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举报
2016-05-14马传松朱挢
马传松 朱挢
摘 要:举报,已经是当今中国的一个重要社会现象;举报,正在发挥越来越突出的正面功能。但是由于举报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类型的举报发挥的功能是不一样的,有一些举报已经或可能在人际关系领域发挥负面功能。所以,要尽可能想办法在发挥举报正面功能的同时,限制其负面功能。
关键词:举报;功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6-0175-05
举报,顾名思义就是检举、报告,一般是指“公民或者单位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1]。从中国历史上看,在中国古代社会早就存在“举报”行为或“举报”制度,只是有关举报的用词各不相同而已。最早形成类似举报制度的是唐朝,特别是武则天的匦函制度已相当完善[2],以后各个历史时期均在此基础上改革完善。但“举报”一词正式出现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1988年,深圳市检察机关成立了‘经济罪案举报中心。中央高度重视这一历史性的制度创新,当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5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要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建立和健全人民举报制度。”[1]这是“举报”在官方文件中的第一次使用。之后,“举报”一词迅速突破司法领域而转向社会方方面面,举报行为、举报制度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逐渐建立和完善。从对贪污受贿的举报,到对生活作风、“三公”经费使用的举报;从对超计划生育的举报到对环境污染的举报;从对工程建设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的举报,到对学术造假的举报,如此等等。由此,大大小小掌握着一定权力的人都被置于了被举报地位而“谨小慎微”“提心吊胆”,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应“警惕”举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随时有被举报的可能,不“警惕”不行。正因为“举报”有显而易见的正面监督的社会功能,所以无论是官方还是百姓,大多认为“举报”大快人心,不仅能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降低监督成本、提高反腐效率,而且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和改革的积极性,其可谓“一举多得”。然而,从历史与现实经验教训上看,举报的上述正面功能只是其中一方面,与其他事物存在两面性一样,举报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负面的社会功能。如果控制不好举报的负面社会功能,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无论是举报者、被举报者、举报受理者都应“警惕”举报,特别是举报受理者必须在把握社会良性运行尤其是人际关系和谐发展的最基本价值准则的前提下,区分不同类型的举报行为,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举报的正功能、最大限度地削弱举报的负功能,才能保持社会适度张力和总体和谐。
一、现阶段举报的类型及特点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我们往往无从把握其本质。从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上讲,这时最有效的方法是从不同角度将其归结到不同类型中分析,以便从中发现各自的特点,从而有利于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面对当今中国社会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举报行为,我们也可以从不同角度把它们划分为不同类型。
1.从举报的方式不同上,我们可以把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当然是指举报者具真实单位和姓名进行的举报,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举报者敢于对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是一种规范性举报,是受理举报者最看重、最希望的举报行为。匿名举报当然是举报者不具真实单位和姓名或不具单位和姓名所进行的举报,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举报者不愿对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太多的责任或担心泄密而遭到打击报复,它是一种不太规范的举报,但却是目前最大量的一种举报方式,“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腐败案件中,有80%以上的线索是来自群众的举报,其中绝大多数是匿名举报。”[3]
