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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2016-05-14付祖珍

魅力中国 2016年6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身劳务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人们经常要聘请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此雇主责任制度显得越发重要。文章从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说起,阐述现有原则及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结合相关立法例以及当下发展状况,站在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方、被侵害方三方的角度综合分析,对照三者的损益之比,得出过错补充责任原则才是当下中国应采用的雇主追责制度。提出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措施。

【关键字】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在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这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导向,也难以让老百姓信服。研究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对指导法律实践,提高司法效率,引导公民信法、知法、用法、守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及分类

(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谁来承担义务的追责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责任制度。所谓的“归责”展开地说,就是寻找真实的义务承担人,不通过外在的表象,切实找到责任主体,处理责任承担问题。归责原则就是一种对明确和迫查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种向导规定。由于责任的归属的确认要重点注意的是来源以及责任的承担,因此“归责原则”其重视的问题是应当凭借哪种理由来区分和查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义务。

(二)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类

关于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的分类,当下学界仍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元论认为侵权法上只有一项责任制度用以处理义务归属,这种追责制度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项主张觉得,任何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发生,必然有错误的存在,所有权利受到侵害没有以过错存在为前提是不可能的。一元论拒绝接受其他归责原则,其认为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制度下的特别规范,无过错原则也仅仅是将免责情况罗列出来并纳入该学说的调整范围,在该主张下,过错是唯一的断案依据,也是唯一的义务承担原则。[1]

二元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仅有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制度上文有所提及,此处不赘述。与一元论区别在于,其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分离当成一种独立的原则,在特别的案件中适用,当下国家的侵权相关制度就是立足于这项主张,可以看到也许还有一段较长的法治道路会用二元论主张并受此影响。而所谓公平责任,仅仅为了相关赔偿的补充,实际上已经不再讨论义务承担归属问题。综上在二元论下,只承认以有无过错为区分标准的两种责任体系。

多元论的情况比较复杂,学界上对这种观点还有不同的观点,多元论的实质是将学界各种责任相关规则制度杂揉融合后,以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组合成为一个个各有特点的的追责原则,再通过性质的不同,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不同分类区分开来。因此,侵权法上对于归责原则的分类,从本质上讲,是根据错误的有无,来划分何者是最后的义务承担主体。

二、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现有规定及不足

(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现有规定

目前我国与雇主责任明确相关的法律仅存在于《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陪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中,但是对雇员财产损害的规定少,对其人身损害的规定较多。对于雇主责任中有关财产损害的规定,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而且是一项一般性的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并没有体现。对于接受劳务的员工因其工作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雇主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细节方面做得并不是很到位,而财产方面的问题,仅仅体现在宏观层面上,可以看出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接受劳务一方担责的相关原则对人身损害方面比较详尽。不仅在《侵权责任法》34、35条中有关于整个雇主责任下各方面的宏观整体性规则,在《解释》中更有关于人身侵害方面赔偿的详细条文,从提供劳务一方工作行为致他人损害,工作中的相关行为导致工作人员自身损害,工伤案件,帮工案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人身损害相关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也是无过错原则。[2]

(二)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现存的问题

1、法律效力层级低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有关于雇主责任关于人身损害的详细规定《解释》中虽有较为详尽的条文,但任何的法律解释毕竟仅仅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以及适当补充,原则性的规则最好能够以部门法立法的方式给与保证,应该尽早提上议程。对于财产损害方面的雇主责任制度,我国还是处于法律空白阶段,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多加重视。

2、加重雇主的负担

当前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亦或是《解释》方面,对于雇主责任的认定,一般都是以职务行为造成损害,雇主承担责任这类一般性表达决定,因此我国的雇主承担义务所依据的实质上是属于无过错原则,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对于雇主的责任过重,虽有后续的相应补偿、追偿机制,但其繁琐的过程往往让雇主烦不胜烦,容易打击创业者积极性,增加雇主选人成本,内耗严重,严重损害接受劳务一方的利益,也容易在无过错归责的大背景下,导致雇员懈怠情况的发生,尤其是在人民素质普遍需要提高的情况下,为此我国推行无过错原则,从某些程度上与经济发展态势不匹配,对劳务关系的形成造成障碍,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就业。[3]

3、适用思路混乱

雇主责任的相关案件在法院并不少见,但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中较为混乱,法律上的不明晰导致适用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对法律后果的预期存在分歧,不利于社会纠纷的良好解决,归根究底是其具体适用的步骤较为混乱,没有一个基本的思路可以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提供可行性较强的参考,导致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现象也是可想而知的。可见,法律应该对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给予明确的规定,是十分重要且紧迫的。

三、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一)提高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

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所规定,但是极不明了,适用性较差。《解释》的出台,虽然引起了学界一片非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解释》毕竟是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的层级相对较低,不能向法律一样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适性,所以为了更好地对我国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统一适用,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必须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等级,在征求民众意见的同时,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层级的规定,这也符合作为一个原则应有的待遇,以期为广大的司法审判人员提供判案的依据。

(二)适当减轻雇主责任

我国目前对于雇主追责制度,在替代义务承担过后,有配套的追偿条款,外部赔偿时不考虑雇佣方错误是否存在,仅在现存劳务关系的内部追偿时,以过错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形式上来看无过错制度在程度上更为强烈,看似更容易保护受害人权利,但是放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归责原则是不适合的,目前雇主的定义已经扩大到了公司企业的大范围上,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是否能够得到完好的保护先另说,反而会极大的挫伤发展创业者的积极性,使雇主在创业实干的过程中容易考虑更多方面的因素,减缓经济增速,虽然有后续的补偿机制,但是对于雇主相关法律制度不太成熟的中国而言,还是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即使在探索中求发展,也不能够遏制雇主的积极性。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适当的减轻雇主的责任,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利益,防止矫枉过正。[4]

(三)明晰适用思路

就责任判定而言,依各个原则内容所保护对象的不同有所差异,但是归根结底,基本要素是不变的。因此在处理雇主责任类似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有清晰的思路,雇佣方有义务承担替代责任,必须要符合三个最基本的条件:首先是有着劳动关系的大前提。雇佣关系为特殊的隶属关系,员工受雇佣方控制,并在管理者的指导、控制下从事约定的任务。其次是雇员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从事与雇佣活动相关的行为。企业主要为其员工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义务,必然是员工所从事的行为是受到管理者的指示或者控制,至少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最后,存在员工侵权客观事实。这种替代性的义务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只不过加害主体和义务承担主体不是同一人,归于特别的侵权案件,因此这种特殊侵权事故的产生依然要以现实存在的的侵害行为,并造成一定损害为前提,假设员工的工作中没有任何事故发生,那么没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应的替代义务自然就无从谈起。员工是否有侵权,依然使用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整体性分析,而且员工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雇佣方也可享有。

经济社会发展得如此发达的当下,在雇佣关系泛化的今天,雇佣不在仅仅局限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还拓展到了企业、事业单位领域,呈现出的雇佣关系有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以及劳务关系。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显得越发重要,如今国内尚没有详细的制定法对雇主责任进行规定,单靠司法解释,法官的主观介入已经难以满足当下的法律需求。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早确定相关法律原则,顺应国情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对一国立法、司法、执法具有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响,冯恺.侵权责任法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9- 40.

[2]张静.论雇主责任[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7).

[3]杜万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判标准与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713-714.

[4]方新军.侵权责任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9-211.

作者简介:付祖珍(1990-),女,汉族,贵州金沙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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