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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度

2016-05-14胡俊

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限度

【摘要】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大力支持要进行司法公开,这种现象与我国当下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改革以及司法现状有着密切的联系。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都在努力探索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鉴于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性,必须厘清其公开的限度,为此,应回归权利本位的视角,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界限,在改革中变“司法主导”为“立法主导”。

【关键词】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限度

正义无疑是当下中国最需要的价值之一,正如法律格言所说的:“没有公开则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裁判文书的公开无疑是落实决策层意志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厘清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度,才能利于司法公开。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依据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两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为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决定》提出了针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样的举措固然有很多理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和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着裁判文书公开的改革文件有《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3年规定》)、《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办法》)、《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0年管理办法》)。在地方人民法院,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是改革的排头兵,其中有代表的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促进办案标准化和庭审规范化的实施意见》。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认为:“实行司法公开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认为:“司法公开是打消群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既然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首先厘清其价值取向。一般认为,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和效率,笔者赞同这样的定位,司法公开是实现公法公正的手段。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

纵观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之路,对于公开途径的与时俱进、公开主体的全面性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其公开的内容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表现在:

1、是否要全面公开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有的学者强烈批评我国法院选择性的公开裁判文书,如徐炳研究员认为“目前法院在利用网络实施司法公开方面是流于形式,或者说是有形无实。几乎所有法院都是精心选择了几个裁判文书公开在网站上,这种有选择的公开,给人的结论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而不真实,公开而不透明。”

2、未生效能否公开

现行《2013年规定》规定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要进行上网公开,有的学者认为,一审法院未发生效力的判决书也应当公开。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则反对未生效的裁判文書的公开。笔者认为,实践中发生的未生效的裁判文书虽然最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其对于当事人还是有约束力的,对于特定阶段还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本着司法公正的精神,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也应该公开,我国香港地区就有这样的规定。

3、是否附带公开代理词、辩护词

有的人认为,应当公开案件代理人的代理词和辩护人的辩护词,这样就可以有效的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涉及到法院的证据、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代理词、辩护词只是“一家之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的立场文书,不涉及裁判文书的问题,因此,笔者反对这样的做法。

4、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合意决定不公开

合意不公开是《2010年规定》中明确规定可行的,但是《2013年规定》在并没有将此规定延续下来,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内容不仅仅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还涉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试想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若利用此规定进行恶意诉讼,无益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将导致损害的发生,这显然是法律不允许的。

5、商业秘密是否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的有关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文件都规定了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信息不对外公开,而对于商业秘密的公开则态度不明显,《2000年管理办法》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书不公开,而现行《2013年规定》并没有将商业秘密纳入不公开的范围,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采取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公开,而不能将其公开,否则违法法律的规定。

6、法官自由心证是否要公开

法官自由心证过程受到很到因素的影响,除了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了其他非法律的因素,有的甚至是非理性的因素的影响,公开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对于当事人的争点的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但是考虑到证据学本身的特点,在中国现阶段,笔者不赞同完全公布法官自由心证过程,法律的裁量权的公开应该受到限制,不能随意公开。

7、审判组织的意见是否公开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部分法院试行了在裁判文书中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的做法。笔者认为,公布审判组织的不同意见,涉及的是审判权的问题,是公权的范围,鉴于我国目前的裁判不透明问题,可以对审判权运行进行公开,但是要注意保护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合法利益,不能因此而造成司法的混乱。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展望

探讨裁判文书的公开的限度问题,必须回归权利本位的视角,充分剖析裁判文书中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诉讼第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合议庭法官、普通公众的权利,从权利平衡的角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回归权利本体。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权利价值的位阶分析才能实现裁判文书中各主体的权利平衡,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正义。

在现行司法状况下,处于司法改革的需要,国家最高决策层、最高法院以及其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众多专家学者都在大力支持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深入公开。但笔者以为,这样的公开也是有限度的,笔者认为造成我国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边界不清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权利体系的不完整抑或说是权利模糊而造成的权利冲突,因此,解决我国裁判文书中的公开的边界问题,笔者认为并没有必要用立法的形式进行单一的规定,只需要在法律体系中加以明确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兼顾司法和民众,缓解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法治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高一飞, 龙 飞. 司法公开基本原理[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2] 公丕祥. 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2(7).

[3] 孟 祥. 信息时代司法公开的认识与实践[J]. 法律适用, 2015(9).

[4] 高一飞. 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兼评中国司法公开改革[J]. 中州学刊, 2012(6).

[5] 王立民. 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J]. 人民法院报, 2012(12).

【作者简介】

胡俊(1988—),男,湖北黄冈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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