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依法治腐的着力点与落脚点

2016-05-14商植桐康豫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腐败

商植桐 康豫

摘要:依法治腐是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立法、司法、执法尚存在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相应的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还不够深入,依法治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依法治腐要找准着力点与落脚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与法治结构,建立法律刚性执行机制,构建有效运行保证体系以及培育优秀法治文化。

关键词:腐败;依法治腐;权力制约;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5-0076-07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全面部署;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把反腐败法纳入重要立法项目;十三五规划将全面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今后五年的重要任务。对依法治腐工作进行理论研究与探索,有助于科学规范推进依法治腐工作,推动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的实现。

一、依法治腐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世界上清廉指数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均有比较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并能有效地执行。依法治腐是全球反腐成功的经验,有诸多做法可以借鉴。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进程看,“中等收入陷阱”似乎是不可逾越的阶段,此阶段滋生的腐败几乎都有着相似的规律——权力腐败。当前腐败形态和成因对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成功治理腐败成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经之路[1]。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腐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习近平曾以苏联为例,总结了苏共的历史教训,向全党明确阐述了腐败对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颠覆性的危害。全党必须始终加强“五位一体”建设,抓紧抓牢“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优化与创新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使党永葆青春活力。

依法治腐是走出腐败高发期进入反腐倡廉自觉期的根本途径。法制是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的基本制度。法制的不完善或者缺陷往往构成了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恶性生态因子[2]。 我国反腐败法律缺位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如刑法、公务员法、安全法、反洗钱法等,究其内容都有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抑制腐败的功能,但这些法律内容非常分散,执行的主体多元化,没有形成反腐败法制体系与法治架构的闭合空间。我国反腐败工作限定在党规党纪政纪层面,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乏法律支撑,致使我国腐败问题难以根除。我国依法治腐面临高度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依法治腐任重而道远[3]。按照历史发生学原理,我国正处于腐败高发降减期与高压反腐阵痛期相互交织的阶段,要成功逾越腐败鸿沟,必须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自信、廉洁自觉、廉洁自强,既要将反腐倡廉斗争以摧枯拉朽之势强力推进,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又要创造依法治腐的法制环境,统揽各个领域的反腐败资源,构建反腐败合力。

依法治腐是建设廉洁政治、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依法治腐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经济体制所决定的[4],但由于这一新的体制还不够完善,许多现存的法律制度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给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违法违纪活动提供了机会与空间。腐败没有特区,反腐没有禁区,这一原则和理念为权力运行标出了鲜明的法律红线[5]。建设廉洁政治必须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控权,要以法律法规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职能界限,进一步清权、确权、削权、限权,亮权、规权、督权、评权,建立权力清单,约束权力事项,限定自由裁量权,规范权力运行,管控权力“余威”,防止权力“期权”。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从中央领导人自身做起,制定并坚持“八项规定”,驰而不息反对“四风”,净化了党内风气,纯洁了党的队伍,凝聚了全党力量,争得了党心民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力合作,反腐败斗争取得辉煌成绩。然而,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腐败分子触犯法律的,应由执法机关查办、司法机关审判,接受法律惩治。反腐败工作亟须厘清责任范围,理顺工作脉络,提高工作效率,使“打虎”、“拍蝇”进一步深化、规范化、法治化。依法治腐,构建一整套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建设廉洁政治与实现“四个全面”战略目标尤为重要。

依法治腐是中国共产党走出历史周期律的必然选择。民主政治是腐败的“天敌”,有效的民主政治制度是腐败现象最有力的“克星”[6]。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作保证,只有通过法治对公职人员进行规权限权,以完善监控机制规范权力,才能促使公职人员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从而有效推进民主进程。民主监督只有真正实现制度化法治化,监督才有刚性与威力,反腐倡廉建设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基层行政权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些权力的异化对社会污染特别巨大,必须尽快依法铲除。基层腐败的出现,是极度危险的信号。基层腐败者往往是小人物,甚至是比“苍蝇”还小的“蚊子”,腐败金额不是很多,以“过路钱”、“拔毛钱”等居多,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不能掌握。法律具有普及性、大众性、强制性等特点,其影响力和制约力遍及公民存在的时时处处,打击“苍蝇腐败”,需要发挥这些权力客体的作用,积极培育公民的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以文化的力量、舆论的力量、法治的力量推动“消蚊”、“灭蝇”。

