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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联合整治非法集资行为

2016-05-14雒招霞

中国证券期货 2016年5期
关键词:部际集资

雒招霞

近期,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在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

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4部委联合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分析研判当前非法集资形式特点,介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举措,强化行业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同时启动2016年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针对一些区域和行业风险隐患较大的重灾区,部际联席会议将在下半年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

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特征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如此严峻,那么,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哪些形式特点呢?

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显示,去年非法集资案创新高,而非法集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且网络趋势化明显,导致蔓延扩散性速度加快。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

公安部统计,现在年立案数量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在座谈会上指出,今年一季度,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

据介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新的特点: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近两年,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也不断升级,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地产理财”“金融互助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等理财产品,“泛理财化”已成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如今,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较大。

此外,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集资方式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等,实现线上线下全面结合,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针对猖獗的非法集资行为,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将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快完善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特别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同时,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地方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综合监管。

部级联席会议还将联合建立全方位监测预警体系,积极研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此外,联席会议将利用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进行监测分析,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控。

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广告管理将成为部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在5-7月份,继续在全国开展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除加强广告管理外,部级联席会议将今年5月继续组织开展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于下半年联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宣传活动,近期在中央宣传媒体播出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并积极推动通过其他多种媒介渠道播出。

值得一提的是,会议将“e租宝”非法集资案做为典型案例分析,并汇报检察机关办案进度,披露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经依法批准逮捕丁宁、张敏、彭力、刘静静等21人,其中还包括经济学家杨晨。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不论是真假P2P,只要发生了集资诈骗,都会给投资人带来重大损失。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义平表示,老百姓选择理财投资的时候,千万不要被高息诱惑,不要轻信宣传选择自己不熟悉的理财产品。

李义平分析称,非法集资通常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达到集资敛财甚至占有挥霍的非法目的。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除采用货币形式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此外,还要警惕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吸收其资金的模式。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曾指出,投资者在参与社会金融活动时,一要看是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在筹集资金。二要看是不是承诺超常的高利回报。三要看营销,是否公开宣传,然后再做审慎的投资决定。

此外,针对非法集资活动,公安部还做出了风险提示,指出以下情况需提高警惕: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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