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根除腐败问题研究
2016-05-14王少华
王少华
摘 要:腐败不仅可以根除,而且可以快速根除,中国完全有能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新路;在反腐败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设立的前提下,我们完全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走出甚至胜出西方几十年走过的反腐败历程,这需要决心和勇气,更需要仰赖于最简单的制度设计——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关键词:根除腐败;不敢腐;惩戒机制;死刑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5-0042-04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历史上,几乎所有国家和社会意识形态都遭受过腐败的侵袭和破坏,尽管人类为了对抗腐败,做出了种种努力,但似乎腐败现象总是和社会发展如影相随。于是,腐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伴生物,只能共存或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能消灭或者根除,就几乎成为社会、民众和学术界的共识。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处于发展的转型时期,这种立论就特别有市场。我们可以从学者的用词和研究路径发现这种趋势。如“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一把手腐败治理研究”“腐败犯罪学研究”“腐败犯罪特殊诉讼程序研究”“腐败:性质、表现与应对”“腐败心理预防论”“转型期中国腐败比较研究”“走出腐败高发期”“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遏制腐败犯罪新思维”……林林总总,不一而足。透过这些表象,我们发现社会群体仿佛已经无可奈何地接受了这一思维定式,腐败只能治理,不能根除。
在这一近乎模板化的思维框架下,研究者用尽全力,但最后成果似乎始终不得要领。这无形中,也给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人为地加了一道锁。于是,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反腐败只能是越反越腐等不和谐的声音充斥许多地方和部门。久而久之,民众心理就会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就会慢慢接受腐败合理化这一伪命题。这是我们最不愿意见到的可能会发生的现实。一方面,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调反腐,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三年不懈的努力,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另一方面,始终有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挑战反腐高压态势,给中国梦的实现制造障碍。如果我们任由这种态势发展,不能转换反腐败思路,不能创新反腐败工作模式,中国的反腐败之路只能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历程
(一)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败思路与成效
2013年1月,在中纪委二次会议上,他首次系统阐述反腐理念,提出要“科学有效”反腐,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以及不易腐的预防机制,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此次习近平的讲话至少释放三个重要的反腐信号。
第一,我们将“依法治腐”,过去几十年我们推行“权力反腐”,而此次提出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也点明了我国反腐的路径和线路图。
第二,表达了鲜明、坚定的反腐决心和立场。目前很多人尤其是官员对反腐抱有幻想,认为只是“一阵风”式,但习近平的讲话打破了这些人的幻想,他在讲话中多次提出,“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表明了老虎和苍蝇都要打的决心。
第三,习近平提到了包括作风建设在内的反腐标准,即群众是否满意。习近平在讲话中多次提出,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此外,还提出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反腐败立法等议程。
在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访美期间,他在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提出了三个引人关注的“第一次”:第一次鲜明提出反腐败不会影响经济发展;第一次直接回应中国的反腐败没有什么权力斗争;第一次正面回应了官员财产公开问题。这三个“第一次”对他此前提出的反腐理念做了进一步的深化和补充。
第一次鲜明提出“反腐败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廉洁与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要素,反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是正向而不是反向的。反腐败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阻碍经济发展。惩治腐败,打击权力寻租可以推动建设廉洁政府,推动清除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障碍,促进规则公平,创造更好地投资营商环境。腐败横行不仅增加投资经商的成本,还会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动乱,彻底破坏经济发展环境。
第一次直接回应中国的反腐败“没有什么权力斗争,没有什么‘纸牌屋”。中国共产党与腐败的关系是水与火的关系,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是党章规定的每个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把反腐败作为必须打赢的、一场输不起的战争较量。中国的反腐败不是权力斗争,而是一场严肃重大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容不得半点松懈和停顿。正因为如此,中国反腐败取得了鲜明效果。多年来,中国遏制腐败有力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这三大目标的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法必依,打虎拍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一些国家认为中国腐败是权力斗争,为逃出去的腐败分子提供庇护,这些都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人类正义法则。
