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不能“叶公好龙”
2016-05-14
浙江人大 2016年5期
近日,《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第二次挂网征集公众意见。原来含金量较高的几个条款,“成色”大降,“缩水”严重,值得关注。
对照第一稿内容,此番《草案》中几条亮点条款均遭删减,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行政决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被删除;再如:“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网上公开”的条款,被改为“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出台《草案》的重要考量,是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来排除部门利益羁绊,将过于任性的行政执法权力,关进扎实的“制度笼子”里。有关部门将《草案》两次向公众征询意见,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之举,同时还是破除部门私利诉求的需要。但从《草案》目前公布的内容看,部门利益藩篱难破,公众合理诉求难成气候,想高质量制定一部地方性规章,自然无从谈起。可以预见的是,对执法部门颇具约束力且公众最受用的条款被删减,《草案》即使被人大审议通过,也是亮点尽失,“成色”不足。问题还在于,这样的“纲领性文件”还能“纲举目张”吗?
开门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促进立法的科学化,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弊。而此番《草案》再次征询公众意见,人们不禁期待:亮点条款含金量“缩水”,能“剧情反转”吗?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让人不得不担忧,这“叶公好龙”式的开门立法,还有法可治吗?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