2.从举报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上,我们可以把举报分为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违纪违法线索举报,对普通人员违纪违法线索举报,对单位(法人)违纪违法线索的举报。当初设立举报中心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反腐,所以,针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举报仍然是目前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举报,其中绝大多数又涉及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线索,这类举报的举报者大多来自单位内部或利益小团体内部。对普通人员违纪违法线索举报正在不断增多,这当中又可再分为几类:一是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掌握实权(如财权、物权等)的普通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受贿贪污、挪用的举报呈上升趋势;二是对私人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等行为的举报呈爆发性增长;三是对特定人群特别是对科研(高校)、医疗等部门的研究人员、医务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职业操守甚至违法的各种线索的举报在不断增多,鉴于此类被举报人的身份特殊,所以其社会关注度亦很高。对单位(法人)的举报现阶段还不多,主要涉及企业环境污染或建筑过程中偷工减料等违法线索举报。
3.从举报主体的不同上,我们可以把举报分为自然人举报和法人举报。所谓自然人举报就是指举报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举报,目前的大多数举报是自然人举报。除了普通的自然人举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举报——污点证人举报。污点证人举报最大的特点是举报的材料翔实可靠,所以纪检司法机关特别注重污点证人举报。所谓法人举报就是举报者是以单位(法人)集体研究后,以单位(法人)名义进行的举报。法人举报最大的特点是举报者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对被举报者的极度不满或愤恨,所以举报受理者一般均高度重视此类举报,但当前此类举报不多,常常发生在业务往来较多的平级部门或合作单位之间。
4.从举报者的不同动机或举报时不同的心理状态上,我们可以把举报分为主要为国家、民族或大众利益考虑而举报,主要为个人利益考虑而举报两类。虽然,许多举报者均会说自己举报主要是为了国家、民族或大众利益考虑,但仔细分析会发现,举报者的动机或心理状态是复杂的,许多举报者恰恰是以为国家、民族或大众利益来掩盖其主要为个人利益考虑的动机。其实,更多的举报者是为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考虑的,这是由于人的自利本性和匿名举报的方式决定的。这就需要举报受理者、观察者认真分析、准确判断。主要为国家、民族或大众利益而举报的人有但是不多,而且这类举报一般发生在单位(法人)侵害了相当多的人的权利时,许多知情人不愿“没事找事”,而其中一些人或某个人主动站出来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个单位(法人)的违法行为就属于此类举报,比如环境污染或食药品安全问题中的许多举报就是这样。主要为个人利益而举报又可分为几种情况:一是直接为取得个人经济利益而举报。现行的举报制度中有些是设有物质奖励规定的,为了获取这个物质奖励而提供举报线索,比如重大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悬赏若干人民币,目击证人提供线索就可以获得此奖励。二是为报复他人而举报。一些单位、部门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得罪”了其平级或下级或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旦其平级或下级或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认为时机成熟了或抓到了“把柄”就举报,以发泄其心中不满。这类举报最显著的特点是越级举报或企图把事情搞大,这类举报者一般动机不纯,其人品常常受到质疑,我们认为此类举报属恶意举报。三是为争取个人的正当权益而举报,举报者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自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实际上可能其某种要求并不合乎政策、法律要求)而举报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在此事件上违纪违法或与此不相关的其他事情上违纪违法,以达到让相关领导受到惩处、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的目的,这类举报一般是实名举报或现场举报。四是为个人政治前途或出于对某个人的嫉妒心理而举报。为减少政治上的竞争对手、获取更大的政治优势而举报他人,比如对某个发展较好的同龄人因为嫉妒、对此人“看不惯”而举报他。这类举报者一般产生于同事、同学、同行之间,表面上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关系不错,甚至称兄道弟,背地里处心积虑,收集被举报者较私密条件下的违纪违法线索。此类举报最显著的特点是材料翔实、可靠,但我们认为,此类举报者动机严重不纯、人格低下,属典型的恶意举报。五是违纪违法小团体内部因为分赃不均而举报。这类举报的最大特点也是材料真实、可靠,举报者往往抱着“鱼死网破”的信念,因此一般可能是实名举报。六是基于小团体利益“自觉”或受人指使举报另一小团体若干人员的违纪违法线索。此类举报的特点仍然是材料翔实,但一般是匿名举报,而且会多头举报。
5.从不同的举报受理部门看,可以将举报分为纪检司法机关受理的举报、信访部门受理的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其他专业机构受理的举报四类。纪检司法机关受理的举报大多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目前是举报受理的主要部门,其权威性最高。信访部门受理的举报一般是老百姓自身利益受损的相关线索,由于信访部门的职责所限,即使涉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也只能转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其权威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大多是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此类举报将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其他专业机构受理的举报,主要是因为一些举报线索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鉴定才能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所以,一些专业机构受理此类举报,比如学术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
