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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教学面临的问题

2016-05-14张海征

亚太教育 2016年7期
关键词:双语教学教学方法

张海征

摘要:当前很多法学院校都在本科阶段进行着法律英语教学改革,虽然法律英语教学已经有着二十多年的尝试,但在教学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涉外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短缺反映出当前法律英语教学的成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由于目标定位不明、师资匮乏、学生英文能力参差不齐以及缺乏权威教材等因素使得法律英语教学改革步履艰难。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方法;双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3-0107-02

法律英语教学引入法学本科课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掌握法律英语本身对教师和学生就是个极大的挑战,更不用说要达到熟练运用。其次,虽然法律英语教学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实践,但对其教学目标和内容设计始终没有明确的定位,且至今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教材。第三,学生的英语水平参差不齐,普遍参与法律英语教学的积极性较差,已成为法律英语教学的极大障碍。第四,缺乏能够胜任法律英语教学的师资。

一、法律英语自身的难度

法律英语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法律词汇与句型结构。对于法律词汇而言:首先,法律英语中包含了大量的外来词汇,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推理和判决中,经常出现拉丁文和法语,如de facto(事实上),de jure(法律上),pari passu(按同样比例), prima facie(据表面所见、初步)。①其次,法律英语中包含了丰富的专门词汇。这些词语是标准的法言法语,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是相对应的。第三,有很多常用的英文单词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例如,dissolution一词在普通英汉字典上有“解体、终止、结束”的意思,在公司法上专门表示公司的解散。②第四,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古英语,如here,there,where与介词的结合形成了hereinafter,thereof,whereby等,使句子更为复杂、难懂。③第五,法律英语的表达用语都比较正式,很少出现口语化的词汇。第六,有些词汇在美国和英联邦国家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在使用时注意区别对待。如bankruptcy一词在美国既包括法人破产,也包括自然人破产。而在英国,bankruptcy在成文法上仅表示自然人破产,法人破产用corporate insolvency。再如,表达公司清算时,美国联邦破产法典上用Liquidation,英联邦国家用Winding up时较多。④而在句法上,法律英语的突出特点便是句子长且句型结构复杂,读者(尤其是非英语为母语的读者)很难断句并理清一个长句的主谓,及其修、限定成分等。法律英语的上述特征给教学带来了巨大挑战,它首先要求授课老师最好有英美留学的背景。只有在充分研习英美法律制度并掌握较高英语技能的情况下才能将英语和法律准确地结合。其次,对学生而言要在本科阶段的前两年打好英文基础,特别是单词的储备以及阅读、写作和翻译能力的提高。除此之外,要深入学习本专业的知识,领会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制度,为在三年级实施法律英语教学扫除障碍。

二、法律英语的教学目的和定位

明确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有助于进一步安排教学内容,选择适合的教材和教学方法。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目前已经出版的许多法律英语教材皆标明注重法学基础知识、并强调相关英语技能的操作,在培养具有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涉外法律人才这一点上具有共同的追求。引入法律英语教学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学生的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的协调发展,使学生具有开阔的视野和活跃的思维,并最终对学生的就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外资律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门急需既懂英文又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而大批既拥有六级英语证书又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甚至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无法胜任这方面的工作,原因是没有经过法律英语的专业训练,没有使英语和法律完美的结合。以公司法务为例,很多高年级的学生熟悉公司法的内容,但不知道如何用英语准确表达,看不懂英文合同,不能熟练撰写英文公司章程,不会起草英文法律文件以及在英汉互译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因此,为达到使学生能将英文和法律专业知识完美结合的终极目标,应先为学生们设定一个初级目标,即积累法律英语词汇、熟练掌握并使用各种法律文书中的英语表达(如英文合同中一些固定的遣词造句等)、掌握英美案例的阅读方法(如如何提炼裁判要点等)并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强化学生专业技能方面的训练(如练习撰写英文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等)。通过对上述技能的训练,以期受教育者最终在用英语表述法律时游刃有余,运用法律时得心应手。无论是在从事学术研究,还是实务工作时,法律英语将使学生享有左右逢源的优势。

三、法律英语教学内容和教材的使用

在明确了教学目的后,应进一步探讨法律英语应到底教什么。我国现有的关于法律英语的教材虽表面呈现欣欣向荣之象,数量不断增多,但大多大同小异,且教材内容面面俱到,失之空泛,不成体系,即便学生穷其教材,仍远不能应付相关业务需要。由此,不难解释为什么在一项问卷调查中,许多学生认为教材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主要有内容空泛、理论性太强、缺乏实用性。⑤而且,无论是把我国的法律制度全部翻译过来后传授给学生,还是把英美的法律制度照搬过来呈现在教材中,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妥的。首先,在课上只讲用英文翻译过来的我国法律条文没有意义,因为这些条文在网站上都能找到相应的译文,学生完全可以在课下完成阅读理解,而且笔者对于有些翻译的确不敢苟同,如“实收股本”一词,某专业翻译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英文译本中,将其翻译为“total capital stocks subscribed for by all the initiators”,但事实上英国《2006公司法案》中有直接对应的词,即“paid-up share capital”。由此可见,如果参考的是这些“不地道”的翻译,学生不但接触不到原汁原味的英语表达,反而受其误导,效果事倍而功半。其次,如果完全照搬国外的制度,无疑使用国外的教材是最好的选择。但在课上如果完全使用英文原版教材会存在几个问题:(1)价格贵(2)难度大(3)学术性强(4)篇幅长(5)框架结构与我国传统法学教材有很大不同。学生使用这样的教材,如果没有老师很好的指引,很容易造成概念和制度的混淆,知识体系的混乱,加之语言上的障碍,将会使学生失去学习的热情。

