序。“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指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共同解决特定议题。⑦Minu Hemmati, Felix Dodds and Jasmin Enayati, Multi-Stakeholder Processes for Governance and Sustainability: Beyond Deadlock and Con fi ct (London: Earthscan, 2002), p. 2.这种风行于上世纪90年代早期全球环境治理的观念,被积极应用到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这不仅因为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对互联网治理的历史参与,也因为国际社会内新兴范式的转移: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得益于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⑧Kof Annan, We the Peoples: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00), pp. 13, 69; Mueller, Ruling the Root, p. 69.“多利益攸关方”治理可能仅仅涉及拥有决策权的利益攸关方这个小团体的对话和争论,或许可以扩大到所有的利益攸关方共同做出决策;尽管未必所有的利益攸关方都平等。①Nancy Vallejo and Pierre Hauselmann, Governance and Multi-Stakeholder Processes (Winnipeg, MB: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04), p. 6.在正式制度化之前,各行为体参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时受到的有区别的不平等待遇就一直饱受争议,事实上,正是这种争议促成了ICANN的创立。对许多利益攸关方来说,这显然还是有争议的。即便如此,绝大部分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组织明确地自我定位为“多利益攸关方”,尽管什么是适当的利益攸关方的角色这个问题仍有没有定论。“多利益攸关方主义”虽然备受争议,却已经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制度中根深蒂固。②Franda, Governing the Internet, pp. 55-60; ICANN, “ICANN Leader says Multi-Stakeholder Model of Internet Governance under Threat”, The Internet Corport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 news release, 14 September 2010, at 〈http://www.icann.org/en/news/releases/release-14sep10-en.pdf〉 [5 April 2013]; and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About the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 website, at 〈http://www.intgovforum.org/cms/aboutigf〉 [5 April 2013].

本文详细考察了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多利益攸关方”制度的主题、以及中国政府对此的立场和策略。

私营部门参与者被定义为名义上的私人的、盈利性的实体,而公民社会参与者通常指私人的、非盈利性实体。③Zhang Ye, “China’s Emerging Civil Society”, Brookings Institution, June 2003, 1-24, esp. 3-12, at 〈http://www. brookings.edu/~/media/research/ fl es/papers/2003/8/china%20ye/ye2003.pdf〉 [5 April 2013].

三、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关键组织④Evidence of Chinese involvement in ICANN, WSIS and WGIG and the IGF is sourced from a reasonably exhaustiv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accessible respectively at 〈http://www.icann.org/, http://www.itu.int/wsis/ and http://www.wgig. org/index.html〉 and 〈http://www.intgovforum.org/〉 (except where otherwise indicated by footnote references). Research is inclusive of documents available up to 5 April 2013.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公益社团,遵守加利福尼亚法律,管理全球互联网的域名系统(DNS)和互联网协议(IP)地址系统。⑤ICANN, “What does ICANN do?”, ICANN website, at 〈http://www.icann.org/en/about/participate/what〉 [5 April 2013].它是对互联网名称及号码资源进行技术协调和政策发展的顶级管理机构,拥有对域名使用以及通过对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 监督来分配IP地址的权威。⑥IANA, “Introducing IANA”, 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IANA) website, at 〈http://www.iana.org/about/〉 [5 April 2013].IP地址授予和域名使用的权利都受限于与ICANN政策签订的合约。⑦Steve DelBianco and Braden Cox, “ICANN Internet Governance: Is it Working?”, Pacifc McGeorge Global Business &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21 (2008): 27-44, esp. 28-30.