6.从不同的举报途径上看,可以将举报分为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现场举报。信函举报是一种最传统的举报途径,其主要特点是举报者可繁可简提供线索、可具名可不具名、可寄送一个受理部门亦可寄送多个受理部门。总之,信函举报随意性较大,对举报者来说,最方便、最经济、最保险,因此它是目前主要的举报途径。电话举报往往是信函或其他举报途径的一种补充手段,它的主要特点是快捷、方便、经济,但对受理部门要求较高、记录整理难度大。网络举报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进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举报途径,其主要特点是“方便快捷、成本低廉”“安全可靠,互动性强”“立体直观,生动形象”“信息真实,便于查处”[4],越来越受到举报者的欢迎,但由于信息的可靠性保障不足、信息量大等原因,受理部门工作难度和压力不断增大。现场举报就是举报者直接到受理部门举报,其最主要特点是线索重要、真实,便于受理部门与举报者面对面沟通,由于一般只能是实名,所以采用这种举报途径的不多。
二、举报已经或可能产生的负面功能
时下遍及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举报制度和举报行为,说明举报正越来越多地发挥出其对社会发展的正面功能。官方之所以正越来越多地提倡和号召、奖励举报行为,也是基于举报主要发挥的是对社会发展的正面功能的判断。然而,正是在举报正功能越来越多地、充分地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负面社会功能也已经或潜在地显现出来。我们不能因为目前举报的正功能是主要方面就忽视其负面功能。由于举报的正面功能已经为人们所广泛关注,本文就不过多涉及,而更多地想在分析举报类型的基础上分析举报的负面功能。
1.从社会角度看,基于匿名举报方式、为个人利益而恶意举报,会污染社会风气,颠覆正常的人际关系准则。离开一定的标准,无法完成对事物功能、作用的判断。要判断举报功能是正还是负,必须找到一把衡量其功能正与负的尺子。衡量举报功能正与负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我们需要找到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东西。由于举报制度与举报行为,主要涉及的是人际关系。所以,我们就应该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中去寻找衡量举报功能正与负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标准。无论是从西方文化角度还是从中国传统文化角度看,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人学要求还是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看,维系良好、正常人际关系的最基本价值准则不外乎“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诚实守信”“对他人的真诚的爱”“正直善良”“讲良心”等等。这些看起来“抽象”的价值准则,实则非常具体。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树立起这些最底线、最起码的价值标准,而是被“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为争权夺利不惜一切”“人前只说三分话”等错误价值准则所笼罩,这样的社会即使一定时期内物质资料是丰富的,从长远看也是不可持续的,是可怕的;这样的民族即使一定时期看是强大的,长远看也是虚弱的。因此,当有利于维护、伸张“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等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际价值准则时,举报制度的设计、举报行为的发生就会显现正功能,反之,就会显现负功能。换句话说,即使某个具体的举报行为在当时对所谓“政党、阶级利益”有利、或有利于揪出一些腐败分子、违纪人员,但由于举报者的行为违背了我们所说的基本价值准则,从长远看,此时举报发挥的仍然是负功能。
从现实角度看,由于现在的举报大多是匿名举报、是为个人利益而举报,其中有相当多的举报者是恶意举报。所谓恶意举报是指通过举报的方式故意向受理部门虚构、编造、夸大违法事实的存在,利用受理部门执纪执法行为达到其自身目的举报[5],或者举报者利用与被举报者“良好”关系、千方百计搜集被举报者的违纪违法线索,利用受理部门执纪执法行为达到整垮被举报者目的的举报行为。前者在商业活动中为报复、打击竞争对手比较常见[5];后者在政治领域、学术领域居多,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学生举报导师抄袭案[6]。在我们看来,学生举报导师,千古奇闻,严重破坏基本的“师道尊严”。导师也可能犯各种错误,学生见之可规劝、可不参与,但绝不可以“积极”参与其中甚至以学生身份搜集导师“黑材料”举报导师(估计其中隐藏着导师未满足学生的利益要求的情况),这时举报者(学生)的人品是有问题的,其举报行为属恶意举报。至于导师的错误,有关部门如果发现了应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学生举报与导师被查处这两者之间不应有任何内在联系,我们不能以什么“大义灭亲”去为学生诡辩,与“师道尊严”、相互信任的师生关系及其准则比起来,能不能揪出一个学术造假分子微不足道。2005年,重庆某区乡镇领导一行若干人经批准外出考察,晚上在西安某饭店打牌赌博、因群众举报被查,后受到纪委的处理[7]。其实,这个案件之所以当时被广泛关注,并不在于参与赌博人的级别高低或赌资多少,而在于被举报得十分“蹊跷”:一般来说,饭店不会举报,周围人没有被影响休息也不会举报,远在数千里之外的群众更无从举报,这个举报的“群众”很可能就是外出考察的人中的一位,基于搞垮政治对手的目的,而不惜冒自己也被查处的风险而举报。如果真是这样,这个举报者就是完全出卖了自己的灵魂和良心,其用心之险恶、人格之低下,恐不会再有第二人。作为乡镇有发展前途的领导、同事,本应相互交流、开诚布公、与人为善,如果娱乐,可劝大家不赌,但绝不能趁机举报,以整垮政治竞争者。打牌赌博固然有错,但它与内部人举报之间也不应有任何联系,我们不能以什么“该同志原则性强”去为其诡辩,与友善互信的同事关系准则比较起来,能不能揪出“一批赌博分子”微不足道。虽然这个案例中并不能确定举报者是内部人,但现实生活中这种内部人举报是相当多的。因此,这一分析是有根据的,并非完全地凭猜测。
