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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老田地年年新庄稼

2016-05-14梁晓晖

经营者·汽车商业评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学院哈佛家族

梁晓晖

2016年3月14日,哈佛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哈佛集团做出决定,允许哈佛法学院废止并替换其现行的院徽。

原因是这个盾构院徽的下半部——三束竖立着的捆扎起来的小麦——曾是马萨诸塞州著名的奴隶主罗亚尔家族的纹章。

根据力主废徽的师生们的公开信,罗亚尔家族对奴隶们残酷无情,罪恶昭彰,“他们应该为1730年代中期在安提瓜岛被残酷折磨并杀害的88名奴隶负责。他们中的77人被活活烧死,6人被绞死,5人被轮刑处死——这种酷刑压碎人的骨骼直至其流血而亡。然后他们的尸体会被示众,以提醒安提瓜岛上的奴隶们罗亚尔家族和其他奴隶主的至高地位。在马萨诸塞州,罗亚尔家族蓄奴比州内其他家族都多”。

但罗亚尔家族显然又非常关注法律教育事业。1779年,罗亚尔二代在遗嘱中将其一部分地产遗赠给哈佛大学,用于设立第一个法学教授席位,而这就是哈佛法学院的缘起。

当然,小罗亚尔设立这一法学教授席位的初衷很可能与他的父亲曾是治安法官有关——老罗亚尔的主业自然还是农场主和奴隶商人。

直到近两年来,并没有多少人知道哈佛法学院光辉院徽后面的这段“暗黑”历史。2015年,哈佛法学院一个自名为“罗亚尔必倒”(Royall Must Fall)的学生群体细究了院徽与罗亚尔家族的联系,并发起校园运动要求废除院徽。

非常不巧的是,2015年底,五张挂在哈佛法学院的黑人教授肖像被贴上了黑胶纸,由此产生的紧张的种族氛围使废徽议题立即成为烫手焦点。

不久之后,哈佛法学院成立了一个由学生、教员和校友组成的12人委员会就是否废徽进行了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该委员会3月初给出的最后建议是废除该徽标并提议一个新的院徽。

虽然实际上这个使用了罗亚尔家族麦束的院徽直到1937年才正式启用,而且其真正被广泛使用已经是1990年代的事情了,但是反对使用这一院徽的师生仍然认为沿用罗亚尔家族的纹章意味着“哈佛法学院建立在劳动剥削,以及被奴役的人的碎骨和骨灰之上”。

有趣的是,该院徽使用历史不长也是委员会提出的可以废徽的理由之一,而且这个理由还得到了哈佛集团的支持。

哈佛集团的这个决定也许是人道主义的高尚胜利,但这种在敏感的政治正确氛围中,由清高学府的精神洁癖开展的对机构资助人“原罪”的暴力洗白却昭示着一种不幸的逻辑反动:社会道德或慈善道德的溯及既往。

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历史发展的两个基本事实: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时代、特定社会中特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框架之下,且人类社会的道德标准和法律准则在保护人本的维度上渐趋广泛而严格,那么这种逻辑反动的极端化就很有可能在穷究善的过程中否定所有善举,因为不管以任何时代或社会的道德标准来衡量任何个人,人类历史和当今地球上都不存在哪怕一个完人。

如果说哈佛法学院仍将孜孜追求其院徽的上半部——三本打开的书本之上写着veritas(真理),它可能就必须认识到一个冰冷的历史真相:十八世纪种植园主蓄奴、虐奴甚至杀奴并不被当时的法律或社会道德所拷问和追责。

正如哈佛法学院和主张废徽的人士已经无法将罗亚尔先生的资助还给他本人一样,他们也不能跨越时空要求一个240年前致力于教育慈善的人用100年后的废奴运动和200年后的民权运动中的道德诉求定义自己的行动。

实际上,以当时新英格兰社会的清教伦理来看,小罗亚尔先生是地道的社会精英和道德模范。除了治安法官之外,他还担任过当地立法和行政机构的多个公职,但却把薪水原封不动地还回当地财政,同时他致力于社会发展,担任过多个教会的教职和哈佛学院的督学。最重要的是,在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他释放了自己所有的奴隶,还他们自由后逃亡英国!

所以,哈佛法学院这一没有审慎的历史对标的废徽举动可能已然愧对九泉之下小罗亚尔先生真正的道德愿景,奴隶制问题的高度政治敏感性也可能已经阻滞了对历史真相的理性还原。

在这一点上,两个对废徽提出“不同意见”的教授所言甚是,“虽然我们接受撤换盾徽的要求,但我们这么做是出于认识到学院会积极探索承认而非隐瞒其历史事实的其他步骤,谨记尊重过去是我们共同的义务——通过将其大白于天下并从中学习,而非抹杀之”。

他们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保留目前的院徽可能是一种纪念为罗亚尔家族的财富——也即创投哈佛法学院的“魔鬼”基金——做出牺牲的奴隶的理性方式。

因此,我更倾向于相信哈佛法学院的废徽决定是一种实用主义的选择,而这似乎在哈佛法学院米诺院长的声明中已有所体现——“我批准废止盾徽的建议,因为它与奴隶制的关联无法代表哈佛法学院的价值观和志向,还因为它已经成为一种分裂的源头,而非我们这个共同体的共同性”。

可见,废徽不可能医治历史上奴隶制的伤痛,只能投机地应付一下哈佛法学院的精神分裂。作为废徽行动的下一步,米诺院长希望能在2017年哈佛法学院二百年院庆之际推出新的院徽。

那么,对于中国而言,这个事件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哈佛法学院废徽发生于中国通过《慈善法》之际。这虽是一个有趣的巧合,但我们不妨把它视为冥冥之中来自过去和来自他国的警钟。

首先,与小罗亚尔相比,当下和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很多致力慈善的中国商贾所面临的原罪困境可能更为险峻。一方面,社会对慈善者原罪的道德审查更为警觉而苛刻;另一方面,与小罗亚尔不同,在中国,许多人从事慈善正是因为已自觉其罪。

也许哈佛废徽事件能够提醒他们,慈善道德的反攻倒算可能在240年后才会到来,“赎罪慈善”或“洗白慈善”终究会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因此,投身慈善之前,至少应确保自身不存在违背现行道德标准和法律准则的罪责。

其次,虽然清洁的慈善资源的审查和甄别非常困难,但可能确有其必要性。《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如果慈善资源的获取方式或来源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过社会公共利益,慈善活动是否也违反了该条确立的原则呢?

最后,必须警惕并反对社会对慈善从业者跨越任何现实界限的“道德绑架”,这不仅包括时空的界限,还包括慈善从业者追求自身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的界限。

因此,慈善从业者要求优厚的待遇并不违背任何道德准则。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小罗亚尔先生之所以能够捐助哈佛大学,是因为他富裕得可以不要任何机构的报酬。

“我们无法选择我们的历史,但是我们可以选择我们为之奋斗的事物。最重要的是,我们投身于辛勤的工作,不仅是为了消除代表不公正的符号,而更是为了根除不公正本身”,这是米诺院长在亲手批准了废徽这一“历史不公正”举措后对公正的真诚呼吁。

而我更愿意用在哈佛法学院读书时在法学院图书馆教授画像室里院徽旁看到的诗句为此事加上注脚。这行由著名的反犹主义诗人乔叟写成的诗句,也正是哈佛法学院的训言:For out of olde feldes…cometh al this newe corn fro yeer to yere——从古老的田地里,年年都生长出新的庄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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