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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全日制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加强

2016-05-14崔汉伟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劳动权保护制度

摘要:近些年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大量涌现,法律制度的缺失、执法过程的松散及司法实践的缺乏等问题日益尖锐,我国亟需修整法律以规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非全日制工人;劳动权;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19-01

作者简介:崔汉伟(1992-),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一、完善立法规制

首先应建立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平等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之上,严格规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限制工时以杜绝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超时问题;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实现工资的平等保护;健全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的规定,具体包括对用人单位的随时解除权限加以限制、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等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与工会组织、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力没有任何规定,这一立法空白亟需弥补和修正;以法律形式规制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加以完善和具体化,使之具有可行性,特别是要细化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增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内容的规定。缺乏了法律监督,立法只能是一纸空文,监督相关法律的落实,使之由应然成为实然,由理想变为现实,切实达到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目标。

二、构建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组织,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运用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各种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应当承担扶助责任。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的维权工作无疑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现行立法和措施所规定的一些短期政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长期机制。首先,必须注重劳动执法队伍的建设,吸收道德品质素质较高的人员,同时强化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其次,必须加大对劳动执法队伍监管力度,建立等级考核制度和严格的评估检查制度,同时,扩宽劳动者的申诉、举报渠道;最后,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惩不贷。

三、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法律虽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但并未具体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谁来缴纳、如何缴纳,且我国目前非全日制劳动者实行的是个人自愿投保,实践中非全日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并不富裕,个人的保险意识不足,这直接导致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率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遭遇风险时也得不到有效救济等问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保险予以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将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规定为企业和职工的强制性义务。为了管理方便,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合理的缴费方式和标准,要制定出真正适合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方法,建议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原则,降低缴费标准。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保险账户,规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此外,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出,给予不同群体的劳动者以不同的补贴,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参保率。

四、提高维权意识,拓宽维权渠道

受文化程度影响,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会选择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全社会应该加强培养劳动维权意识,宣扬劳动维权的重要性,并扩大其维权渠道,以此来促进社会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国家和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告等媒体,通过定期举办相关讲座、印发相关知识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劳动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其维权意识;政府应当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开通电话、网络、信件等多种方式,扩大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维权渠道。

五、支持劳工组织

我国工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范围相当有限,在某些领域甚至不予保护,随着非全日制用工的普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相比于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更需要保护。因此,必须强化工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和运行,并给予其物质上的资助。政府应当结合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引导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工会组织;适用直接选举方式,在保证劳动者选举权的同时确定工会领导,断绝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性,提高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降低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会的成立门槛,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免收会费,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参与率,从而使非全日制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谈判权和企业参与管理权;最后,政府应加大对用工市场的监管,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协作,对工会反映的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并及时合理的解决。

同时,我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用工实践,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体息体假、终止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平等权利。

[参考文献]

[1]喻术红.劳动合同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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