依法治腐是破解体制性障碍的重要举措。我国是一党执政的国家,党内纪委行使党内监督职责,民主党派负责党际监督。虽然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但党纪约束与监督效力缺乏国法的刚性,民主党派的监督也时遇困惑。国法高于党纪,建立反腐败法律体系,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律特有的威慑力与惩治力,强化党纪效能,推动党纪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以法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党际监督、党外监督的权力边界,特别是确定党际监督的法理依据,把参政党参政与监督的范围、方式、内容、步骤等用法律方式固定下来,为民主党派发挥政党功能提供组织、法律保障[7]。在我国反腐败工作实践中,存在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权力交纵、职能冲突现象,司法反腐的独立性不能彰显,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受到干扰,法制执行缺乏刚性,影响了党规的有效性和国法的权威性。将党政司多元反腐资源由反腐败法律一元统领,做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衔接,克服因体制造成的监督与惩治的障碍,真正做到反腐无死角、打虎无禁区,以尽快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政建设目标。

二、我国依法治腐面临的主要问题

依法治腐是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途径。目前,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反腐败法律或者相关法律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两会”上反腐败立法呼声日渐高涨,有的被全国人大列为“一号议案”。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原因,我国依法治腐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法制不健全,执行力度有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大在法制体系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因欠账太多,我国法制建设还相对落后,在预防、惩治、监督、国际合作等反腐败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在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反腐倡廉法律制度科学性不强、创新不足以及执行不力这三大问题[8]。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创造性、可操作性不强,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执行;而如果执行法律制度不认真、不较真、不动真,选择性执行或规避执行,不仅会使法律制度沦为“稻草人”、“纸老虎”,还会动摇执政根基、丧失制度自信、凉了党心民心[9](p.1)。腐败现象蔓延,与法制建设不力有着直接关系。

(二)法治意识淡薄,依法办事理念不强

由于民主法制建设不健全,加之受中国传统人治文化的影响,普通大众的法治理念相对淡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意识不浓[10]。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只在受到普遍信任而不受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能真正发挥效力[11](p.43)。我们要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意识教育,摆脱法治无用、法律程序麻烦等错误的思想观念,形成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和公民知法、懂法、信法、守法的法治精神,使全体公民真正认同法治、信仰法治,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只有这样依法治腐才能不断向前推进。

(三)法治文化建设滞后,敬廉崇法氛围不浓

法治文化是人们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既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传承,又没有充分的法治文化建设经验,法治文化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甚至在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出现了与法治文化相抵触的庸俗文化,“塌方式腐败”、“前腐后继”、给医生红包等均是这种庸俗文化的外在表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一方面希望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另一方面遇到事情习惯于找关系、托门路,意欲通过绕过法律规定达到个人目的,甚至“努力让国人办事不求人”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上的呐喊主题。只有法治文化得以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才能具备良好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公民法治意识才能得到有效培养,法治理念才能得到优化与创新。

(四)司法的惩治功能发挥不力

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从动态视角看,在涉及反腐败法律中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衔接不到位,法律体系不规范等问题时,司法机关难以正确适用法律反腐,司法的惩治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司法反腐也有助于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价值目标的真正实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强力落实司法责任与其配套跟进。司法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如果司法本身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亵渎司法公正,而且损毁国家机器的权威,对国家治理造成致命伤害。

(五)腐败的“破窗效应”影响依法治腐

马克思认为,腐败源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异化。如果腐败得不到及时有效惩治,就会引发“从众效应”和“破窗效应”,造成地域性“塌方式腐败”;或者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地位,通过种种手段或方式,阻挠对腐败问题的查处,阻碍反腐法治化进程。目前,我国腐败案件依然呈现高发态势,腐败问题还有一定存量。我们必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破窗效应”泛化。纵容腐败会使更多人对更大的腐败麻木不仁,使刑罚这条“高压线”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三、找准依法治腐的着力点与落脚点

