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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格与破格

2016-05-14张晓云

学理论·下 2016年6期
关键词:破格

张晓云

摘 要:破格选拔干部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快车道,是对常规选拔干部的有效补充。正确认识和把握破格选拔中“格”的内涵和界限,对于正确选人用人至关重要。本文结合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提出了新时期选拔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破格提拔不能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常态;要合理把握“格”的适用边界;搞好动议,破除旧“格”须立新“格”;破格须从严,循新“格”不出“格”;严格责任追究,让出“格”者无处遁形。

关键词:优秀干部;破格;提拔

中圖分类号:D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045-02

江山代有人才出,不拘一格用人才。破格选人用才,古今中外有之,不同历史时期在治国理政、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社会上一些干部出现的“火箭式提拔”引起群众对干部破格选拔的反感。对破格提拔的诟病主要缘于该破格的不破,不该破格的破了,这些情况都影响着党选人用人的导向和公正性。因此,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工作,必须正确把握“格”的界限,稳妥处理好干部选任过程中守格与破格的问题。

一、“格”的界限及把握

在干部选拔工作中,破格提拔是一种非常规的干部选拔方式,有利于打破束缚人才发展的桎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怎样的破格提拔才算是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呢?换言之,什么“格”能破,什么“格”不能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第9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此条规定对破格提拔的三大条件和可以破格的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破格的三大条件:一是在关键时刻、重大事件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经受住多重考验、做出重大贡献者;二是在复杂环境、艰苦条件、工作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扎实进取,实绩突出者;三是在其他一般岗位上投入工作,尽职尽责,工作取得较大成绩,实绩特别显著的。这三大条件说明:具备突出的吃苦奉献、堪当大任、干事创业的素质和能力,且群众公认特别优秀的干部,方可获得破格提拔的机会。破格提拔的三种情况:一是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二是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专项、重要工作急需的;三是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专有人才。这三种情形不仅将破格提拔的情形概括透彻,同时又折射出另一个方面,为了艰苦地区的事业发展,将破格提拔作为留住人才的一种用人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在艰苦地区建功立业。这对于边远地区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

结合工作实践,查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读本》,干部选拔中可以破的“格”应该包括:工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对于实绩突出、特殊需要的优秀人才,可以在任职资格中规定的工作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等方面,适当放宽年限和降低学历要求。哪些“格”不能破呢?《条例》在对破格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同时,也对必须坚守的“格”进行了规定。例如: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调选拔任用干部要注重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坚持以习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作为衡量和考察干部的标准,这是选拔干部的标准之“格”,标准之“格”不能破。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明确规定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五个步骤,严格执行这五个步骤是保证选任结果公正的关键,这是选拔干部的程序之“格”,程序之“格”不能破。以上这些选任干部的条件和标准、选任的程序是选拔任用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破除的“格”。也就是说,当一位干部具备了德、能、勤、绩、廉和好干部标准这些条件,并在选拔过程中严格履行程序,才能根据实际采取破格选拔的方式,促使其脱颖而出。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和标准,没有经过以上必经程序,任何“格”都是不能破的。

二、如何做到不出“格”

充分发挥破格提拔在干部选拔中的积极作用,有效规避其因操作不当引发的负面影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破格提拔不能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常态。在破格提拔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培养不等于照顾。正确地贯彻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要求我们在干部培养问题上,一方面不能唯台阶论,过于坚持台阶论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干部的成长来说,必要的台阶也是不可少的,干部成长有规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实践证明,年轻干部只有经过阶梯式的培养、打磨和历练,不断地积累、总结和提高,才能从稚嫩走向成熟。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工作能力、管理经验水平和领导艺术等素质经过多次重大紧急事件考验、经历每一层级的岗位工作历练,都将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这符合大多数干部的成长规律,应该作为大多数干部成长进步的常态路径。破格提拔则是对干部选拔常态路径的突破,是对常规用人方式的一种补充,较好地实现了选人用人把握原则性与体现灵活性有机统一。在依“格”与破“格”问题上,依“格”是用人的常态,是一般规律。破“格”是特殊规律,依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不能成为选人用人常态。如果破“格”一旦成为常态,必然会对常态性选人用人制度形成挑战,从而造成选人用人导向混乱,操作无序,进而会降低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因此,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既保留有特殊人才脱颖而出的快车道,同时又不过分宣传和倚重破格提拔这条途径来选拔干部。