如果这样的恶意举报行为得到官方或制度的默认、鼓励和奖赏,表面上、短期内管理者获得的破案线索会越来越多、破案率越来越高,但深层次、长远看,心术不正的“小人”也会越来越多,良好人际关系准则日益遭到践踏,社会风气必然被污染。所以,有论者指出:“有少数人心术不正,有意造谣惑众,扰乱社会秩序,有的人一旦受到领导批评或与他人发生矛盾或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便借匿名信泄私愤、图报复,有的人看到他人工作作出成绩而受表扬、奖励或重用,就产生嫉妒心理,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这类举报在各级纪检监察检查机关受理的举报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很小,但其社会危害性很大。”[3]历史上武则天的匦函告密制虽然在最初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很快被小人利用,并不断培养小人,由此造成大量冤案,后来不得不中止或做出重大改变[2]。“文化大革命”中,鼓励人们相互举报,甚至要求“有问题者”的妻子举报丈夫、儿子举报父母亲的所谓“反革命”言行,以此来检验人们对领袖的忠诚、对“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忠诚,当时确实起到了调动人们“革命”积极性的作用,也揪出了一些“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坏人”,但最终夫妻反目、父子成仇,人与人之间没有了基本的信任、人人自危,人类最起码的人伦亲情都因为“举报”而颠覆了。试想一下,一个连父母都要举报、连丈夫或妻子都要举报的人,一定是极端自私的告密小人,为求自保或升迁而不惜牺牲亲情,这样的“人”也不可能最终体现出对领袖真正的忠诚。所以,邓小平同志在反思“十年内乱”的教训时曾经深刻地指出,“十年内乱”最大的损失是破坏了社会风气,搞得人与人之间不敢讲真话了,甚至老干部都沾染了这种风气。
2.从举报受理者角度看,举报的负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过分依赖举报破案,患上“举报依赖症”,主动出击获取线索破案的能力降低,其在百姓心中的水平、地位也会随之降低。现实中,大多数的破案线索来源于举报,这一方面证明举报在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恰恰证明纪检司法等执纪执法机关的主动侦查能力有限,久而久之,这些部门就可能成为“坐等上门”举报的“线索汇总机构”,其对违纪违法的威慑作用就会下降,甚至可能造成一些执纪执法部门离开举报“寸步难行”的尴尬局面,从而使这些部门成为不作为的“稻草人”[8]。二是不断增多的举报信息,真假难辨,受理部门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甄别,不但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可能患上“举报信息恐惧症”。“匿名举报人的主观随意性很大,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强。匿名举报降低了举报人的责任感,一些匿名举报人对自己并不了解的情况、道听途说来的信息以及本人的妄加猜测,均可能作为举报的内容。”[3]由于举报门槛很低,现在大量的举报是匿名举报,举报信息的真实性、特别是一些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及举报动机难以确认,受理部门将会花大量精力去过滤这些信息。这也是受理部门许多时候难以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的重要原因,也是受理部门主动出击侦查案件能力受限的重要原因。
3.从被举报者角度看,许多并无重大违纪违法的被举报者因为工作需要或改革某项制度“得罪”了某些人而被恶意举报,对其个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管理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领导者不可能在管理过程中不得罪人、一项改革措施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诉求,对大多数被“得罪”的人而言,通过领导者的解释、说服工作会理解甚至支持管理工作和改革。但也有少数被“得罪”的人,听不进解释,甚至无理取闹,由此与领导者的关系紧张,为发泄对领导的不满,便四处举报(多头举报,很难保密)。即使举报不实,也会给被举报人的名誉及工作带来不良影响,这正是举报人的目的,这就是目前社会上称之为“躺着也中枪”现象。这对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和担当精神是极其不利的,试想如果这种恶意举报多了,还有哪个干部敢在管理中“得罪”人?还有哪个干部敢去改革积弊?因为,这种恶意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一经产生“有关部门要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却非常困难。”[3]这也正是许多举报者恶意举报的原因——能发泄不满,让“得罪了”他的领导者不舒服,而自己又没有什么损失。所以,许多干部宁愿选择当“好好先生”、不得罪人,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维持会长”而不愿去推动改革。
