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巧不成书——《无罪辩护》连载之五
2016-05-14朱明勇
朱明勇
神秘的“证人”袁连芳
这个袁连芳不仅在监室里做下累累恶行,在马廷新的案卷中他又以一个证人身份出现了。
这个神秘的证人,正是后来在浙江张氏叔侄案被揭开了真实面目的“狱侦耳目”。而在当时这个证人的出现就引起我极大的怀疑。因为根据经验,在鹤壁看守所,马廷新是一个涉嫌灭门血案的故意杀人嫌犯,袁连芳仅仅是一个被称为外地临时羁押来的经济类罪犯(当时袁连芳的身份是浙江某厂的厂长,大专生)。那么即便是要安排号长也应该安排马廷新当号长,一来马廷新是本地人,还曾在当地派出所干过治安员,又是“杀人恶魔”。袁连芳是怎么也不可能当这样的一个杀人嫌犯的号长的。
据后来媒体的报道,原来这个杭州的袁连芳果然来路不一般。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来在浙江成为公安机关的“狱侦耳目”。袁连芳也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且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被减刑10个月。
真是无巧不成书,10年之后的浙江张氏叔侄案也是我代理申诉并且再审宣告无罪平反的。张氏叔侄案中袁连芳再度出现,其在杭州的看守所中对我的另一位当事人张辉采取了与其对马廷新同样的方法逼供、诱供,也同样写好“自首书”让张辉抄写,还同样作为证人作出“某某神态自若地向我讲述了作案经过”的证词。
马廷新曾无奈地表示,如果不按照他们编造的情况供述,也许活不到今天。他说,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使他多次想到了死,在死亡和刑讯的痛苦之间他宁愿选择死。但是他又觉得如果就这样死了,自己的冤案将终身不能洗清,真凶也将永远不会归案。
在经历过这般煎熬的生死炼狱之后,到了审判阶段,马廷新的心态却出奇地平淡,我每次会见马廷新时他都精心打扮一番,穿着干净整齐的衣服,掉得有些稀落的头发也打理得一丝不苟,看起来反而比我这个千里迢迢、风尘仆仆赶来会见的律师还要讲究。看守所的警官讲,马廷新非常注重形象,自己随身带有一把梳子,时不时拿出来在那日渐稀落的秃顶的头上梳几下。
二审搏杀
2004年12月29日,冰雪袭来,天寒地冻,豫北大地一片萧瑟,刺骨的风雪迎面扑打,满目萧然。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建的大审判庭再次座无虚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在这里二审开庭。上午9点,法槌声响起,马廷新案二审开庭审理。比较一审,这次阵势更大,大批的法警和公安特警把持法庭四周,庭外警车林立。经过两年多的折腾,加之一审马廷新又被判无罪,使得这起本就在当地引起高度关注的案件迎来了更多旁听者。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亲人和朋友也相继来到法庭。为了防止双方发生冲突,警察如同上次一样将两拨人分开安排进入法庭,并将其隔离在大批警察两边。
庭审开始,马廷新首先控诉刑讯逼供,他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还从身上抽出一件带着血水和药水的秋裤出示给法官看,但是法官无一动容。正好这一幕被《成都商报》的记者抓拍下来,但是法警马上就收缴了记者的照相机,后来听说在法警收缴相机的那一瞬间,这位记者抽出了相机中的储存卡,尔后立即回酒店将照片传回报社新闻中心,后来我们见到的媒体报道也正是借用了《成都商报》记者的这张照片。
请给辩护人一杯开水
这次开庭,为了保持良好的形象,我身着西装,而对面的检察官都穿着厚厚的羽绒服,偌大的审判庭冷气逼人,背后的空调还一直在吹着冷风,我坐在那里浑身发紧。此时我看见法院工作人员给检察官每人倒了一杯开水,而我这里却没人管。在检察官发言完毕后,我开始说话,首先我向审判长提出今天天气异常寒冷,我注意到工作人员给检察官每人一杯开水,但是辩护人这边却没有,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请审判长安排工作人员也给辩护人倒杯开水。审判长诧异片刻,但又无言以对,最终还是说,那是工作人员自己要去倒的,我们的水也是自己带的,但是同时也说了句,请工作人员给辩护人准备一杯开水,接着我开始发言。
但是到了我第二轮发言的时候,开水还没倒来,于是我在第二轮发言时又提道:审判长,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今天看到我们连喝杯开水的权利都不能得到平等对待。审判长看看我然后说:“工作人员,看看有没有条件也为辩护人准备一瓶开水。”说罢法院工作人员果真给我送来了一个开水瓶和水杯。
本次二审,我们的重点在这三个方面:一是揭露刑讯逼供,认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获取的,依法不应该采信;二是马廷新的“自首书”是在牢头狱霸袁连芳的威胁逼迫下按照袁连芳所写抄下来的,不是马廷新真实的意思表达;三是重点阐述足迹鉴定的疑点和不科学性。
这次庭审中,针对足迹鉴定我提出了以下十个方面的质疑:
1.鉴定人主观因素太大,鉴定方法也只是简单的肉眼观察,完全靠主观判断,没有数、量、图、谱等定量综合分析。
2.现场提取的足迹没有关于大小的说明,足迹鉴定也没对现场的足迹大小和马廷新的足迹大小作比对,连最起码的大小都不作比较,何谈同一认定?试想大小不一样的两只脚,即便有相同的某些特征能认定是一个人的吗?
3.鉴定人认为“赤足印与穿袜足印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但却忽视了袜子因材质和松紧度不同对脚型有不同束缚,因而穿不同的袜子留下的脚印是不同的。
4.鉴定人认为“拇趾起脚底形成的宽带扫状痕迹具有特殊性,是同一认定的主要依据”。我们知道手指纹鉴定还要找出12条指纹和20处相同的特征,本案专家就凭一处特征就武断地认定了被告人的样本与现场足迹相同,不够严谨。
5.关于足迹鉴定,先后有不同的鉴定人进行了多次、多人鉴定,为何不见其他的鉴定结论?浚县公安局在2002年8月1日至3日在东马庄中心小学对全村16至52岁的男性和邻村的部分人都进行了足迹比对鉴定,最终根据足迹比对确定的嫌疑人不是马廷新而是马彦民,8月2日公安机关将马彦民抓走,在关押一个月后于8月31日释放,同时又依据测谎结果将马廷新抓走。而此时恰好是公安局限期破案的最后期限。
6.没有说明检材的提取和运送方法,也未对检材进行核定。在庭审中,辩护人问鉴定人是否到过现场,鉴定人说没到过现场;辩护人又问鉴定人是否见到原始检材,鉴定人说没有见到原始检材。没到过现场又没见过原始检材,凭借一张复原的塑料膜得出的结论是有严重瑕疵的。
7.庭审中,审判长针对鉴定书上排除30多人的说法问鉴定人具体是怎样取样的,鉴定人没有明确回答。而《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对此则有明确要求。
8.关于足迹鉴定的时间问题,则有可能是为了拼凑证据的需要而匆忙补充的。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02年5月30日,如果现场确有明显的带血足迹,那么,为何在案发之初不进行鉴定,却要等到半年之后的12月13日才进行鉴定?特别是在测谎认定被告人马廷新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何还要等近4个月才进行足迹鉴定?
9.鉴定试验严重违背《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0条的要求,没有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的材料进行实验取样(用的是动物血,在白纸上行走)。
10.在院子里的四个脚印形成的三个步幅中,分别为125厘米、107厘米、120厘米,而马廷新的比对样本中步幅均为110厘米,没有一个和现场步幅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几个步幅是在对马廷新无数次的实验取样中精心采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