通过提供集中化管理,ICANN确保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整体性的存在,避免全球互联网破裂或分散成无数的次全球网络。⑧Laura DeNardis, “Open Standards and Glob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 Law and Policy 13 (2009):168-84, esp. 176.最初,ICANN的权威来自它与美国商务部之间的一份合同。2009年,《承诺确认文件》取代了这份合同,取消了美国政府审查的专属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由更有广泛代表性的ICANN社团来行使审查权利。然而,虽然现在ICANN本身正式独立,在实践中仍受限于美国政府的权威。《承诺确认文件》包括承诺将总部留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律行事;这使得ICANN终究要服从美国法定管辖权。⑨ICANN, “ICANN CEO Talks about the New Affrmation of Commitments”, ICANN website, 30 September 2009, at〈http://www.icann.org/en/news/announcements/announcement-30sep09-en.htm〉 [5 April 2013]; and International Shoe Company v. State of Washington, Offce of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 Placement, et al., 326 US 310 (1945).此外,根服务器管理和IP地址的分配是由IANA来执行,其权力源于与美国商务部的一份合同,根据合同,IANA要依据ICANN政策来运行。①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US), “IANA Functions Contract”,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2012), at 〈http://www.ntia.doc.gov/page/iana-functions-purchaseorder〉 [5 April 2013].ICANN的历史和操作层面的法律因素以及美国政府对IANA的持续管控共同确保了美国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的统治地位;成为激起其他国家以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体推动现存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因素。②Drezner,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 p. 497.

ICANN采用“多利益攸关方”模式来治理,支持由各不同利益攸关方组成组织,自我描述为“自下而上、共识驱动,多利益攸关方模式”。③“Affrmation of Commitments by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d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Article 8(c), ICANN website, 30 September 2009, at 〈http://www.icann.org/en/about/agreements/ aoc/affrmation-of-commitments-30sep09-en.htm〉 [5 April 2013]; and ICANN, “Welcome to ICANN!”, ICANN website, at〈http://www.icann.org/en/about/welcome〉 [5 April 2013].这种治理模式的形成受一种哲学观念的影响,即互联网技术社团有助于建立互联网。美国在创建ICANN的时候,很大程度上采用了这种哲学观念,只做了细微的修改,即赋予了私营部门领导权。④Grace Ayres, “ICANN’s Multi-Stakeholder Model”, ICANN (2008), at 〈https://www.icann.org/en/system/ fl es/ fl es/icannmulti-stakeholder-model-14apr08-en.pdf〉 [5 April 2013], p. 2; and Jay Kesan and Anres Gallo, “Pondering the Politics of Private Procedures: The Case of ICANN”, I/S: A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4 (2008): 345-409, esp. 362.最终决策权归属于ICANN董事会,主要由各种各样的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多利益攸关方”团体组成。董事会通常根据ICANN的支持性组织、咨询委员会以及ICANN内部其他实体的报告来制定政策。ICANN的支持机构代表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相关的特定政策区域。地址支持组织(ASO)代表互联网地址分配的利益攸关方,国家代码域名支持组织(CCNSO)代表国家特定域名运营商,通用域名支持组织(GNSO)代表通用域名运营商以及其他商业和非商业实体。ICANN的咨询委员会的设计初衷是代表更广泛的利益攸关方的,包括代表政府的政府咨询委员会(GAC);代表根服务器管理员的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RSSAC);代表网络安全专家的安全与稳定咨询委员会(SSAC);以及代表个人互联网用户的普通会员咨询委员会(ALAC)。⑤“Bylaws for Internet Corporation of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A California Nonproft Public-Beneft Corporation”, ICANN website, at 〈http://www.icann.org/en/about/governance/bylaws〉 [5 April 2013].

ICANN管理模式中与中国相关的最有争议的部分是其将政府降级为顾问角色。⑥Kesan and Gallo, “Pondering the Politics of Private Procedures”, pp. 390-401.鉴于此,中国政府只是偶尔参与ICANN活动;对私营部门突出地位的不满以及认为ICANN是由美国控制的、因而是其扩大全球霸权的主要工具的观念阻碍了中国参与ICANN。⑦“Comment: Internet—New Shot in the Arm for US Hegemony”, China Daily, 22 January 2010.2001年,中国自愿退出政府咨询委员会(GAC),直到2009年才重新加入。⑧Nick Thorne, “Notes from ICANN CEO’s Visit to China”, ICANN website, 5 March 2010, at 〈http://blog.icann. org/2010/03/notes-from-icann-ceos-visit-to-china/〉 [5 April 2013]; and Tso, “Computer Scientists and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p. 132.中国似乎已经决定,它需要参与政府咨询委员会(GAC)来推动其在国际化域名(IDN)政策中的权益。支持这一论点的事实是,ICANN和政府咨询委员会(GAC)开会讨论国际化域名(IDN)之后,ICANN正式批准国际化域名(IDNs)加入全球根。在中国重返ICANN之后第二次参加政府咨询委员会(GAC)时,通知政府咨询委员会(GAC),中国将第一轮申请快速跟踪国家代码国际化域名(IDN)。中国代表还在政府咨询委员会(GAC)2010年会上就国际化域名(IDN)政策发表了评论。

