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公司僵局”或急剧增加
2016-05-14为乔
为乔
在未来可以预见的两三年内,国内很多上市公司都将面临公司僵局出现的危机。事情发展的简单脉络将是:有一部分公司将因公司僵局而陷入退市,甚至倒闭破产的境地;而另一部分勉强得以延续的公司也将元气大衰
“公司僵局”不应泛指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局面,也不是所有的公司失灵现象都可以用“公司僵局”来加以概括。“公司僵局”特指的是公司内部治理僵局,即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系统无法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出、讨论,并通过规定表决机制得出公司经营决策结果的一种现象,其后果是因上市公司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公司难以正常经营。
由此可见,公司僵局主要发生在公司内部享有经营决策权力的部门,而非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全部。
公司僵局的“病灶”在哪
公司僵局可能会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系统中的哪些部分发生呢?
如果我们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用金字塔形状来加以比喻:处于公司内部治理系统中顶层位置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中间层是董事会与监事会,最下层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从公司治理权分享以及内部治理权分配的角度来看,这一结构依然是一种分权机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自然享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力,但股东大会并非常设存在,仅通过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不定期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如果不考虑股东大会决策的效率与成本关系,可以说其天然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实时进行决策。因此,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常设的董事会就顺理成章地扮演了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核心的作用,当然也由此衍生出“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倾向。无奈的是,无论是投资人还是监管部门,不仅很难从理论上对“董事会中心主义”陟罚臧否,而且在实践中大小股东对于公司董事会的依赖却与日俱增。同时,为约束董事会而设置的公司监事会,也不能对公司董事会形成有效制衡。
原本具有某种理想主义色彩的分权制衡机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司实际经营运作之后,演变成为了一种类似“寄生关系”的奇怪存在。所谓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过变成了装扮这种“寄生关系”的合法外衣。但并不能就此断定:公司治理失败。这是因为,人们在判断公司治理是否成功的标准时,并不是以公司运作本身的好坏,而往往是以公司是否盈利作为判定标准,甚至是短期盈利也在所不问。试问,在公司治理机制的形骸化与所谓的公司僵局之间,哪一个才是真正的病态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公司僵局”的存在恰恰说明了公司治理系统尚未崩坏。
再来看金字塔的底部:经营层。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机构,经营层承担了公司绝大部分的对外的经营活动,它们直接面对客户或者交易对象,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并与客户建立契约关系。就此而言,主要担负对外业务经营的公司经营层一般不会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即使面临经营层问题,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人员替换、转变经营策略等方式来化解公司经营风险。
概括之,“公司僵局”通常就发生在左下图中红色虚线所框定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范围之中,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体来看,“公司僵局”可以细分为:股东大会僵局、董事会僵局以及监事会僵局等多个层面。
上市公司或陆续“感染”
有很多人将股东大会僵局表述为“股东僵局”,但实际上所谓的“股东僵局”依然指的是在既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们依然难以形成统一意见,而无法形成公司意思的情形。在这一特殊的情形下,恰恰是因为股东们都严格地遵守了股东大会的相关议事规则,并充分、自由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基于股东之间利益关系的难以调和,才形成了所谓的决策“僵局”。这种僵局现象的出现,并未直接对每位股东的股东权益,尤其是共益权部分造成损害;而就自益权部分而言,也未受到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的影响。因此,不宜将此特殊情形称作是“股东僵局”,而只能表述为“股东会/股东大会僵局”,这样一个中性的客观描述。
造成股东会/股东大会僵局的原因,本质上是股东利益关系不可调和,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依然在于通过股权合理退出或者让渡的方法。当然,也可以通过提起股东诉讼解散公司的方式来处理股东会僵局,显然这是一种极端、终极的方法,无论对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都不一定有什么好处可言。
有观点认为,较之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出现公司僵局的可能,其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人合属性。其实,就像某种体质的人更容易患某种特定疾病一样,这种体质本身并不是决定其是否患病的主要原因,也不是患病的唯一原因。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本质原因,也并非直接源于公司的资合或者人合属性。资合或者人合属性,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公司意思的形成方式,但不能代替意思形成本身。相反,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开放性的特征,更易导致股东之间利益调和的不确定性的存在。例如,近年来多次发生的野蛮人入侵事件,就凸显了上市公司公司僵局风险的加大。尤其是当经济下滑趋势明显的时候,股东们通过证券市场售出股票以避免损失的做法已经无助于保障股东权益的时候,他们将更倾向于通过行使共益权的方式直接影响公司决策,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简单地说,如果股东们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可能就要选择解决公司了。此时,出现公司僵局的可能性会急剧增加。在未来可以预见的两三年内,国内很多上市公司都将面临公司僵局出现的危机。事情发展的简单脉络将是:有一部分公司将因公司僵局而陷入退市,甚至倒闭破产的境地;而另一部分勉强得以延续的公司也将元气大衰。
如此作为正当性何在?
众所周知,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因此,董事会僵局实际上可以看作是股东大会僵局的延续,不过参战者由全体股东集中到了少数大股东之间。通常,股东大会僵局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才可能发生,而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因此董事会僵局出现的频率要远远高于股东大会僵局出现的频率。
规律性的情形是,一旦董事会僵局出现,将很有可能蔓延至股东大会,并导致股东大会僵局出现。因此,在董事会占有一定优势的一方,必定会千方百计地将局势控制在股东大会之外,甚至不惜使出各种招数阻止对方参加股东大会。如此“避免”公司僵局出现的做法,本身就是建立在不合法限制股东权益的前提下的,自然不具法律上的正当性基础。较之于股东大会僵局中股东们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实体问题的对立矛盾之外,董事会僵局则更多地体现了形式上的对立。例如,无法达到法定召开人数、无法形成决议等。
此外,监事会僵局在我国公司法律实务中鲜见发生,主要原因还是与监事会本身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不高有关。但不能忽略的是,监事会对公司治理进行影响的制度管道和法律条件是存在的;一旦出现强势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也不能排除出现僵局的可能。
总之,“公司僵局”的法律本质是公司意思能力的丧失。虽然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安排股权比例、完善公司章程规则等方式预先防范公司僵局的出现,但想要完全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则很难做到。或许,我们也没有必要去彻底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因为“公司僵局”本身的利弊评判,就是一个没有答案的奇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