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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赫施解释学有效性理论

2016-05-14陈玲敏

知音励志·社科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理解含义有效性

陈玲敏

摘 要 赫施的有效性理论从客观主义原则出发,证实文本含义的确定性和可复制性,号召理解应当回归作者,把作者原意作为理解的标准,并以此反对任意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理解活动的相对主义,也充实和发展了现代解释学。但与此同时理解是否符合作者原意最终只能由读者自己判断,这又使得赫施的有效性理论备受非议。

【关键词】赫施;理解;含义;意义;有效性

解释学是一门以理解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理解是对文本意义的把握。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为代表的传统解释学把寻找作者原意作为价值目标,所以在此以及之前,解释学是一种理解技艺学。当解释学发展到海德格尔时,解释学开始从寻找作者原意的工具,到作为人的生存方式转变。伽达默尔继承和发展了海德格尔的观点,批判传统解释学复制作者原意的目标就是一种浪漫主义幻想,理解活动总是无法摆脱理解者的自身历史和前见进行,由此实现了解释学的哲学化。在他看来,所谓理解就是理解者自身历史与文本相互交融,创生文本新意义的过程。但他在捍卫了理解活动的历史性原则的同时,否定了文本作者和理解共同价值判断标准的存在,也为理解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埋下了种子。赫施在其《解释的有效性》中强调理解的客观性原则与可理解性原则,认为作者对于文本意义的解释有着制约和导向作用,要求理解回到作者的意图。

1 赫施解释学有效性理论的内容

在理解活动中,理解者、时间和场景的改变,无疑给理解的多样性带来无穷的可能性,这也引起各种解释之间的有效性争论,究其根源就是关于普适性的理解标准的争论。赫施在《解释的有效性》一书中,重提作者原意的重要性,即认为反映作者原意的解释才是有效的,力图重建理解的客观性原则。

1.1 区分“含义”与“意义”

赫施认为虽然读者对同一种文本的解释很多,但作者要表达的意图是不变的。为此他区分了文本含义和文本意义,文本意义纷繁多样,文本含义却只有一个。文本含义就是作者原意,文本一旦完成,其含义已经固定,即使作者重新界定文本词义,那也是一种重新创作行为。意义指含义与某个人、某个系统、某个情境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尽管理解具有历史性,但是文本的含义始终还是那个含义,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含义的意义,理解的客观性正是基于此。

1.2 正确理解的可能性

作者都是用一定的语言符号来撰写文本,而语言本身是多义的,那么赫施一直坚持的作者原意究竟是否具有把握的可能性呢?赫施坚持认为作者原意不仅存在,而且具有确定性和再现性。赫施借鉴了胡塞尔现象学理论:不同的意向性行为,都能指向同一个意向性客体,那么对文本的词义的多种可能的解释,最终就像意向性客体一样,会得出同样的词义,即词义在根本上是确定的、可复制的。为了达到作者的意图,赫施还把作者原意界定为作者的意欲类型。类型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也是有界限的,它可以通过多种具体化事物来体现,对作者原意的多角度、多层次的解释都是对这种“类型”的还原。如水果的概念就从苹果、香蕉、梨子等具体事物拼凑出来。对解释者来说,如果能确定文本的意欲类型,就能了解文本的局部含义。

1.3 反对任意理解

自海德格尔以来,解释学忘记了作者。鉴于理解的历史性,理解者无法复制作者的原意,作者原意在理解中不复存在,与其说是读者理解文本,不如说是读者在创造新文本,解释学逐渐走向了读者中心论。这种作者原意的虚无引发的后果可能就是读者对于文本的任意理解。虽然伽达默尔用“传统”和“对话”限制任意理解,即传统限定了每个人理解视野的广度和深度,但赫施认为伽达默尔的“传统”处于可变状态,难以防止理解的相对主义倾向。在赫施看来,读者主观能动性的过度发挥会使得对文本的解读失去客观评价的标准,我们应该尊重原意,将它视为最好的意义,即最合理的解释标准。

2 赫施解释学有效性理论的评析

2.1 赫施解释学有效性理论的贡献

在解释学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文本意义的多元化和确定性的争论,它涉及的是理解的标准问题,即如何解释才是有效的。那么文本的解释为何会存在主观性?一方面语言自身充满了歧义、张力,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词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作者和读者之间存在心理、语言、文化间距,理解者在理解时必然带有主观性。赫施认同理解的主观性,但这并不能成为相对主义倾向的借口。赫施要求理解应回到文本,捍卫了作者的权威地位,在这个宣称“作者已死”的时代,对于正确面对文本、还原文本含义、有效防止任意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2.2 赫施解释学有效性理论的局限

赫施在论及含义与意义的关系时,批判了伽达默尔“视域融合”不符合逻辑,他认为在理解文本含义之前视域融合无法实现。“所以在赫施那里,含义对意义起着统领作用,意义永远从属于含义。这种看法似乎有偏颇之处:即只有先解决了科学知识的问题,然后才可转向价值、意义的研究。而对于历史流传物的研究,我们只能从它在今天的价值来出发来研究它,此时意义反倒成为含义的前提了。”赫施在阐述正确理解的可能性时,为了证明作者原意的确定性和再现性,引入了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然而胡塞尔并没有强调意义是在意向性客体里,意义也并非是一个纯意向性客体。再者“类型”这种模棱两可的抽象概念显然不能作为理解有效与否的标准。王岳川提出,“赫施要寻找的可靠性的依据只能是作者的原意,而作者的原意又需要解释者在阐释过程中去寻找。这种‘解释学循环使赫施的客观性同样难逃阐释的怪圈。”如此文本解释的客观性也是一种无法确定的东西,不能限制任意理解。

参考文献

[1]王春梅.意义与含义争论的反思[D].陕西师范大学.2004.

[2]王岳川.现象学与解释学文论[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3.

[3](美)赫施.解释的有效性[M].王才勇译.三联书店.1991.17.

[4](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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