为了避免教材内容面面俱到却不深入,而且一位授课老师受专业和英文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将法律英语的全部内容呈现给学生,最佳的解决方式便是依据法律学科的分类并结合学院内部的资源分别设置课程:如民法、商法、刑法等。这样既能发挥老师的专业优势,又能使学生有选择性、有针对性、有侧重性的学习。如果一本法律英语教材涵盖了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则看起来更像一个文摘,不能突出重点。⑥老师受专业所限无法精准地讲解专业领域外的部门法,这种一揽子的方式很难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深入掌握每个细节。法律英语的教学无论内容的安排还是教材的选择都不能脱离培养学生用英文表述法律,提高学生在法律实践中的核心竞争力的目标。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表明,全国有权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有650多家,每年培养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十万多人,而最终能从事法律工作的不到8000人,而外资律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门又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说明能将英语和法律完美结合的毕业生有限,不能满足上述机构的要求。市场的需求要求法律英语的教学应有所侧重,使学生充分掌握民商事法律和国际贸易制度下的法律英语技能。

法律英语的教材除有所侧重、体现学科特色外,在撰写的过程中还应充分发挥编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在选择英美案例时,不应将其完全照搬过来并简单的在案例后面附上译文。一本好的法律英语教材,以公司法为例,应在突出我国公司法体例的基础上,参照英美公司法的结构来设置专题。在每个专题下,最好先用中文将背景知识简单介绍,使学生对本专题的内容以及英美独特的制度有个全面的了解,扫除知识上的障碍并激发学生的兴趣。⑦其次,对英美案例应认真挑选,把经典案例特别是经过最高法院裁决的、经常作为先例被遵循的、到目前为止仍然常被学者和法官引用的案例吸收到教材中。由于不可能将整个案件全部搬到教材中,作者应将案件准确地、全面地加以概括。笔者在公司法教学实践中,在揭开法人面纱专题重点讲述了英国普通法历史上首个讨论是否揭开法人面纱的案例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House of Lords, 1897)。这个一百多年前的案例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终审,最终确立了很多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当今英联邦国家的法官们在考虑是否揭开法人面纱时都要追溯到这个案件。⑧笔者在将案例原文印发给学生的同时,还要将自己编写的案例摘要在课上展示给学生。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提出以下几点:(1)法律英语应设置不同的学科,集中各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分别编写。(2)各个学科要有具体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给编者提供指引。(3)法律英语教材不是介绍英美法律制度的教科书,而应与我国的制度结合起来,因此,应有一定的篇幅用英语介绍我国相应的概念和制度。(4)对英美法上的案例的挑选要融入编者的思考,要为教材中具体的专题服务,而不应成为教材的主体。换言之,教材不应成为案例汇编。(5)教材中应有相应的部分体现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范本。如训练学生起草英文合同,撰写公司章程等文件,通过实战提高运用法律英语的能力。(6)在用英文介绍我国制度时不应创设概念,应尊重英美法上的表达习惯。不久前,笔者和国内外专家共同主编了一本英文破产法教材系统介绍我国新的破产法律体系,有位国内专家在谈到“别除权”时选择了“exclusion right”。显然,这是该作者自己创设的,因为“别除权”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沿用的概念,英美法上没有此概念也就没有直接对应的翻译。当该文提交给英国专家审议时就被提出了质疑,“别除权”的含义就是在破产宣告后,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将此话翻译后替代“exclusion right”便解决了英美同行的疑惑。在语言能力培养方面,应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训练。指导学生如何在短时间内从数十页的英文合同中把握住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条款,如何从动辄上万字的英美裁判文书中提炼出案件的争点、法官的逻辑推理以及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时,必要的中英互译训练是不可缺少的。加强训练可以帮助学生熟悉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不断积累专业词汇,避免在运用法律英语时眼高手低。

四、师资短缺

影响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师资保障。当前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主要力量是英语专业的老师,如果语言专业的老师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会存在专业知识面窄,对基本概念、制度、理论和条文讲解不精深,不能有效指导学生进行专门技能的培训。而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语言能力欠缺,虽有不少担任过访问学者,但毕竟没有系统接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学历教育,因此无力承担法律英语教学。⑨解决师资短缺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加强人才储备,为英语能力强且专业素养好的老师提供赴英美等国学习的机会。其次,由于法律英语课程的备课负担重,在教学工作量和课酬的计算上应为承担法律英语教学的老师提供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授课教师的积极性。第三,要让法学专业教师充分认识到我国对国际化高端法律人才需求的紧迫性,从而产生危机感,在承担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做到教学相长。第四,高校层面应加大对教学改革立项的资助力度,使学校的科研经费能够惠及到承担法律英语教学的老师。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本科商法教学改革的双语教学和案例教学探索”(编号FFF061020)。

注解:

①刘汉霞、孙钰明:“论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载《高教探索》2007年卷第6期,第122页。

②薛波(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页。

③李克兴、张新红著:《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84-85页。

④V. Finch,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Perspectives and Principles (2nd ed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2009), p.1.

⑤王岩华: “对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再思考——基于天津市高校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调查与分析”, 载《经济师》2010年第6期,第139-140页。

⑥郭薇:“浅谈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10期,第63-64页。

⑦何家弘:《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⑧P. Davies,Gower and Davies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n, Sweet & Maxwell, London, 2008), pp.35-36.

⑨张乐平:“全球化背景下法学双语教学探讨”,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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