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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实体评查探索

2016-05-14邱爱玲刘红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5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

邱爱玲 刘红红

内容摘要:近年来,开封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由传统程序性评查向实体性评查深入,由单一的评查案件向纠正问题案件深入。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有效提高了案件实体办理质量。

关键词:案件质量评查 实体评查 内部监督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法律意义

(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

案件管理的法理根基是权力的监督制约。曹建明检察长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逐步形成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新机制。即将全面推广的去行政化、扁平化的司法改革亟需一套更加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而案件质量评查能够相对独立地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对办案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和动态监控,防止检察权被恣意滥用,确保执法公正。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司法权威的根基在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目前执法办案一定程度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案件质量评查通过个案评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等方式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办案效果等多角度、多方位的审视案件办理情况,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着力点,加强和改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水平,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法治正能量。

二、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抓手。”因此,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对于司法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有助于审查起诉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必然带来对确有错误案件的纠错问题。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提出申诉的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对未提出申诉的案件仍由对其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办理。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监督的模式不符合监督的实质要求,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中立客观的再审视,可进一步分离审查起诉权和监督权,更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二)有助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不仅可以查找案件程序性瑕疵,还能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性问题,督促办案部门纠正或直接纠正,改变以往办案部门自己办案“自己说了算”的局面,有助于形成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以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自我管理为基础,以案件集中管理为枢纽,以纪检监察、政工人事部门等综合管理为支撑的案件管理立体格局。随着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为确保评查出的实体问题切实得到纠正,客观上需要探索不依赖被评查部门的纠错模式,如尝试探索案件管理部门出庭抗诉纠错的模式,既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职能,也适应检察体制改革后检察职权的调整和优化。

(三)有助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机关不仅须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而且须接受内部监督制约,以确保司法权依法正确行使。目前,在检察院内部,纪检监察监督因其事后性、被动性往往监督不及时,办案部门自我监督因其自利性、关联性容易监督不到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使得检察业务管理呈扁平化、去行政化特点,案件质量更需超然性、中立性的第三方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办理结果进行“质检”,能切实增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性。这也是落实和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职责,细化监督内容,拓展监督方式的重要举措。

三、开封市检察院案件质量实体评查情况

开封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成立,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要抓手,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探索由传统程序性评查向实体性评查深入,由单一的评查案件向纠正问题案件深入。2013年以来,案件评查后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件7人,法院已全部改判,其中4人由缓刑改判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创新机制确保案件评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制定办法,明确评查标准和评查内容。坚持把案件评查放在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高度来抓,研究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明确评查标准和重点环节,从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办案效果、风险评估和卷宗装订等对案件质量进行全方位量化规范,科学设定质量指标,每项标准均设定合理分值。二是组建机构,加强评查工作组织领导。两级院均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主管案件管理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主管业务副检察长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办公室,将其设在案件管理部门。抽调两级院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建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为评查工作做好人员储备。三是建章立制,注重评查结果综合运用。建立评查结果通报机制,通过召开讲评会、检察专网展示等多种形式通报评查结果,增强评查效果;注重从评查结果中发现和总结规律性、普遍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注重评查结果深度运用,把评查结果记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使评查结果成为干部职级晋升、处室评先进优、对下业务考评的主要依据。四是记功评先,提升评查工作水平。对在评查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案件质量评查员进行记功嘉奖,激励评查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五是勇于创新,探索案件管理部门评查人员出庭抗诉模式。坚持有错必纠原则,探索更有效的纠错整改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特别是对评查出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由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抗诉建议,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检察长指派案件管理部门评查人员出庭支持抗诉,追踪案件直至改判。

(二)多措并举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向实体深入

开封市检察机关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案件管理日常工作,采取日常评查、随机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对本院和本地区办理的案件组织评查,除注重评查程序性问题外,更注重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评查,积极向实体性评查深入。一是认真开展日常评查。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封市两级院案件管理部门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侦查监督业务中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公诉业务中的撤回起诉、抗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纳入日常评查,重点评查实体问题。二是积极开展随机评查。对本院或者下级院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随机抽取,职务犯罪案件比例不低于同类案件总数的50%,其他案件比例不低于同类案件总数的30%。随机抽取的案件范围,每个年度应当覆盖到不同类型案件以及每个办案人员,注重评查的全面性和代表性,增强评查实际效果。三是适时开展专项评查。依托集中管理案件的信息资源优势,对业务运行态势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评查。如对判缓免刑的自侦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四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案评查。

(三)深化内部监督注重评查结果向实效转化

开封市检察机关坚持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办理相分离,将评查与执法规范化建设、业务指导、业务考评等工作有机结合。一是向规范司法建设转化。针对评查结果中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取证不合法、非羁押诉讼案件办理周期较长等问题,制定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非羁押诉讼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二是向服务领导科学决策转化。如对改变定性、案值缩水等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评查时,案管部门经过分析研究,提出5条遏制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建议,院领导均予以采纳,并在修订考评基层院计分细则过程中,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实刑判决率分值。三是向促进整体办案质量提高转化。通过开展案件专项评查,案管部门抓住实体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件,出庭抗诉直接纠正,促进整体办案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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