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与“抗诉”
2016-05-14
检察风云 2016年5期
“上诉不加刑”是审判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有的被告人为了获得轻判,在一审判决后选择上诉,以谋求二审能获得改判,心想反正“上诉不加刑”;而有的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可能自认判决有些轻,便心存侥幸,选择不上诉,以为就此案结事了。
然而,“抗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审判监督职能,在维护一些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一些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化为泡影。事实上,检方发挥抗诉职能,并非偶尔为之,201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就对394件刑事裁判和305件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
尤其职务犯罪的审判,定罪量刑如果有失偏颇,难免引发公众质疑。近年来,广东地区涉腐的官员,除了李永恒外,还有几名高官在一审获得輕判之后也遭遇了“加刑”的命运,如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谢鹏飞、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