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战争伦理思想
2016-05-14刘伶俐
【摘要】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渗透出作者向往国际和平秩序的向往,这一和平秩序的建立以伦理和法制为基础。格老秀斯确立了合乎人的理性的战争合法性原则,以及从法律的角度对正义的战争进行界定,提出它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在国家的主权权力的基础上开展的,二是它须伴随着某种形式。最后,在战争中交战双方的态度和行为要有所规范和节制,不得滥用武力进而造成不必要的严重破坏和伤亡,确保战争中的正义。格老秀斯关于正义战争的理论在一战后被许多国际条约所吸收,成为当代战争法的基础理论。
【关键词】战争;和平;正义;人道
在格老秀斯生活的17世纪的欧洲,“国家享有绝对战争权利”是主流观点。虽然格老秀斯不是一个和平主义者,但他依然坚信武力的使用应该具有正当性,国家间战争应当具有道德性,要用法律方式来规范和约束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的国家行为与战争。
一、战争及正义的战争
在《战争与和平法》的导言中格劳秀斯说道:我看见现在奉行基督教的各国,对战争发动的随意性和放肆,在野蛮国亦认为可耻的。面对为祸至深的战争,格劳秀斯开始对战争的性质进行思考,并从人类的普遍理性中寻求一副可以为整个人类带来永久和平的救世良方。人们在战争中必须遵循自然法,侵略则违反了自然法。
他提出了战争伦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战争的合法性问题,并初步确立了战争伦理思想的基本原则:战争必须是基于国家的主权或人权而发动。战争合法性原则确定的前提是人们对该合法性理念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寻求合法性的過程也就是寻求社会意识形态的支持。如果一场战争得不到普遍支持,通常很难取得胜利。反之,如果一个战争的合法性获得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同,即使国家陷入了分裂甚至处于无政府状态,也可用该合法性理念迅速凝聚民心,鼓舞士气,从而为发动一场必要的战争寻求到支持,并极有可能取得胜利,结束国家的分裂状况。
格劳秀斯确定的战争合法性原则是基于理性自然法,即人的理性角度出发而确定的。由于他寻求了人心的根本——人的理性,从而使战争合法性原则迅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为西方各国所接受,成为了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许多非民主国家刻意压制和摧残人权,但他们依然不敢公然否定该原则的合理性。国际社会也逐渐形成一套公认的政治原则,战争的进行也必须遵守这些原则,从而为战争的发动厘定了规模和范围,避免了战争的无休止的扩大和杀戮。
格劳秀斯认为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它须是国家的主权权力的基础上开展的;它须伴随着某种形式。这两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
首先,有正当的战争发动者——主权国家。“主权”是指行为不受他人法律的控制,不会因为别人的意志使其行为无效的权力。主权权力的共同载体是国家。战争是公共的主权权力实施并授权的活动。其次,正义战争的前提是具有正当的战争发动的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那些由公权力发动的战争即使遵循了确定的程序,且有法律后果的出现,也是充满罪恶的。可以看出,格劳秀斯反对国家具有绝对战争权利,认为国家当且仅当存在正当原因时才能发动战争。而正当理由是自然法上的权利义务,包括“自卫、赔偿和惩罚”。格劳秀斯认为基于自然法的要求,每个人以及国家都有自保的权利。战争发动的目的在这几种情况下是与自然法则相一致的:一是为了保存我们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二是为了取得或享有对自己的生活是必要的且有益的事物。
正义战争之发动为自然法做允许,非正义战争之发动则为自然法所禁止。格劳秀斯认为出于善良目的而发动的战争旨在伸张正义。要使一场战争具有正义性,就必须将道德义务和法律权利结合起来。可以看出,格劳秀斯试图将道德引入战争的范畴并试图用道德对战争进行约束。
正义是和平之果。制定法律是为了实现战争,也是为了实现和平。格劳秀斯认为和平原则应该以最大的努力,即便是在战争之中。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防止战争;二是信守和平。一个国家在做出战与不战的决定时,应本着排除一切疑虑的原则,尽量避免战争。即使存在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但如果不是必须战争,则不应发动。国家所享有的只是基于自然法的伦理和法律而存在的相对的、有限的战争权利。否则,国际社会的正义与秩序就无从谈起。
二、战争中的正义
战争的正义指的是在战争中交战双方的态度和行为要有所规范和节制,如不伤无辜、善待俘虏等。战争中的正义具有与正义的战争相同的渊源,即自然法。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规则不仅强调“严格正义”,同时也包含诸如审慎、节制以及坚韧这样的美德。
首先,不伤害无辜,温和而节制地对待平民。因为年龄和性别的原因,儿童和妇女应当免于遭受战争的灾难并公平地被赦免。除非妇女像男子一样拿起武器参战,因为这意味着其放弃了性别特权从而不能被赦免。格劳秀斯认为.那些远离使用武力的男子也不得杀害。
其次,尽可能降低战争的破坏性。格劳秀斯认为,如果在战争当中随意地使用暴力,进而造成了不必要的破坏,则违反了正义原则。在战争中即使对敌国所有物的损毁行为获得了合法性,也当有节制地进行,遵循必要性的原则。
此外,对战俘施以人道关怀,不得任意奴役或处死战俘。格劳秀斯认为人生来即为有理性的社会性动物,人可以在自我理性的指引下认识并尊重自然法,人与生俱来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是为社会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应当秉着善良之意愿相互容忍,国与国之间也同样如此。
格劳秀斯认为要用人道行为来缓和野蛮行为,尽量避免伤害无辜。对此普遍认可的规则有:l、战俘不能成为奴隶,不得被买卖和被迫从事与奴隶制相关的苦役。2、战俘回国后享有与当地人相同的基本权利,对其资产依旧享有权利。3、投降者不得被野蛮处死。处死战俘应采用更文明的方式。4、出于人道主义,战死者应得到妥善安葬。人的权利和本性不能因战争而被剥夺,因此即便是对敌人也不能拒绝安葬他们。
格劳秀斯主张的正义战争理论都成为了现代战争法的基础理论,被融入《国际联盟盟约》、《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条约当中。对促进国际和平的发展和国家间法律状态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石,成为现代国际法理论的重要渊源。格劳秀斯对后世国际法的影响尤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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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伶俐(1968—),女,汉族,辽宁辽阳人,中共阜新市委党校讲师,本科学历,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