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短期自由刑
2016-05-14张蓓蓓张贝贝蒋月婷
张蓓蓓 张贝贝 蒋月婷
摘要:现在刑罚轻缓和人道是一个大趋势,短期自由刑无疑是轻刑化的一个典型,是理性、法治刑罚中的具体体现。本文分析了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实际价值,以及为了使其更好的适用,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制度应从理论和实践上做相应的改变。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弊端;完善
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对犯罪论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刑罚论,特别是短期自由刑为了使对短期自由刑的研究更加深刻彻底,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
理论上,短期自由刑是现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目的、刑罚价值的具体体现。现代刑法更倾向于尊重人权,着重强调轻缓和人道,短期自由刑无疑是个很好地体现。实践中,本文通过对短期自由刑在司法部门的应用情况的分析来了解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弊端,从而让短期自由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佳的刑罚效用。
一、短期自由刑的概念
字面意义上的短期自由刑就是指刑期较短的自由刑。我国的自由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自由程度上,可以把其分为限制自由刑和剥夺自由刑。根据国内的刑罚体系结构和司法实践,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短期自由刑是指3年以下的自由刑。
二、短期自由刑的主要问题
1.短期自由刑时间太短,惩罚功能较弱,威慑力不强。并且短时间内行刑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每个罪犯的特点,不能根据个体差异进行矫正教育。
2_由于监狱大环境的影响,有些罪犯入狱后不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受其他服刑人员思想的侵蚀,强化了犯罪意志,学到新的犯罪技术:
3.短期自由刑执行中和执行后有很多“后遗症”。罪犯被执行短期自由刑后回到社会会因为此前的犯罪记录受到社会歧视,在家庭、就业、生活方面面对种种不公,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
4.处于社会上层犯罪人往往只被处以罚金,真正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大多属于社会的下层,这就加深了不公正:
5.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给相应的行刑机关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三、短期自由刑的完善
1.设立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制度
易科非监禁刑是指用罚金、不剥夺自由的强制劳动、禁止从事—定的职业或者活动来代替短期自由刑的—种刑罚制度。
首先是易科罚金制度。这一做法确实具有贫富不平等性等弊端,在使用上要有所限制,比如可以限制只适用于拘役。其次是易科社区服务制度。是指不将受刑人拘禁在监狱或一定的场所,而只是强制其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的公益团体提供一定时间的无报酬劳务的刑罚替代手段。符合行刑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增强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减小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制度存在一定弊端,行刑机关应该考虑每个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比如他们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劳动能力、劳动态度等等。
最后是易科资格刑制度。该制度是指根据一定的条件,将犯罪情节较轻的本应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易科禁止其从事一定职业或者活动的资格刑。
2.健全刑事犹豫制度
刑事犹豫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它包括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检查阶段起诉犹豫制度、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执行犹豫制度以及行刑阶段的假释制度。首先是警察微罪处分制度,它是指公安机关对不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轻微犯罪不移送至检察机关,而自行予以终结处分的制度。但是在认定轻微犯罪上一定要谨慎,本人认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这种制度,但是如果是累犯的话,就应该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情况,如果适用了警察微罪处分制度,就必须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措施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理,不能一放了之。
其次是建立起诉犹豫制度,它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有犯罪嫌疑且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认为无追诉必要时,决定附条件不予起诉的制度。其实这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慢慢建立起来,比如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检察机关应当有采取一定附带处分措施的权利,这样有利于起诉犹豫制度的建立。
要完善短期自由刑,司法方面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在量刑的时候就要减小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在案件不至于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人民法院应当尽量适用罚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从而避免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其次是要改革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切断罪犯与社会联系的完全监禁生活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应该用其他的方式来代替,如果周末监禁、半监禁和业余监禁。但是这种监禁方式的适用更要谨慎,不能对有危险性高的罪犯使用这种监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