随着这些更直接的关注,中国似乎已经确定,参与政府咨询委员会(GAC)是必要的,因为这样中国可以最大限度地影响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2010年3月,ICANN的首席执行官在访问北京时会见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主任和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的代表们,并随后在2011年又到中国进行了一次更深入的访问。自此之后,这种参与模式不断加强。2012年,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部长就国际化域名IDN政策相关问题致信ICANN首席执行官。2013年4月,ICANN在北京召开常规会议,开设新的“全球参与办公室”。下文即将讨论到,中国政府的政策转变可能是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的不利所致,从而转向了更加传统的政府间实体,如国际电联(ITU)。①Rebecca MacKinnon, “ICANN, Civil Society, and Free Speech”, RConversations, 27 July 2009, at 〈http://rconversation. blogs.com/rconversation/2009/07/icann-civil-society-and-free-speech.html〉 [5 April 2013].

然而,中国整体参与ICANN远比中国政府的参与更加广泛。即使在中国政府缺席的时候,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和私人参与者仍然持续参与ICANN。经常活跃在中国互联网技术社区的清华大学教授吴建平在1999至2001年期间担任ICANN地址委员会ASO理事。薛虹是ALAC的创始成员,并至此之后一直担任ICANN内部的职务。中国非政府行为体也参与到高级别的ICANN国际化域名(IDN)高级总裁顾问委员会中。该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向ICANN主席报告与国际化域名IDN相关事项,包括两名中国成员,其中一人是该委员会的主席。2011年,李晓东教授曾短期担任ICANN代表亚洲区的副总裁。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中国互联网协会(ISC)共同在上海举行会议,都频繁向ICANN提交政策建议。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让其中的一名成员钱华林竞选ICANN理事会理事。②Tso, “Computer Scientists and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p. 132.然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8年才加入国家代码域名支持组织(CCNSO)。除了这些机构,由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组成的中国互联网技术社团一直都在通过普通会员咨询委员会(ALAC)和通用名称支持组(GNSO)积极参与ICANN的政策过程。中国的非国家行为体一直在追求中文国际域名(IDNs)在ICANN中的利益,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中文域名协调联合会(CDNC)向ICANN提交申请这两种途径。③Chinese Domain Name Consortium (CDNC), “The 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izing ccTLD Names”, ICANN website, June 2005, at 〈http://www.icann.org/en/announcements/idn-tld-cdnc.pdf〉 [5 April 2013]; Hong Xue, “The Voice of China”, pp. 583-5.自2008年成立以来,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CONAC)负责管理中国重要的国际域名称(IDNs)—— CONAC是一个正式的非盈利的公民社会机构,但直接隶属于中国政府——已经越来越多地参与ICANN的政策和管理过程。④China Organizational Name Administrative Center (CONAC), “Welcome to CONAC”, CONAC website, at 〈http://www. chinagov.cn/english/aboutconac/〉 [5 April 2013].