第二,合理把握“格”的适用边界。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破格提拔干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是破格提拔的“总格”,根据这个“总格”,不同的单位在具体操作上还会制定一系列具体的“分格”。由于破的“格”是由人来制定和操作的,制定的“分格”必然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比如说破格的出发点是什么,破哪个“分格”等等。在这些问题上,单位主要领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且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选人用人的公正性。这也对领导者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主要领导出于公心,从单位事业发展、工作需要出发考虑问题,对破“格”的边界合理把握,选人用人就会公平公正一些;但是如果主要领导本身存有私心,那么在制定政策时就会从私人利益方面进行制度设计,选拔与之亲近的干部。这就对领导者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领导者要公道正派,无私无畏,出于公心,制定制度时对“格”的边界须从严把握,在“格”的定义上须重德才表现,在用人导向上须体现重工作实绩、重群众公认等等,把握好这些是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前提,是做好破格选拔的关键。

第三,搞好动议,破除旧“格”须立新“格”。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破除了常规,不等于说就没有规则。破格提拔干部更需要规范的条件和严格的程序。在进行破格选拔制度设计时,被破格提拔的干部应该是特别优秀的,那么一定在旧“格”之外,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专业特长等其他方面比一般干部有更突出的地方;或从考虑班子结构、工作特殊需要等方面出发,一般干部无以比拟。因此,为保证破格提拔干部的质量和规范,在干部选拔的初始环节即动议环节,就要进行认真的排查和调研。综合考虑岗位任职要求与选拔人选情况,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制定出新“格”。新“格”与旧“格”相比,不囿于旧“格”,但又高于旧“格”,更贴近于实际,更有利于长远。为保证在选拔过程中做到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干部队伍现状,必须要对可以破的“格”、破“格”的界限即新“格”的具体的边界进行认真界定,从而保证在后续的选拔中有切实可行、可以遵循的新“格”。因此,贯彻執行好中央关于破格提拔的精神,必须结合实际,认真搞好动议,立新格,定新规,正确把握好度,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让破格提拔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破格须从严,循新“格”不出“格”。破格提拔其实本身并不神秘,令人质疑和诟病的是为什么破格、破了哪些“格”,什么人在破格。实践证明,仅仅有好的决策、好的初衷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预期的结果,还必须要有科学严密的程序做保证。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为保证破格提拔干部的质量,做到破格不出“格”,选拔工作中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一定要恪守法定程序,严格把关,不搞暗箱操作,不搞突击提拔,扎实做细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各个环节工作,从客观上避免人为操作因素。同时,在选拔过程中,在遵守保密纪律的基础上,全程贯彻民主,对一些应该公开的信息、结果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实时监督,把程序落实到位,促使选拔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社会名人的子女、亲属参加破格选拔的更要严格程序,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消除来自各方面的各种质疑和猜测。

第五,严格责任追究,让出“格”者无处遁形。中央对干部选拔工作责任追究方面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对违规用人、失察渎职人员等情况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为选拔任用干部设立了纪律的“高压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进一步落实到位,需要进一步建立失误失察的标准,科学界定需要追究的责任人,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其落到实处。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问题,凡有发现,双方都应从严查处。推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为增加威慑力,对违规用人案件,查处后还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严格了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的界限,相信那些借破格之机行谋私之实、“暗箱操作”之类的现象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无处遁形,无处藏身。这样,破格提拔才能回归它的应有之义,发挥其在选拔干部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EB/OL].(2014-01-17)[2015-12-01].http://news.163.com/14/0117

/06/9IP8SJVG00014JB6_all.html.

[2]吴景双.打造干部破格任用的制度笼子[J].领导科学,2013(9):40-42.

[3]欧小蓉.“破格提拔”怪象解析[J].领导之友,2014(5):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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