依法治腐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础上,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要找准着力点与落脚点,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走向深入。

(一)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依法治腐的“法”,不仅要惩治腐败,而且要通过法治环境的构建预防腐败;不仅要强调实体法规的惩戒性、约束性、激励性和保障性,而且要凸显程序法规的规范作用、导引作用、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夯实抑制腐败滋生的法制基础。

1.设定预防性法律体系,强化覆盖面。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从法律层面对腐败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清晰的界定,发挥法律的导向功能和预防功能,明确规定并保障新闻舆论的监督权,置公权力于公开和透明状态中,明确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措施,降低举报成本和风险,激发反腐力量,从而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达到从源头上遏制和铲除腐败的目的。

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法》、《公务员伦理法》、《防止利益冲突法》、《政务公开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国家法律,把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要求法制化,明晰阳光法案的周延性、准确性、规范性、强制性与不如实申报的惩戒机制,让公职人员的行政权力以及家庭财产情况与收入增值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约束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让公职人员不敢收受或摄取不义之利。制定与完善《征信法》,集合相关法律的征信功能,并赋予其更多管理职能,把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地位、职务升迁及其成长、进步、发展与诚信度紧密结合起来,培育全民信仰的诚信守信文化,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完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加大违规违纪成本,形成社会惩戒效应,达到不敢违纪违法的目的。制定与完善《公职人员工资法》,加强公职人员收入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并联系国情,建立公职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明示工资增长预期,防止公职人员因工资过低而滋生腐败现象。

建立法定的公民终身信用号码制度。应对大数据社会环境,通过立法为每一个公民设置一个独有的终身号码,实现人号生死相依,并容纳公民的照片、血型、手脚指纹等信息要素,实行严密的信息网络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如实反映公民基本情况,推动公民自觉守法。完善周延的法律体系,确保公职人员和公民的任何行为有法可依、有法维权、有法保护。

2.通过监督性法律架构,强化多维监督。监督性法律的实质是通过监督传递压力、推动落实。制定《监督法》,明确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行为定位、监督方式、权责界限、违规处罚等事项,使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并有效沟通,构建多维有序的反腐败监督体系。制定《公民举报法》,以法律的刚性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举报人实行保护措施和奖励制度,对举报失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匿名举报进行合理科学判断。制定《监督制约法》,保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相互监督与制约,并对网络反腐进行立法规制,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政党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保护民主党派对执政党与政府的监督权力,明确监督的范围、程序与边界,为民主党派有效行使监督权、建议权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多维监督,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所有活动都处在严格有序的监管之下,使一切腐败问题得到有效制约,实现权力的规范有序运行。

3.完善惩治性法律,强化对“围猎”干部行为的处罚。惩治性法律,就是对违法组织和个人进行严肃惩处的法律规定。《反腐败法》要明晰惩治不同腐败行为的主体,明确惩治的适用法规,并对责任追究做出细化界定。行贿,往往是腐败的起点,他们嗅探权力价值与权力缝隙,单独或有组织地“围猎”掌握权力的干部,造成“前腐后继”与塌方式腐败。制定《反贿赂法》,把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一起作为立法的惩治重点,对“围猎”干部行为予以严惩。进一步强化刑法的反腐惩戒功能,加大对行贿受贿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彻缴行贿受贿的非法所得,营造不敢贪污、不能贪污、不想贪污的政治氛围以及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的社会风气。现行《刑法修正案(9)草案》二审稿增加和修改关于惩治行贿犯罪的相关规定,是对立法设计的一种完善[13] 。

4.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强化“严”与“底线”。党内法规是除反腐败相关法律条文外,我党在治理腐败问题上的重要法理依据。在注重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要注重实现党内法规同反腐败法律的完美结合,既发挥法律的强制力、执行力和约束力,也要突出党内法规严于法律、抓早抓小、挺在前面的建设性作用。党内法规以党性为基本点,划出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对碰触底线的及时给予惩治,对严重违纪的清除出党的队伍。党内法规是遏制灰色腐败的必要手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治理了大量灰色腐败行为,净化了党内风气,提升了党的威信。作为执政党,制定并严格执行严于法律的行为规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治腐的必经之路。