3.对举报者而言,举报的负功能也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举报者在被举报者受到“意想不到”的严重处理之后,因“良心”受到谴责而闷闷不乐;一些恶意举报者在被举报者未受到举报者期望的处理之后,继续不断地多头举报,不但占用其大量精力,而且可能因泄密与被举报者的关系紧张,遭到打击报复或孤立。二是一些自以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上访户”在其反映的问题已无政策、法律解决空间的情况下,仍然长期不断地越级上访、进京上访。这不仅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而且这些举报者的身心亦受到严重影响。
三、削弱举报负面功能的基本思路
由于举报具有重要的正面社会功能,所以一个社会需要举报;由于举报具有不可否认的负面社会功能,一个社会并不是举报越多越好、不是参与举报的人越多越好。如何才能尽可能限制举报的负功能?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将举报纳入系统、科学的法治化轨道。具体地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思路:
1.完善举报立法,整合法律资源,明确界定、限制恶意举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举报法》,各种举报的法律设计散见于各部门法中。虽然有些法律规定了恶意举报将受到惩处,但无具体法律条文界定,可操作性不强。在国家层面制定的《举报法》应明确界定恶意举报的法律要件、查处程序、查处机构、惩处力度等。总之不能让恶意举报者得到好处,不能让“小人”得到鼓励,不能让利用亲情、友情、爱情收集材料举报他人的“告密者”得到奖赏。我们的《举报法》的立法依据之一就是我们前面论述的良好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2.提高举报门槛。现在的举报行为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举报者完成举报的门槛太低。为了避免举报太多、太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明确对线索不详尽的无时间、地点、人物、程度、数量等信息的匿名举报不予受理(包括不下转)。二是明确越级举报不予受理。有人说受理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很难区别是不是越级举报,其实认真思考不难找到解决办法——须有下级受理部门的签章或处理意见,上级受理部门才能受理。三是多头举报只能一家受理。现在网络技术已经完全可以解决多头举报一家受理的技术问题。总之,尽可能引导举报者实名举报,减少匿名举报。当然这对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区别情况,限制举报奖励的范围。许多举报受理部门都对举报有功的人设立了物质奖励制度,这当然对提高受理机关的破案效率等是有好处的。但我们前面分析了,从长远角度看,不是所有举报都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相反,许多举报对和谐社会发展有明显消极作用。因此,我们应根据不同类型举报的具体功能,区别对待:一些举报可以加大物质奖励力度;一些举报不能给予物质奖励;一些举报不但不能给予任何奖励,还应予以惩处。为国家、民族、公众利益而进行的公益性举报就应加大奖励力度,比如环境违法、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建筑质量安全违法、重大刑事案件举报等,因为这些举报行为不直接影响举报者与被举报者的人际关系,相反,完全符合良好人际关系价值准则要求,所以可以重赏。小团体内部分赃不均的内部人举报、污点证人举报等一般不应给予物质奖励,因为举报者本身就参与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恶意举报者因为心术不正、动机不纯,严重违背人类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尽管其举报会揪出违纪违法分子,但不能给予奖励,反而应同样受到惩处。
4.各安其位、各负其责,提高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侦查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础是合理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基本要求就是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各负其责。执纪执法部门的职能就是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其他社会成员的职责就是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就是说,执纪执法部门不能将侦办案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举报上,而是应想尽千方百计、走遍千山万水、吃尽千辛万苦主动侦查违纪违法线索,这不仅仅是其职责所在,而且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其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才能真正给违纪违法分子以威慑。其他社会成员虽然有为执纪执法部门提供证据的法律义务,而且当国家、民族、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应义不容辞地站出来举报,但不能以举报身边亲人、朋友、同事等的所谓违纪违法信息作为自己的当然职责。干好自己的事、真诚待人、与人为善,才是应尽之责。有意见或不满,完全可以公开地、面对面地与当事人沟通,此为君子之举;背地里恶意匿名举报是“小人”之为。这与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的社会不可能把每个人培养成君子,但我们绝不能因为一时之利把相当多的人“培养”成小人。我们的执纪执法部门,全社会应充分地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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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