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及监管体系探索
2016-05-14胡瑞嫒张庆茹万文静万光彩
胡瑞嫒 张庆茹 万文静 万光彩
【摘要】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形式的融资模式。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飞速发展,势头强劲,然而,中国股权众筹仍然承受着来自现有规则的压力,潜藏了尚未可知的风险。本课题通过搜集国内外股权众筹的发展动态,对当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最后通过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结合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现实环境,从发行人制度、众筹平台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国股权众筹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 法律规制 发展 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并存,解决这一难题需要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而股权众筹这一新型投资渠道的出现,满足了普通民众的理财需求、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促进问题解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然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面临很多困境,如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并已经引起了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因此,本文将针对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规制,监管问题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相关建议。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发展下的新兴融资模式,在欧美已初具规模。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让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同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股权众筹终于有了政策依据。政策信号的接连释放,为股权众筹加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笔者认为,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出台监管规则,有利于投资者规避股权众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然而,在当前我国市场上,股权众筹成长时间很短,发展成熟度不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诸多问题。
从发行人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项目质量有好有差,总体欠佳,优质项目少,投资项目风险很大,项目存活率低;社会认知度不强,缺少来自合格投资者的有效支持;领投人匮乏,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
从众筹平台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权利义务模糊,众筹平台本应承担教育、筛选合格投资者之责,但有的平台在宣传推广中,却往往只强调股权众的前景和高回报,而忽视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明晰;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意识及产品细节有待完善;众筹平台盈利模式不清晰,表现出当下平台的定位问题;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投资者出资金额一般都比较小,当诈骗等风险发生时,投资者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诉讼的动机一般较小。
本文针对上文中发行人和众筹平台方面出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拟提出以下监管方面建议:
一、针对发行人方面的监管制度
(一)提高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准入门槛
可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质、有效的项目,降低项目非系统性风险,提高股权众筹的投资成功率、项目存活率,活跃交投市场。
(二)引导设立领投人制度
引入领投人制度,由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专业领投人起到项目判断、选择和背书,以及吸引优质项目的作用,解决大众投资者过于分散、缺乏风险识别控制能力等问题.此外,还应制定启动对领投人的奖励机制,激励其将更多优质项目引入平台。
(三)信息披露指引制度
由此,我们拟提出发布信息披露指引,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建议来促进问题的解决。融资主体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后,再将项目内容发布于股权众筹平台;或与平台签订保密协议,由平台负责融资成功前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众筹平台方面的监管制度
(一)普及必要的基础投资知识,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股权众筹平台在承担自身义务的同时,还应发挥网络、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培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这方面,应该建立从入市到开户到交易的一条完整的风险教育机制。在入市前,让投资者了解众筹必备的基础知识;开户时,对项目进行风险测评,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交易后,众筹平台应当提示投资者风险自担。积极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二)完善退出机制,加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二级市场建设
股权众筹融资二级市场的建立必然将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引入天使投资可以是一种有效的手段。通过将众筹融资和天使投资结合,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建立众筹平台完整的退出机制。但是关键之处在于在展开二级交易市场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确保众筹产业的规范性和诚信度。建议可以先在部分平台开展小范围转让。
(三)建立基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框架
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平台的定位一定要明晰,确定盈利模式,增强平台自身的安全性,具体的操作性流程要合规,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不法行为;平台应确保操作和融资一定的透明度、信息和支付的安全、资金的管控。
众筹融资这一全新模式带来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福音的同时,也将带来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投资者出资金额一般都比较小,当诈骗等风险发生时,鉴于诉讼费、诉讼程序复杂等因素,投资者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诉讼的动机一般较小。由此,我们拟提出以下建议来促进问题的解决:
1.平台要保证操作合规,信息透明。立足于消费者保护,平台的定位一定要明晰,确定盈利模式,增强平台自身的安全性,具体的操作性流程要合规,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不法行为;平台应确保操作和融资一定的透明度、信息和支付的安全、资金的管控。
2.加强消费者教育。众筹融资是一种新的创新融资模式。平台可以与发行者一起应该通过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工作,增加融资项目的社会认知度;其次,可以通过举办培训会、论坛等方式对项目股东、企业及出资人进行一系列相关培训,来更好地培育合格投资者,同时也可以增加平台的认知度。如,进行众筹融资的商业模式、众筹融资的风险与收益教育等等。
综上所述,我国新生的互联网业发展迅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所催生的以股权众筹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也许会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然而,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专业水平较低,众筹项目优质项目少,风险大,领头人匮乏等问题,因此,加快股权众筹模式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信息披露指引,建立基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框架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股权众筹立法及监管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邱勋,陈月波.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价值与风险监管[J].互联网金融,2014(9):58-62.
[2]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2).
[3]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J].当代财经,2004(3).
[4]刘志阳,黄可鸿.梯若尔金融规则理论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