总体而言,中国政府参与ICANN反映出:不赞同私营企业在制定决策和设置政策中占据首要地位;认为ICANN是美国霸权的工具;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行为显然是出于对硬和软实力的考虑,中国政府不默许美国政府或非政府对互联网技术架构的隐形控制;不认同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或非政府行为者之间的任何不平等;⑤Wang Fei-ling, “Beijing’s Incentive Structure: The Pursuit of Preservation, Prosperity, and Power”, in China Rising:Power and Motivation in Chinese Foreign Policy, ed. Deng Yong and Wang Fei-Ling (Oxford: Rowman & Littlefelds Publishers, 2005), pp. 19-49, esp. 39.然而,中国一直有限度地与ICANN打交道。因为完全在ICANN管理之外来运营中国互联网将损害中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目标、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影响力以及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一个纯粹孤立的中国互联网将损害中国的竞争力,具体指抑制全球贸易和技术转让,并发出一个强烈的孤立主义的信号。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以及后来的互联网治理论坛(IGF)的出现,提高了这种期待,期待ICANN能够重建倾向于更多的政府权力的结构,这意味着中国即使不参加ICANN也能保持其影响力。中国重返GAC意味着它承认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和IGF没有达到重建作用,权衡利弊,不参加GAC只会意味着中国的权力减少,尤其是存在利益关系的与中文域名相关的政策制定。①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GF), “Transcript of the 2009 IGF Taking Stock 1 Meeting”, 2009, at 〈http://www. intgovforum.org/cms/2009/sharm_el_Sheikh/Transcripts/Sharm%20El%20Sheikh%2018%20November%20Stock%20 Taking%20Part%20I.pdf〉 [5 April 2013], pp. 9-10; and Rebecca MacKinnon, “ICANN, Civil Society, and Free Speech”; Tso, “Computer Scientists and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pp. 134-5.以上这点,鼓励和促使中国政府重返GAC。还有一事证明这一评价,在中国政府不参与ICANN期间,中国对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参与ICANN持容忍态度,这意味着中国政府意识到完全从这个组织退出将损害中国的利益,还很有可能损害中国的声誉。

四、联合国倡导全球网络技术治理

(一)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关注的不仅仅是互联网治理,还试图探讨由于信息社会的出现而引发的全方位的问题,很明显一个主要原因是全球社会意识到互联网治理(GIG)需要一个世界峰会,因此成了最主要的优先工作任务。②Victor Mayer-Schönberger and Malte Ziewitz, “Jefferson Rebuffed: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Future of Internet Governance”, Columbi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Review 8 (2007): 188-204, 188-191.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流程包括峰会之前的筹备阶段,即利益攸关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三方在内的筹备委员会共同开会决定峰会的议程以及其他与峰会相关的事宜。此外,每个峰会之前会召开区域会议,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效率。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中有一个与全球互联网治理(GIG)有关的重要元素——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一个创建于两个峰会之间的组织,专注于互联网治理。美国在日内瓦避谈此话题,因为它明显感觉到公开谈论全球互联网治理(GIG)会增加ICANN被取代的风险。③Marcus Kummer, “The Debate on Internet Governance: From Geneva to Tunis and Beyond”, Information Polity 12, no. 1 (2007): 5-13.从一开始,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就被明确定位为“多利益攸关方”事务。④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on the 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A/Res/56/183”, United Nations, 2002, at 〈http://www.itu.int/wsis/docs/background/resolutions/56_183_unga_2002.pdf〉 [5 April 2013].然而,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中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与ICANN采取的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治理模式更像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全球治理模式,将非国家行为体边缘化。⑤Kummer, “The Debate on Internet Governance”, p. 6.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中,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参与是被积极鼓励的,而许多国家却很不情愿这样做。⑥Collins, “Trilateralism, Legitimacy and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pp. 23-4.

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深度参与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过程。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的第一阶段,中国代表出席了所有筹备委员会会议、区域会议和正式峰会。中国参与第一次峰会的筹备会议和实际峰会时,主要关注的主题是政府主导信息社会管理和解决数字鸿沟问题的必要性,坚持认为峰会应该关注经济和技术,网络安全问题应该给予高度重视。总的来说,中国就全球互联网治理(GIG)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其关注点非常明确——重建有利于国家技术管理部署的必要性。

