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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签不符涉欺诈 多收4角赔了500元

2016-05-17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价签禹州市消法



超市价签不符涉欺诈 多收4角赔了500元

河南省工商局昨天通报2015年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4角的消费欺诈事件,因商家最终赔偿500元的处理结果而受到关注。

2015年9月29日,消费者张先生在河南禹州市某超市购买了2个某品牌的牛肉桶面。结账时,张先生发现价格和标价不一样。店内标签价格是3.80元/桶,而结账价格为4元/桶。两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张先生以受到欺诈为由,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诉。

依据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经调解,该超市赔偿张先生500元,金额是0.4元的1 2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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