第一次正面回应官员财产公开问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是中国版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这项制度我国很早就有,后来不断修正完善。报告个人事项不仅报告收入、财产、投资等等,还报告配偶、子女出国(境)、婚姻状况等非财产信息,远远超过了一些国家财产申报公开的内容。有的地方还推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公开,中央规定每年定期抽查核实,比例不断提高,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不如实报告将会受到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大,很多人都说,填报材料时一点不敢马虎。
此外,习近平的讲话中还有这样几点值得高度关注。
强调反腐败是顺应民心。反腐败是正大光明的事业,反腐败赢得民心,得到群众拥护,反腐败成为我们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手段。从我们多年对不同类群体的问卷跟踪调查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城乡居民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和信心度均明显上升,这充分印证了反腐败是民心所向。
强调腐败问题是一个顽症。中国共产党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党内肯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八千多万党员也肯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坚持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显示出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思维。
重申反腐没有休止符。在6月26日中央政治局第24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3个月后他再次重申并特别强调,“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这都是阶段性的成果。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还没有到鸣锣休兵的时候,强调“反腐没有休止符”是向世界传递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特别提出打铁的人就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形象描绘,铁匠打铁除了要自身硬,还要有策略、有套路,习近平强调了两句话,一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最后着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习近平出访前,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将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并且普遍适用罚金、没收经济财产等经济处罚,对于行贿犯罪又加大了处罚力度。另外巡视条例刚刚颁布,纪律处分条例、廉洁从政准则正在修订,笼子扎得越来越密,法律有效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预算公开越来越细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了很多案件和“四风”问题,可以说是主动揭开了神秘面纱。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越来越多有用信息,可以说这些都是中国反腐败取得的非常重大的进展。
经过3年努力,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交出了答卷。“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了3年来反腐成绩,首次提出“3年来反腐”概念。
梳理过去,我们发现,从上任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履新后的3年,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励精图治,铁腕反腐,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3年来逆转了反腐败态势,从反腐败严峻复杂形势中下大气力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经历两军对垒的“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政治生态日渐清朗。
“去年,无论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还是审查中管干部人数均为改革开放历年来的最高值。”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15日的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再次印证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成绩喜人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几乎每一天,全国都会有大大小小的贪官落马,我们随便找一天,1月20日,看看这一天,官方网站披露的消息:南航财务部原经理涉贪腐窝案,称受贿因母亲岳母患癌;新疆公安厅原副厅长被捕:一边讲廉政,一边贪腐;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龚清概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等等。如此负面新闻,无不刺激着每一个中国公民的神经,并使它日渐“脱敏”。
(二)腐败的表现和后果
当前,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可谓是形形色色,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
首先,经济领域的腐败集中体现在权钱交易方面,具体表现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贪赃枉法;政府官员与地方势力相互勾结,侵吞公共资产和资源,在涉及民生领域等公共事务上,不作为,乱作为。
其次,在政治领域,严重官僚主义,独断专行,更有甚者,妄议中央大政,拉帮结伙,有政治野心和图谋;破坏组织纪律,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拉山头,搞裙带,不重视政绩和德行,以个人好恶和私利破坏干部队伍;搞一言堂,压制民主,乱决策,不尊重科学等等。
此外,部分党员干部不讲三观,道德败坏,生活奢靡,玷污了社会文化环境,致使精神文化产品质量低俗,各界充斥一切向钱看的风气,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腐败入罪方面,主要体现在国内立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犯罪上,从国内法看,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七章、第八章所列的贪污犯罪、贿赂犯罪、挪用犯罪、私分犯罪、瀆职犯罪等,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则罗列了贿赂罪、贪污挪用公款、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洗钱罪、窝赃、妨害司法等罪行。