与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第一阶段类似,中国政府在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中非常活跃,正是在这个论坛上,中国政府做出了对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多利益攸关方”立场的最有力的声明。除了第一次会议,在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四次会议上,中国代表每次都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即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应该主要由国家来主导。随着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的发展进步,中国更加坚决和强硬地谴责当前私营部门和美国控制ICANN;尽管中国容许私营部门或公民社会保留以顾问的身份角色参与相关活动。最终,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第三和第四次会议上,中国提出了大致的改革框架,即:在联合国下创建一个政府间组织,承担ICANN目前的角色,但允许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以顾问的身份加入。当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完成审议后,发布了一个报告,同时给出了互联网治理的定义,提供了改革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制度的四条建议。①WGIG,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WGIG, 2005, pp. 13-6.在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随后出版的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单册中,中国代表团团长胡启恒撰写了一篇文章来表明她的立场:四种改革方案中,以全球互联网理事会为首的模式1最合理。②Hu Qiheng, “Internationalized Oversight of Internet Resource Management”, in Reforming Internet Governance:Perspectives from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 ed. William Drake (New York: The UN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Task Force, 2005), pp. 200-1.此选项最接近于中国在WGIG的提议。然而,尽管WGIG建议了新的制度模式,它们并没有被采纳并付诸实践。

中国政府在参与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第二阶段会议时,没有在日内瓦会议和WGIG上那么活跃,虽然在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总结陈词,重申其对WGIG的立场,专门提到政府占首要地位的必要性。中国也在正式峰会上对涉及数字鸿沟、国际合作、尊重文化差异以及加强网络安全等方面做了广泛但没有争议的陈述。然而,也有可能是因为中国已经在互联网治理工作组表达了鲜明立场,预计如果进一步支持对“多利益攸关方”改革会适得其反。以下事实可以支持这种解释: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会议上比突尼斯会议派出了更多代表、更高调地参会。

中国的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也参与了WSIS过程,虽然远不及政府声势浩大。只有一个中国公司(华为)参加了第一个峰会,但这已经让出席突尼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会议的中国企业增加到了四个,华为和中兴都派出了代表。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也出席了两个峰会,至少有四个组织出席了日内瓦会议,至少有五个组织出席了突尼斯会议。在这些公民社会参与者中,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ISC)最为知名、最高调,在互联网治理工作组会议上参与了关于垃圾邮件治理和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角色的政策讨论;它完全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并认为政府应该在制定互联网技术标准中扮演主要角色。

中国参与世界信息社会峰会,特别是参加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贡献提供了大量关于中国政府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领域应对“多利益攸关方”管理的方法的信息。它清楚地表明,中国担心政府在ICANN中的附属地位和美国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的霸权地位会对自身权利和地位产生间接的不良影响。③Wang, “Beijing’s Incentive Structure”, p. 39.中国力求将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重心转移到政府间机构。为了推进这个目标,中国与其他和自己有一样诉求的发展中国家联合,并通过倡导其立场、通过表达支持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来壮大自己,中国的国际声誉在发展中国家间得到极大的加强和改善。接纳中国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参与进一步增强了中国政府的影响力和声誉软实力。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和互联网治理工作组中的行为表明了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但它明显更倾向国家主导。

(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

虽然已经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讨论过,包括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内的参会者一致同意,全球互联网治理讨论应该在一个新创建的互联网治理论坛中继续进行。类似于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互联网治理论坛遵循相似的模式:在正式论坛和地区会议开始之前进行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内参与的筹备过程,以便讨论和设定议程。①Malcolm, 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 pp. 355, 364-78.互联网治理论坛主要针对网络治理问题,但没有决策权;只能通过共识来做建议。正如下面所讨论的,政府与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行为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后者支持ICANN、IGF只保留协商,而那些对ICANN不满的利益攸关方,则认为IGF应该发出更强的声音、做出更强硬的建议。这种分歧最终导致作为改革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机制的IGF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个毫无实权、不起作用的机构。

像WSIS一样,IGF明确定位为“多利益攸关方”论坛。但“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形式略有不同。②Mernance Forum (IGF), “The Multi-Stakeholder Advisory Group”, IGF website, 2013, at 〈http://www.intgovforum.org/ cms/magabout〉 , [5 April 2013].IGF设有一个秘书处,负责管理论坛,包括决定IGF治理结构的过程。实际上,IGF由一个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来组成的,包括40至60名来自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代表,其中大约有一半成员是政府代表,四分之一来自私营部门,四分之一来自公民社会。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与秘书处一起,管理筹备过程,组织IGF正式大会。在筹备过程中,组织结构较为松散,随后是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会议、IGF区域会议以及进一步的筹备会议。在此过程中,正式论坛将拟讨论的议题按照主题来组织安排,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选择专题发言人来主持IGF各主题会议。在此之后,IGF将向所有“多利益攸关方”开放会议。除了正式会议外,一系列非正式的工作坊和动态联盟会在IGF会议期间向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开放。工作坊和动态联盟的研究成果之后将在IGF的相关会议上汇报或在IGF网站上公布。

