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案管工作中的应用

2016-05-14黄清源庄杰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5期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

黄清源 庄杰栋

内容摘要:如何应对媒体环境的变化,借助新媒体平台合理高效的开展工作,对完善案管工作机制有重要影响。本文在分析当前微信公众平台在案管工作中实际应用的基础上,对其未来发展的趋势作出展望,以期促进案管工作的提升。

关键词:案件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 检务公开

截至2015年11月14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案管”名义单独开通的微信公众号有72个,其命名大多采取“地域名的首字+检+案管”或“地域名+案管”模式,如晋检案管(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包含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接待、案件受理等服务。部分案管公众号提供的服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如永检案管(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向订阅者提供行贿档案查询服务。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如何将微信公众平台应用到案管工作的实践各有特色,目前总体应用情况较为良好。

一、微信公众平台在案管工作中的应用分析

(一)经验做法

1.以信息推送为抓手,扩大案管工作认知度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主要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的“自动回复功能”和“群发推送功能”完成信息推送。以安检案管(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为例,订阅用户点击“案管在线”即可见到“案管中心”、“通知公告”、“意见建议”三大链接。案管公众号不仅提升了案管工作的效率,也扩大了案管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2.以规范运行为保障,增强服务品牌认同度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对案管公众号的管理日趋规范:一是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将微信公众平台事务进行分类,由政治处负责审核,案管部门归口管理,摒除线上信息多头管理,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职责分流”,做到内容准确真实。对网上预约申请、案件查询、检务公开等,均由案管部门统一受理、统一答复,无法即时答复的依照受理内容分流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再由案管部门统一答复。二是确定专人负责机制及AB岗机制。由案管部门安排专人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管理,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做到对于微信公众平台上提出的申请“谁接待、谁负责”,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三是建立意见反馈机制。专设板块收集订阅用户的意见与建议,问计于民,深度分析服务需求,改进作风。不定期群发纪检监察部门和控申举报的温馨提示,依法处理辩护人、代理人提出的控告、申诉,切实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3.以检察服务为核心,提升司法为民满意度

各地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借助微信公众平台,切实提供各类检察服务:一是提供法律咨询。以启检案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其在服务界面菜单栏中开辟“法律咨询”模块。点击“法律咨询”,提出相关问题,即可得到管理员的答复。二是提供检务公开服务。以温州检察案管为例,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进入温州检察案管公众号即可登录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并且可提出要号申请。三是提供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服务。广大律师及当事人进入微信平台后“点一点”相应的版块及关键词,随后根据提示消息“发一发”相关材料与关键词,或选择与专职管理员“聊一聊”,上传“三证”信息,便能轻松查询到案件信息或预约阅卷。

(二)存在问题

1.“僵尸号”、“山寨号”问题严重

所谓“僵尸号”,是指虽然已注册,却空置未曾发布信息或发布信息较少的一类账号。所谓“山寨号”,是指虽然有发布信息,但发布内容缺乏原创性的一类账号。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14日,已开通的案管公众号中共有23个账号未曾对订阅用户推送过信息,另外有17个账号向订阅用户推送的信息不超过3条,14个账号于2015年未曾向订阅用户推送过信息,合计占已开通公众号的76.39%。案管公众号“山寨”问题同样严重,主要体现在部分公众号缺乏原创内容,大量抄袭外地检察动态或抄袭其他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导致此类公众号内容缺乏创新,也体现出了消极的检察精神,与案管公众号设立的初衷相背离。

2.平台建设不规范

一是平台建设薄弱。如吴检案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其公众号内除功能介绍和地理位置外,并无设计其他栏目,平台建设过于简单。二是功能定位混乱。如乐检案管(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只开通了对外信息查询功能,服务内容略显单一。

3.公众号权威性不足

一是缺乏认证。据统计,已开通的案管公众号中通过认证的仅有25个,占全部案管公众号的34.72%。在缺乏“认证”的前提下,订阅用户并不能对此类账号产生充分信任。一方面,这将使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事倍功半,不容易被人民群众接受;另一方面,如此“真假不明”的状况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产生安全隐患。二是存在以个人名义开通案管公众号问题。如任检案管(河北省任丘市检察院)的账号主体显示为个人,并非通过单位进行认证。三是存在重复建立公众号情形。如红桥案管和红桥案管接待平台,二者都是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且在功能上存在重叠。

二、微信公众平台在案管工作中的应用展望

(一)打造案件受理平台

1.送案预约

案管部门承担着对移送本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公安机关送案人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给公众号管理员留言,预约送案时间,以便案管部门安排人员进行受案。此外,案管部门亦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向订阅用户群推送消息,告知其案管部门因何种特殊原因在何种时段暂不受理案件。

2.送案审核

公安机关因种种原因,如卷宗文书制作不规范、遗漏必要诉讼材料,导致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未达到受案标准,公安机关承办人员需反复奔走以补全材料。这不仅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受案效率。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打造一个沟通交流平台显得尤有必要。

3.推送信息

案管部门可将案件受理标准、文书接收标准等信息或更新内容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给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例如北检案管发布的《案件受理文书接收等事务》。案管部门可结合月报表、季度报表等统计信息,向公安机关发布受案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汇总和通报,助力公安机关提升送案质量。案管部门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接收公安机关对案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提升案管工作质量。

(二)打造律师接待平台

1.阅卷预约

律师须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完成身份审验,然后在线与公众号管理员交流,协定接待时间。最后,律师只需携带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原件,到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轻松阅卷。

2.获取信息

律师可借助微信公众平台,获取检察机关的基本信息,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案管部门的前沿动态。律师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对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以提升案管部门的服务质量。

(三)打造检务公开平台

1.案件进度查询

自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以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查询案件的程序性信息。但异地查询申请还是会给部分申请人带来不便。微信公众平台可解决这个问题。由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由案管公众号管理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与申请人进行视频会见,以确定申请人身份。然后,由案管部门将相关材料上传到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并以此生成查询账号。最后,由案管部门将查询账号及密码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便可查询案件进度。

2.重大案件信息公开

一是信息推送,即由检察机关主动向订阅用户推送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信息;二是自主查询,即由订阅用户自主进入案管公众号点击相关链接,获取所需的重大案件信息;三是在线咨询,即由管理员为订阅用户在线提供相关重大案件信息。

3.法律文书公开

订阅用户可通过相关链接自主进行生效法律文书查询。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平台
传统媒体使用微信平台推送的价值选择研究
高校学报微信公众平台发展的SWOT分析
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高校综合素质社团建设
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阅读推广案例研究
基于微信的大学生微型学习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碎片化学习研究
媒体融合背景下出版社微信公众平台发展研究
微信公众平台在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应用研究
试析高校应用微信公众平台的问题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