腐败,在社会学界,又被称为政治瘟疫,它带给国家和社会的破坏是无法估量的。
首先,在政治方面,腐败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领导力,会阻碍并弱化政治领导活动的效果,动摇党的执政根基,进而对国家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破坏。腐败的频出,还会给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想象和影响力带来直接损害。
其次,在经济方面,腐败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垄断和无序竞争,加大社会发展成本,制约社会创新和技术革新活动,腐败还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社会和国民财富被大量吞噬、浪费,进而使社会活力受到禁锢。
再次,腐败会造成整个社会伦理混乱,道德滑坡,会助长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从而破坏整个社会民族文化根基,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发展成长会带来许多我们未曾全面估量的副作用。
最后,腐败会破坏民主法制进程,使社会长期处于无序状态,会削弱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妨害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其实,我们的近邻苏联,已经把腐败的后果提前呈现在我们面前,1991年8月25日,一个拥有2 000万党员,执政七十余年的苏共,一夜之间解体,解体之顺利,令人瞠目结舌,没有群众起来保卫共产党,没有党的各级组织对解散行为进行抵制,这与苏共夺取政权前后以及在反对外来武装力量干涉和卫国战争时期,人民群众前赴后继,不怕流血牺牲捍卫国家尊严的壮举,形成强烈的反差。
二、快速根除腐败的他山之石
当学者们还在沉溺于制度对比,研究腐败的定义和类型的时候,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早就为我们所设立的“腐败是可以根除”的命题加了重重的注脚。
我们先来看看四十多年前的中国香港,腐败丛生,救护车送病人去医院,要向病人索取“茶钱”;病人拿钱孝敬医院护工,才能得到开水和便盆;消防队员灭火前,先要收“开喉费”;市民申请住房、开店、入学及各种公共服务,必须送红包打通各个关卡才能成事。那个时候的香港,腐败已被市民接受为生活中的一部分,打击腐败,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司法界,受贿的警务人员包庇“黄赌毒”是常有的事,整个香港,盗版猖獗,世风低下,社会治安濒临崩溃。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四百三十多万港元财产解释不清,侦办期间又逃至英国,使香港蓄积已久的民怨爆发。学生集会,群众游行,要求政府乱世出重典,缉拿葛柏,整顿吏治。副按察司百里渠授命组织调查委员会。百里渠在调查报告中建议:“成立反贪机构,其须脱离警方独立,以挽回公众信心,否则政府永远置于被民众质疑与声讨的对象。”港督麦理浩接受百里渠建议。1974年2月,廉政公署诞生。廉署成立之初制定了三管齐下的反腐战略——法律打击腐败、预防控制腐败、教育绝缘腐败。政府向市民承诺,廉政公署要开创一个廉政时代。面对无孔不入的腐败,相当一部分香港市民怀有疑虑,认为肃贪倡廉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几十年过去,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公布全球清廉指数,香港在180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居12,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香港的成功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是建立了独立的肃贪机构,第二是牢固树立贪一块钱也是贪的制度理念。认为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就等于纵容大贪,继而纵容贪得无厌,到那时,调查的成本会增加几十倍,上百倍。贪一块钱也不行的制度设计,也被新加坡纳入到反腐制度中。20世纪中叶,新加坡也是贪腐横行,政府效率低下。但他们也做了两件事,一是建立了系统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1960年,颁布《反贪污法》,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在刑法上,贪腐最高刑罚为7年监禁,这个罚则今天来看,不算严厉,甚至还有较轻的倾向,但第二件事,新加坡有自己的特点,就是把贪腐和养老金制度挂起钩来,新加坡没有国内所规定的5 000元起刑点,接受或赠予1元都算受贿或行贿。2009年,曾经有一人为了免交交警的罚款,私下塞给交警20元钱,结果被交警举报,被判入狱3个星期。在新加坡,就算给予执法人员一包价值5角钱的咖啡粉,也可能被视为行贿而被判刑。贪腐不仅意味着你要坐牢,更重要的是你今后的养老金、公积金、工作都将丧失,这是一个很大的惩罚。按照新加坡的说法,公职人员有时候被人请喝一杯咖啡就有可能坐牢,一旦坐牢一天,就会失去所有养老金,是很大的一笔钱。如果一个人一生工作30年,那么到他退休的时候,他的公积金将有120多万元,加上累计的利息,数量会更多。所以,如果被发现行贿受贿,将面临身败名裂、倾家荡产的危险。
国内贪腐有一个“59岁现象”,也就是在距离自己退休仅有一年的时间里,官员借着自己的权力做最后的“大捞特捞”。这种现象在新加坡极少见。因为很不划算。由于实行公积金制度,公职人员越是接近退休年龄,公积金户头的存款也就越多。而一旦因为贪腐坐牢,哪怕一天,辛辛苦苦存了一辈子的公积金,包括养老金就将全部丧失。所以,在新加坡,越是临近退休年龄的公职人员,越是不敢贪。而在我们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生活水平好了,受贿5 000元都已经是不怎么重要的腐败了,甚至提出应该将受贿的起刑点提高至一万元甚至更高,认为小的腐败,政府已经没有精力去治理了,应该将精力投入到“打老虎”上去。这个观点是相当危险的。从新加坡到中国香港的司法理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从小处管住了,人们才不会犯更大的错误。而且新加坡法律还规定,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在某财产里占有的利益,与该人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又不能向法院做出合理的解释时,即被视为贪腐所得。法律规定明确了,执行力又得到坚定有力的保障,所以,我们看到的新加坡,打击腐败的后果是积极的有效的,三十多年的努力,基本根除腐败,国家政通人和,社会稳定和谐,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位居世界前列,“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排行榜,新加坡一直位居亚洲第一,世界前十。这些都为中国反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中国快速根除腐败的必由之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一)正确理解“不敢腐”和适用死刑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十三亿多人口和八千多万党员。这样一个庞大的发展体量,只用了3年时间,就取得了反贪腐的压倒性态势,中国共产党居功至伟。中国人民创造了世界反腐败史上的一大奇迹。在巨大的成绩和挑战面前,中国能不能用最短的时间根除腐败,再创一个世界奇迹和辉煌,以尽早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我们说,中国完全有能力去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决心、勇气和创新的反腐模式。