5.完善以预算法为主的财税法规体系。经济腐败是违法犯罪的常见形态。预算法是以预算法治来控制和监督政府的公共财产权的法律,其本质是通过“公开”的方式管住政府的“钱袋子”。预算法要明确预算公开的主体、原则、方式、程序及问责等机制,扩展公开主体,并辅以制定相配套的行政条例,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强且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通过细化支出项目刹住贪腐、奢靡之风,限制政府行为,避免暗箱操作,使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可控化。

(二)建立法律刚性执行机制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法律法规,比其不存在更具危害性。依法治腐,必须逐步建立起法律法规刚性执行机制。

1.建立法律法规审查评价机制。法律的刚性来自它的严密。法律是否能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法规的科学性、精细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之间的衔接性。有学者研究,世界上,法律一般有十五年的滞后性,即成文法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进程。我们要完善法律法规审查评价机制,随着世情、国情的变化,及时对现行法律的时代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判,以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调整,同时推动法律的修订程序,对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及时做出调整,确保法律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

2. 优化司法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从本质上讲,腐败源于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往往会使立法、司法、执法受到利益的诱使而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进而导致法律刚性执行机制受到损害。司法人员有时掌握着针对性极强的自由裁量权,他们的个人素质直接影响着执法的质量与效果,甚至影响法律的执行。要创新司法队伍建设途径,强化对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对执法无能、执法不力、亵渎与践踏法律的,坚决及时清理出司法队伍。建立司法人员定期审查制度,腐败容忍度与腐败发生率呈正相关[2],对司法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通过定期审查,及时遏制违规违纪想法,发现违规违纪苗头,及时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建立法律执行审查机制。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可以进行客观评价。通过设计科学规范的审查评价体系,引用第三方社会中介,利用大数据等资源,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客观评价,对不能有效执行的及时预警,推动法律的刚性执行。同时,通过执行情况审查评价,找出执行不力或不能执行的问题本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排除阻碍有效执行的不力因素,推动法律法规的刚性执行。

4.建立司法终身负责制。习近平在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因法律的执行效果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要建立完备司法档案,落实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制,让司法人员的执法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由司法反腐推进依法治腐。要以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的方式,明确追究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等,出实招,动真格,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三)构建有效法制运行保证体系

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法规的刚性执行,保证各类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为法治建设奠定基础。要强化以巡视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为主体的全方位监督格局,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开展迈出坚实步伐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巡视监督注重“标本兼治”。我国巡视制度具备异体监督的完备特性,巡视组与被巡视地区的党政机关相分离,并“一次一授权制”,有利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问题[14],实现了异体监督的实体化。现行巡视工作坚持问题思维、突出重点,围绕“四个着力”聚焦问题,强化震慑,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实现了“不敢腐”的环境与氛围,达到了巡视的目的。随着形势的变化,巡视工作在完成问题导向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现被巡视单位的本质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的方向和路径,强化各类党规党纪与规章制度的执行,并在一定时间回头检视整改情况,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因此,要狠抓整改问责,向党内和社会公开问责情况,以完善的问责机制,促进由“标”至“本”进行整改,从而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

2.纪检监督突出纪律审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工作职能,强化纪律审查,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依法依纪依规行使职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履行工作职责与巡视相衔接,与检察、司法相配合,紧紧抓住有效落实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由查办违规违纪案件向纪律审查转变,由事中监督向事前监督和事后核查问责转变,对遴选性事项、支付性事项、执行类事项、管理类事项等采取不同监督方式,集中审查对制度规定不执行、规避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行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突出制度规定的执行力。要注重综合运用约谈、函询、公开通报、典型曝光等手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监督提醒,创造性地运用好“四种形态”,使遵守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成为一种行为习惯和思维常态。

3.审计监督强化依法行政。发现违规违纪,是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审计监督是廉政工作的防火墙,也是依法行政的检视器。审计工作要始终作为“党委工程”、“政治工程”,按照审计法的要求,紧盯各类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严格执行法规法条,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及时揭示风险、揭露问题,减少政府寻租空间。同时要对被审计单位依法行政做出客观评价,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率性进行有效监督。发挥离任审计应有的作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缩短腐败案件潜伏期,推进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推动法治建设的有效落实。