像参与WSIS一样,中国政府也一直积极参与IGF并就全球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广泛的建议,但其明显的关注点是加强政府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的地位。在IGF第一次筹备过程中,中国联合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成功地倡导了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结构,如前所述,巩固了政府在IGF中的影响力,对IGF的议程设置提出了建议,提倡在IGF范围内纳入更广泛的讨论议题。一位来自中国工信部的代表被任命为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成员,一位工信部的代表一直在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留任,除了2010年以外。在第一次论坛期间,中国政府的贡献仅限于认可保护国家互联网安全的重要性。第一次IGF没有把ICANN相关的治理问题列入日程,在2007年筹备阶段,中国代表与其他国家代表一起,成功补救了这一缺憾。在筹备会议的收尾阶段,中国表示不满,认为IGF不是“结果导向型”,并表明期待IGF能对全球互联网治理改革提出更多建议。在正式论坛上,中国政府代表作出评论:推动有利于政府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改革非常必要,如同在WSIS一样,中国还间接地提到了美国在现行体系中的霸权统治。除此之外,中国政府在互联网治理以及互联网治理中的动态联盟原则等发展问题相关的工作上做出了贡献,重申了对世界互联网标准的支持,此标准是中国公民社会参与者在2006年IGF会议上提出的,明确强调发展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互联网。③Winfeld and Mendoza, “Does China Hope to Remap the Internet in Its Own Image?”.

中国政府在2008年筹备过程中不是很活跃,仅表示对现行日程的支持,重申中国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的观点:在ICANN中,政府应该处于领导地位并被给予更多权利,并再一次间接提到当今互联网世界由美国统治。在此次IGF上,中国就多语种相关问题的讨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全球互联网治理应该纳入更多的政府参与,这也是对巴西号召的响应和支持。2008年,中国首次表态:对IGF缺乏进步表示失望,如果它不能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建议暂时废弃IGF。除此以外,中国政府参与讨论了发展问题、互联网安全问题、互联网域名管理中的在线纠纷解决问题等工作坊。有趣的是,世界互联网规范第三个版本受到推广,但不幸的是再也无法获得。在2009年筹备过程中,中国代表团明确表示,IGF已经失败,应该被废除,并用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政府间组织取而代之,解决美国控制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问题。中国代表团还强调,安全和网络犯罪是重要议题,知识产权与传统图书馆资源的相关议题应该被纳入IGF。此外,中国政府评论到,利益攸关方在讨论内容限制的话题上应该非常谨慎,并表明限制内容是国家的权利。正式会议上,中国政府代表团评论了新互联网协议(第六版本)的部署,并指出,它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完成。中国在最后陈述中宣称,IGF未能完成改革全球互联网治理的任务,因此,不应该复审任期,重申支持联合国直接解决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改革的问题。