决心和勇气首先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的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改革开放前的30年在一穷二白的中国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国一跃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最大的贸易国,人民过上富裕安康的小康生活,中国用几十年就走完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道路,充分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
其次,决心和勇气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共产党历史使命的授予,在总纲里,党章明确指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同时,党章对共产党员的要求之高、之严,是世界任何党派团体无法企及的。党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三条党员义务里明确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以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构成了中国快速根除腐败的党纪保证。
最后,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的死刑执行也说明了在特定历史时期,对贪官适用死刑制度的巨大功效。这两个高官,都是对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进城两年后,堕落腐败,因盗窃、克扣、倒卖所得各类公款1 554 954万元(新中国成立初至1955年3月旧版人民币一律换算为新版人民币,新旧币换算比为1∶10 000;旧一亿圆=新一万元),被开除出党,并经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死刑。虽然以后的三反五反有过过激的倾向,但两声枪响,管了中国贪腐30年。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们现在要完成的任务是尽快制定和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机制,重点是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要围绕不敢做足做透文章。何谓不敢,我们的理解是没有胆量去挑战贪腐底线,即所设计的惩戒体系要做到没有任何人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降低起刑点,对贪官适用重刑包括死刑,是建立这套制度体系的关键,也是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十年来,国内司法界有个认识误区——逐渐取消死刑,仿佛谁主张保留死刑就是落后、不尊重人权的代名词。在第八个刑法修正案上,我们已经看到这种转变,一下子消减了13个死刑罪名。诚然,起源于18世纪末的死刑废除运动。经过200年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但废除死刑的运动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需要社会基础,与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迄今为止,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仍然保留死刑的思想考量。面对小官大贪,高官巨贪,腐败窝案串案层出不穷以至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政治生态环境恶化,官员集体腐败无一例外的严峻形势,我国刑法第七第八章对贪腐犯罪所涉金额10万以上且情节恶劣可以判处死刑的律例,早就被司法实践所摒弃,最新的案例显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杨刚因受贿1 379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像贪腐过亿甚至更多的贪官被判处无期徒刑更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常态,制度设计的错误所带来的恶果显而易见,它会造成贪腐官员的附比效应和强烈的心理暗示:贪腐千万元判10年,只要不判死刑,利用检举揭发,撰写思想汇报,改造体会,争取到减刑、保外就医的机会,对贪官来说易如反掌,用不了几年就可以出来,这点从司法部门近年来公布的贪腐官员减刑率上就可以看出来,70%以上的减刑率,远远超过一般涉刑事案件犯罪人的比率。至于查不清、追不净甚至转移他处、境外的贪腐资产仍然可以在出狱后笑纳。
(二)具体制度设计
可以简化量刑幅度,降低涉罪的起刑点,提高惩戒力度,用2道红线和3个量刑区间,达到让官员不敢腐的最终效果。具体来说,两道红线,我们可以称之为全国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全国人口平均收入线,以一元作为最低起刑点,设计三个量刑区域,第一个区域我们称之为贪腐警示线,以一元到最低生活保障线(假如1 000元),官员只要贪腐所涉金额在1元钱以上,1 000元以下这个区域,就直接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限制减刑;第二个区域我们称之为死刑警示红线,所涉贪腐金额如果在1 000元到全国人口平均收入线(假定6 000元)区间,直接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第三个区域我们称之为死亡红线,只要贪腐所涉金额在6 000元以上,直接适用死刑。
在设计好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基础上,再辅之以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加强诸如反腐败法的设立、道德法律化制约贪腐官员机制、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财产公示与申报制度,一切决策阳光下运行制度,新闻监督与全民举报体系设立等配套制度设计,中国就一定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根除腐败,为中国梦实现扫清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