4.社会舆论监督要关注规则和法制。随着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公职人员和各行各业的规范与约束日臻完善并渐成体系,各种权力的运行必须限定在相互交织的笼子里。要引导社会舆论,对各种权力进行监督要遵守法律法规,衡量各种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法纪,是否符合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注重凝聚反腐倡廉的正能量,引导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理性与法治地参与监督,把“网友吐槽”转变为线索证据,以扩大社会监督的视野和范围,促进社会监督与专业机构监督的有机衔接。

5.民主党派监督要有法律保障。民主党派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外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价值就在于看到共产党自己看不到的问题,说出执政党听不到的话,监督自己监督不了的事。在社会主义民主这一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民主党派依法发挥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清”的作用[15]。制定的《监督制约法》和《政党法》要充分保证民主党派监督的实质化、高效化、全面化,进一步规范监督原则和程序、丰富监督内容和途径、拓宽监督环节和领域、完善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让民主党派监督有理论支持、法律保障与效果评价,在党的廉政建设中起到更大作用。

(四)培育优秀法治文化

构建优秀法治文化,可以有效地从腐败根源入手来治理腐败。要制定法治文化培育战略,做到有步骤、有目标、有措施、有核验、有矫正,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要强化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对党员干部的系统化教育,让敬业廉洁、遵纪守法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习惯,做到以敬畏之心守住道德、纪律、法律的底线,不再以个人意志和好恶来治理腐败[16] ,形成依法从政的良好文化氛围。要强化法治教育普及工作,提高全民族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最好的起点是法律意识[17](p.27),让群众内心真正认同“法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突破“政府与市场”的二分法,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增加他们的热情,促使人们在日常监督中自觉地学法、用法[18]。要积极吸收廉政文化、红廉文化、责任文化等建设成果,把培育公民法律意识、更新法治理念与培育制度文化、执行文化结合起来,与培育廉政文化、诚信文化等结合起来,打造浓厚的尊敬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和优秀文化氛围,构建优秀法治文化。

依法治腐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大趋势与必然途径,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伟大构想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深入进行社会主义中国特色依法治腐的理论探索,以科学的理论成果指导廉政建设的实践,全面推进我国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为早日实现伟大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参考文献:

[1]徐美芳.成功治理腐败是跨越“陷阱”必经之路[J].检察风云,2014,(11).

[2]任文松,谢鹏程.论腐败现象的法治生态[J].法治评论,2008,(6).

[3]王彦兵.我国反腐败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企业导报,2014,(8).

[4]许明.依法治腐之我见[J].公安教育,2003,(4).

[5]申恩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法治内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

[6]符雪萍.反腐倡廉:发展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7]阮黄南.略论在“多党合作制”框架下的党际监督[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3).

[8]孔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家天地,2012,(9).

[9]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10]梁秋花.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视阈下的反腐败探析[J].学术论坛,2014,(10).

[1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2]高建平,杨锐荣.舟山群岛新区海洋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探索[J].管理观察,2014,(14).

[13]张磊.行贿者的日子将越来越难熬[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626.

[14]刘炳君.当代中国治腐兴廉的法治体系论纲[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0).

[15]颜桂平.采柔性监督显刚性约束——试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方法[J].湖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6).

[16]陈永为.当务之急:依法治腐[J].决策与信息,2000,(5).

[17]刘瑜.民主的细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

[18]杨科.社会转型时期进一步推进依法治腐工作的几点思考[J].学理论,2009,(10).[责任编辑:刘琼莲]第18卷第5期天津行政学院学报V0I.18,N0.52016年9月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Sep. 2016DOI:10.16326/j.cnki.10087168.2016.05.012

猜你喜欢

法治文化腐败
当代大学法治文化的构建
试论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依法治国
创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路径的思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途径
把脉“腐败亚文化”
腐败存量
目睹之现状
正确处理反腐败与防腐败的关系
腐败至死怎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