2009年互联网治理论坛之后,联合国开始复审IGF任期。中国外交官沙祖康作为代表出席世界信息社会峰会,随后担任联合国负责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副秘书长,他试图把全新的IGF转型为一个更多政府间的、结果导向型的机构。①Mueller, “China and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p. 185.作为一个“多利益攸关方”组织,各方对IGF的未来特征争论不休,联合国复审和一系列IGF论坛也在同时进行,这些汇聚在一起组成了一场关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前途的更大的联合国争斗。②UN General Assembly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mprove-ments to the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A/67/65-E/2012/48”,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16 March 2010, at 〈http:// unctad.org/meetings/en/SessionalDocuments/a67d65_en.pdf〉 [5 April 2013].2010年IGF筹备阶段,中国政府言辞谨慎地表示, IGF的活动应该继续在联合国有关会议中进行、复审IGF任期的相关决策应该早日做出。鉴于联合国秘书长当时表示联合国大会将更新IGF,按照IGF利益攸关方多数人的意见,中国没有在更换IGF问题上的坚持己见也没有派出工信部代表出席2010年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专家小组会。IGF正式大会上,中国代表阐述了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重要性并表示中国将全力与世界合作共同解决互联网治理问题。中国政府似乎没有参与IGF2010相关的工作坊,工作坊参会者在两个场合都提到了这点。尽管中国政府反对IGF延期,但工信部代表在2011年重返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出席了2011年IGF筹备进程的第二阶段,参加了其中一个IGF主要会议,并作为专家小组成员加入了言论自由相关的讨论和工作坊。2011年IGF上,中国和其他国家共同在联合国上提出一个被多次提到的倡议:制定一个有关网络安全的政府间协议,协议中包含推进国家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的首要地位的表述。③UN General Assembly, “Letter Dated 12 September 2011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ajikstan and Uzbekistan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A/66/359”, United Nations, Disarmament Reference Library, 11 September 2011, pp. 3-4, at 〈https://disarmament-library.un.org/UNODA/Library.nsf/f44 6fe4c20839e50852578790055e729/329f71777f4b4e4e85257a7f005db45a/$FILE/A-66-359.pdf 〉 [5 April 2013].虽然一位中国外交部代表在IGF上承认了这点,但他的评论仅限于指出争议,并说明拟定的协议将不具约束力。有趣的是,2011年,没有进一步关于IGF或整个ICANN应该被政府间组织取代的言论出现。在2012年举行的IGF上,虽然由工信部代表和中国外交部代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非常活跃,但并没有就“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改革的任何问题做出任何评论。在2013年筹备过程中,工信部代表强调关键的互联网资源——ICANN范围内的问题——应该被添加到主要议程中。

中国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代表也一直积极参与互联网治理论坛,其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参与了每一届IGF的工作坊。更确切地讲,在2006年互联网治理论坛上,中国互联网协会(ISC)和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CC),就垃圾邮件问题提供了政策建议,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还对国际化域名(IDN)政策讨论做出贡献,首次提出了世界互联网规范。2007年,一位中国互联网应急小组的代表发言表示支持政府的观点,认为单独一个国家控制整个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是不公平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了中国国内不依赖IP地址而发展起来的域名系统(DNS)。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ISC)秘书长对垃圾邮件和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必要性做出了评论。除了2007年IGF正式会议外,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中国互联网协会(ISC)和其他中国组织参与了发展议题的工作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参与了关于全球互联网治理原则问题的动态联盟。2008年,中国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参与逐渐扩大,出现在不同主题的工作坊之中:互联网与残疾人、数字教育、发展与DNS管理中的在线纠纷解决等;中国互联网协会参与了IGF一个关于垃圾邮件和儿童色情的会议。2009年,中国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参加IGF有所减少,只有中国互联网协会(ISC)参与了IGF的一个讨论,中国互联网协会(ISC)副主席表示,IGF的重点应该放在跨国问题、尊重民族和文化差异的探讨上。2010年,虽然政府缺席,中国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却参与了大量的与互联网相关的国际法律问题、发展问题、互联网权利和原则问题、云计算问题的主题工作坊。这种不断参加工作坊的状态一直贯穿2011年和2012年。2012年,中国第一个民营代表被任命为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成员,同时被吸纳为会员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代表郭良。

中国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提供了一个侧面,让我们能够大致了解中国在努力改革“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治理制度的过程。中国的举措始终围绕提高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的影响力而进行。中国一直坚持有利于国家行为体的制度改革立场,但是已经适度调整行为来反思自身的局限性,通过国家行为体代理者或非国家行为体来最大限度发挥其影响力。IGF建立之初,中国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推动扩大国家行为体对多利益攸关方咨询组(MAG)的控制力,随后游说其他行为体将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囊括在IGF日程当中。这两个举动的结合增加了一种可能性:IGF向联合国建议ICANN应该被取代。然而,当IGF没有提出这样的建议时,中国明确表示了失望。然而,中国政府继续支持、至少是默许中国非政府行为体参与活动。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部分会对中国软实力造成损害。中国非政府行为体的参与也是一个学习过程,中国公民社会呼唤加强国家代表性和中国非国家行为体逐渐扩大在IGF的参与就充分证明了这点。

