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问题研究
2016-05-14豆明锋
豆明锋
摘 要 高校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优秀少数民族学生申请入党的问题。而少数民族中有宗教信仰的比例较高,那么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否发展成为党员,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通过对《党章》中关于入党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了有宗教信仰的中国公民不能够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结论,并将这一结论与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进行了对比分析。二者在逻辑上不相违背,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在法律层面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文章最后提出了处理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宗教信仰;少数民族;党员发展
高校作为吸收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入党的重要基地,在发展学生党员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少数民族学生申请入党的问题。吸收优秀少数民族大学生入党对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党的组织发展重点方向之一。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信仰比例较高,如藏族、维吾尔族、回族等,甚至个别民族聚集地区全民信教。那么,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可以发展入党,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能否发展入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在介绍入党条件时这样描述到“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其中,“先进”、“承认”和“愿意”应是其中的几个关键词,必须同时具备。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该说符合“先进”和“愿意”两个条件,那么他们是否符合“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的条件呢?
《党章》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由此可知,中国共产党早就对自己的信仰做出了宣示,即信仰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其在世界观上是唯物的,而所有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都是唯心的,两者在本质上是无法调和与兼容的。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所以,一个人不可能既是唯物主义者,又是唯心主义者;既是无神论者,又是有神论者。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一旦二者发生冲突,就必然会有所取舍。这与“对党忠诚”的誓言也是相违背的。在这一点上,无论何种民族、如何优秀,如果坚持信仰宗教,那么他就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
2 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否与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相违背
一些因为宗教信仰问题而无法入党的少数民族学生或许会感到非常困惑,既然宪法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党员作为公民不能信仰宗教,这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呢?确实,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但《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把“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宗教信仰者的自由都是片面的、不准确的。我国公民享有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权利。同时,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实施,也可以选择放弃,即信教公民同样享有放弃原有宗教信仰的权利。
党员之所以不能信仰宗教,首先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用先进思想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唯物的,它正确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宗教作为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本质上是反科学的,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共产党员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不同于一般的公民,而是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代表,必须是坚定的无神论者。其次,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党员对党的一种义务。在法律上,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也就是说,党员入党后就不能再信仰任何宗教,否则就会受到党规党纪的惩处,直至开除党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最后,党员信仰宗教会造成一系列的危害。1991年1月28日,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对此有过详细描述,“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由此可知,《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双向的自由权利。当一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时,他就选择了履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或放弃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入党后,党员就必须履行对党的承诺和义务,不再信仰任何宗教,成为坚定的无神论者,否则就要受到党规党纪相应的惩处。
3 如何处理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问题
3.1 做好党员发展的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应本着解疑答惑,又避免打击积极性的原则,向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做好党员发展的相关政策解释工作。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有自己的政治信仰的,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看待世界的基础是物质的,共产党员应是坚定的无神论者,这一点与宗教主张的有神论和唯心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其次,党员发展的相关政策只是党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陈述,不针对任何特定的民族或个人。也就是说,无论何人、何种身份在入党条件面前都是平等的、一致的,没有任何特殊性存在。最后,有宗教信仰的人并不是永远无法加入中国共产党。任何人的思想都是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发生变化的,当一个人充分认识到宗教的局限性而自愿放弃原有宗教信仰时,那么他就具备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可能性。
3.2 对自愿放弃原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做好考察培养工作
对经过教育引导,自愿放弃原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考察培养。首先,要注重考察学生是否在思想上、行动上彻底放弃了原有宗教信仰。具体表现为,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在行动上不再参加宗教活动。但是,有些宗教价值观经过成百上千年的发展,已经内化为部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区分,正确对待。其次,要注重考察学生的入党动机是否纯粹,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党员标准。要了解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党动机是什么?是为了更好地为他人服务,还是说为了个人今后的发展,或者仅仅是随大流。要引导少数民族学生在思想上对党组织形成根本上的认同,加入党组织,成为其中的一份子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最后,要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政治理论培养。多数少数民族学生比较淳朴,申请入党也是出于对党组织的质朴感情,政治理论水平相对不高。一旦通过组织考察,确立为发展对象后,应对其加强政治理论的教育培养,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提升其政治素养,进而形成发展一人,带动、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
3.3 对不愿放弃原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应加大关注力度
经过党员发展相关政策解释后,对不愿意放弃原有宗教信仰的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应加大关注力度。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学生在党外同样可以为他人服务,实现个人价值,要求其至少做到不在学校范围内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对其中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的,表现为拥护党的领导和教育方针,各方面比较优秀的,可推荐列为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对象。对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或已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相应惩处,如有必要须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维护好学校的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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