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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现状分析

2016-05-14卢艳丽

环境与发展 2016年4期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摘要:本文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排污权拍卖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和排污权抵押价格等方面分析了各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排污权定价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价格体系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6)04-0095-05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6.04-025

Abstract:In this paper, based on compensated use prices of emission rights, benchmark price of emission trading, auction price of emission rights, repurchase price of emission rights, mortgage price of emission rights, present situations and existential questions on compensated use of emission rights and trading price in each pilot area were analysed, and establishing scientific, reasonable and standardized pricing mechanism of emission rights was suggested.

Key words:Emission rights; Compensation use; Transaction; Price system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1]自2007年环保部和财政部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工作,除了国家批准的浙江、江苏、内蒙古、湖北、湖南等11 个试点地区外,福建、江西等地也自发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探索工作[2]。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各地区逐渐建立起一个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互衔接的价格体系,从目前全国开展排污权试点工作的地区来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基本上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排污权拍卖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排污权抵押价格等。由于国家层面排污权没有统一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机制,各试点地区的价格体系存在的差距较大。

1 各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现状

1.1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现状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也是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是指政府以定额配置方式将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价格。有偿使用价格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定价,即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发改、财政会同环保部门确定。目前国内试点地区中,湖南、浙江、江苏和内蒙古等确定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3]。详见表1。

从各试点地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析,不同地区同一种污染物的有偿使用费价格不同,同一地区下辖的不同地市有偿使用费价格也不同。由表1可见,不同地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有偿使用费在200~2240元/年·吨之间,湖南省最低,南京市最高;化学需氧量的有偿使用费在230~7500元/年·吨之间,湖南省最低,宁波市最高;氨氮的有偿使用费在260~11000元/年·吨之间,湖南省最低,南京市最高。南京市和宁波市的不同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有偿使用费征收价格也不同。浙江省下辖的各地级市四项污染物的有偿使用费征收价格也不完全相同,宁波市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化学需氧量的有偿使用费征收价格要高于其它地区,而氨氮的有偿使用费征收价格舟山市的要高于其它地区。

1.2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现状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是指排污权交易中的最低限制价格,有的试点地区也叫做政府指导价格。也是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发改、财政会同环保部门确定。目前国内试点地区中,湖北、湖南、山西、陕西、河北和重庆等省确定了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3]。详见表2。

从各试点地区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分析,不同地区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的定价也不尽相同。二氧化硫的交易基准价格在3990~18000元/吨之间,湖北省价格最低,山西省最高;氮氧化物的交易基准价格在4000~19000元/吨之间,湖北省价格最低,山西省最高;化学需氧量的交易基准价格在4000~29000元/吨之间,河北省价格最低,山西省最高;氨氮的交易基准价格在2000~40000元/吨之间,重庆市价格最低,湖南省最高。

1.3 排污权交易价格现状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政府或交易机构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电子竞价、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将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多以排污权基准价格为底价,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公开市场竞价,最终形成排污权交易价格。购买方较少,形不成竞价条件的,试点地区多以协议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基准价格。采取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排污权指标的,主要是新增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

试点地区中,陕西、湖北、江苏、浙江等省份开展了排污权竞价交易,交易价格大都以基准价为底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经过充分竞价后,形成成交交易价格。由于排污权的供需不平衡,导致排污权交易的价格不同,以湖北为例,2015年共交易化学需氧量617.25吨,交易金额为854.04万元,交易最高单价34740元/吨,交易最低单价8840元/吨;氨氮共交易65.17吨,交易金额为160.48万元,交易最高单价59100元/吨,交易最低单价14050元/吨;二氧化硫共交易324.59吨,交易金额为214.83万元,交易最高单价9290元/吨,交易最低单价4040元/吨;氮氧化物共交易293.75吨,交易金额为345.95万元,交易最高单价9350元/吨,交易最低单价4050元/吨。从湖北省一年中各污染物的交易价格分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吨的交易最高和最低价格相差几万元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吨的交易最高和最低价格相差五千元以上。

从各省的交易价格来看,由于各省排污权基准价格定价不同,导致交易价格差距较大。浙江省金华市2014年10月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排污权指标最高成交价格分别为22600元/吨、7800元/吨、35100元/吨和21100元/吨。陕西省2015年3月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排污权指标最高成交价格分别为11200元/吨、19000元/吨、21300元/吨和28500元/吨。从两省的交易价格分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三项污染物每吨的交易价格相差一万元以上,氨氮相差七千元以上。

1.4 排污权回购价格

是指政府向取得排污权的单位有偿回收排污权指标的价格,回购价格由负责回购排污权指标的政府部门与出让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一般回购价格不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或交易基准价格。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开展回购排污权业务6笔,回购二氧化硫1484.56吨、氮氧化物2907.78吨、化学需氧量728.28吨、氨氮77.75吨。回购金额共计434.145万元。回购价格二氧化硫500元/吨·年,氮氧化物50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1000元/吨·年,氨氮3000元/吨·年。

1.5 排污权抵押价格

是指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以排污权为质押融资时,为确定排污权价值采用的价格。排污权抵押价格一般参照排污权有偿取得的价格或当期排污权交易的出让价格,贷款额度不大于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试点地区中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浙江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成效最明显,截止到2015年12月份,已有555家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145.07亿元。

2 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交易基准价格定价机制不完善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价格和交易基准价格是由环境容量的稀缺程度、环境资源的供求关系、污染治理成本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定价过高,对低污染、无污染的企业将失去激励作用,价格过低,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将失去约束作用。排污权价格的定价是否科学合理,是促进排污权交易活动活跃性和持久性的有力保障。目前,各试点地区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价格和交易基准价格基本上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的程度由地方发改、财政和环保部门确定,价格差距较大,同一种污染物价格相差几万元以上,不能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治理成本,定价机制不完善,具有较强的随意性,未进行有根据的充分科学测算。因此,完善排污权定价机制,建立统一、科学的排污权定价模型显得极为重要。

2.2 排污权的交易价格未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试点地区中,有很多省市以网上电子竞价、现场拍卖和协议的方式开展了排污权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大多数是在交易基准价格基础上进行,交易量的投放、交易价格的形成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交易价格不能由市场机制充分调控,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上排污权的供求关系和稀缺性。

2.3 排污权回购价格定价机制需进一步规范

根据环境质量和市场需求,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富余排污权。目前富余排污权的回购多由政府部门来承担,对于通过按有偿使用价格或交易基准价格获得的排污权,政府部门大多数按原价收回,但对于电子竞价或拍卖方式获得的排污权,由于其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出让单位只能委托政府部门在下次交易会出让,或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回购价格,一般回购价格不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或交易基准价格,出让方的收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排污权回购价格定价机制需进一步规范。

2.4 排污权抵押价格有失公平

排污权的抵押价格一般不大于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由于各试点地区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基价格的定价不同,导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评估价值不同,最终用于排污权抵押贷款的价值也不同。排污权价格高的抵押贷款额度也高,排污权价格低的抵押贷款额度也低,不能真正体现排污权的经济价值,区域间衔接困难,对不同地区的企业有失公平。

3 结论及建议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已经变成阻碍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方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机制迫在眉捷。

参考文献

[1]王金南,张炳等.中国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与交易:实践与展望[J]. 环境保护,2014,(14):22-25.

[2]刘炳江.强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努力开创减排工作新局面[J]. 环境保护,2014,(18):14-18.

[3]常杪,陈青中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价格体系现状及问题[J].环境保护,2014,(18):28-31.

收稿日期:2016-08-20

作者简介:卢艳丽(1974年-),女,汉族,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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