五、结论

总体而言,中国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多利益攸关方”模式的改革路径和方向是:期望将现行的私营部门主导的体制改革成一个更加传统、国家主导的体制。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几个主要机构中,中国政府已经明确表示不赞同ICANN的私营部门主导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并在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互联网工作组(WGIG)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中极力倡导更多的政府间权力介入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它积极主张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机构来监管互联网,始终对现存的私营部门和美国政府控制ICANN、非国家行为体在WSIS、WGIG和IGF中占据突出地位表示不满。中国的态度很明确,坚持政府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的主要地位,虽然它承认私营部门和小部分公民社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中国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方式最容易从前文提及的中国国内的政治体制来理解。中国在此领域的政策立场和行为很可能表达了两点:一是源自国家治理的立场(认可非国家行为体在某些方面的治理是有价值的);二是吸引其他利益攸关方的策略。

然而,尽管非常努力,中国的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效果仍有待观察。这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美国拥有更强大的硬实力。作为互联网的发明者,美国政府已经能够建立和巩固有利于自身以及美国和其他非政府行为体利益的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体制;尽管中国政府以国家为中心的改革得到全世界很多其他国家政府大力支持,软实力也是中国未能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确保其作用的重要原因。发达民主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的支持广泛但态度分化,这让中国政府试图让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组织中边缘化的努力变得更加复杂。中国在这些机构中追求其议程的主要驱动力量为中国政府获取了更大的影响力,包括获得互联网技术架构中更大的影响力,认同中国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中的主权平等。在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成立前,中国政府原本准备参与ICANN,尽管对私营部门与美国的主导地位持保留态度,随后在评估了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未能纠正这种失衡后,中国重新参与ICANN,将其作为影响力的次优选择。中国对待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体制也呈现出明显的实用主义。

中国政府允许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大量参与ICANN、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和互联网治理论坛(IGF),而且这种参与越来越多。中国默许非国家行为体,主要是公民社会共同促进共享的利益。然而,这并不表明中国非国家行为体必然在互联网技术治理政策中拥有更多的影响力。中国已经能够分别从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中获得支持,支持国家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占主导地位、支持消除美国政府单方面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体制的权威。

本文将讨论重点限制在中国政府参与几个关键的“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组织以及其改革现行“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立场和潜力,应该认识到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以及更广范围的相关问题中的利益和参与的重要性。这种广泛的参与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尽管中国政府着重在纠正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领域中的权力失衡,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中一直是一个相对的建设者角色。从整体上看,中国行为的驱动力和它在“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体制中面临的结构限制,共同导致它采取挑战美国霸权地位的角色、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主权的倡导者角色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代表的角色。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对“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立场却几乎没有改变。至于中国政府未来在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领域的行动,据预测,它将继续坚持更多的国家参与,同时允许中国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多利益攸关方”全球互联网技术治理,但很难迫使一个观念根深蒂固的由美国和其他国家支持的ICANN同意改革。

(责任编辑:李晓晖)

China and Technical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Beijing's Approach to 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 within ICANN, WSIS and the IGF

Tristan GALLOWAY HE Bao-gang①

Since the late nineti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engaged in a process of attempting to reform the multi-stakeholder, US government and non-state actor dominated, technical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regime. This paper aims to contribute to the literature on Beijing's approach to this issue by providing a detailed empirical account of its involvement in a few core regime organisations. It argues that Beijing's reform approach is guided by its domestically-derived preferences for strong state authority and expanding China's global power, but that its reform efforts are unlikely to succeed based to countervailing structural hard and soft power factors.

global Internet governance, Internet regime, multi-stakeholder, Beijing's approach

G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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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Tristan GALLOWAY is now teaching at the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Deakin University, he can be contacted through [trisgalloway@gmail.com]; and Baogang he is professor at 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bghe@ntu.edu.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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