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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财产的继承理论与立法问题

2016-05-14张沁芊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

【摘要】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日益多样化,游戏的种类更是体现了当前我国相关行业发展的状态。但是,我们在积极学习和了解游戏的过程中,也不得不面对虚拟财产的问题。比如通常我们提到的网络游戏中都会带有一些装备、财产等,有些是通过现金购买获得,有些则是通过在玩游戏或者经营的过程中取得的,这些物品我们都将其归结为虚拟财产。当该游戏账号和财产所有人发生意外死亡等情况,这些虚拟财产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的做法是由游戏的管理者取得该游戏账号和财产,这是明显违背相关法律精神的。本文将从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和立法必要性的角度着手,分析实现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理论;立法研究;民事权益

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促进了我们对我国法律进一步的思考,当前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内容都局限于现实中的财产或者权益,对虚拟财产的部分重视不够。近些年由于我国科技的发展,对虚拟财产提出继承权益的案件常有发生,比如QQ号继承案、淘宝店铺继承诉讼案等,这些案件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律存在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的继承法理论和立法研究提出了急迫的要求。笔者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研究在本文中对该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为我国相关立法和理论探讨提供一些帮助。

一、虚拟财产的概述

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对虚拟财产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和认识有利于充分分析虚拟财产的相关继承理论。

1、虚拟财产的认识

虚拟财产是依托现代计算机技术而产生的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但是按照现代的理论理解,并不是所有具有虚拟价值的东西都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根据欧洲国家学者的理论,虚拟财产还必须具有永久性和竞争性的特征,前者是指这些财产不会因为所有人退出电脑系统或者删除软件而消失,只要启动相关系统该财产就会一直存在;后者则指所有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是排他性的,其利用等行为完全符合民法的相关要求,具有排除妨害等权利。

2、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

认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确定其具有法律地位且应当进行保障的基础,但是分析学界的相关理论可以看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学说:第一种是知识产权说,该理论认为虚拟财产是所有人通过付出一定的劳动获得的财产,而且这一财产也是所有人创造的,虚拟财产其实就是所有人取得的知识产权;第二种是物权说,该理论认为虚拟财产其实就是民法中提到的物权,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第三种是财产债权说,该理论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是用户与网络运营管理者之间通过合同方式所产生的一种债权。

笔者认为以上学说都存在错误,第一种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网络使用者所花费的时间、钱并不是付出劳动,该财产不具有垄断性;第二种学说忽视了物权的属性问题,没有认识到物权标的物为有体物的理念;第三种学说完全忽视了债权与物权的关系,而且在结合刑法理论的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的区分。

从以上理论的探讨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对于虚拟财产的分析集中于权利角度,其实虚拟财产更应该是一种利益,这才是其所能够体现的性质。根据利益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其实是一种权益而不是权利,所以在继承理论方面也应当如此认知。

二、虚拟财产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虚拟财产是公民的一种权益,更是我国法律应当保障的内容,所以将虚拟财产进行立法或者规定在我国继承法中是理论要求,也是符合社会实践的体现。

1、虚拟财产具有的经济利益决定了其具有可继承性

我国继承法中所指的继承内容多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者权利,但是虚拟财产同样具有经济价值,体现经济利益。首先,所有人获得虚拟财产过程中支付的购买钱款或者财物能够体现其经济价值,可以参考其对虚拟财产进行定价;其次,无偿取得的虚拟财产可以在不断的经营或者升级中增加其经济价值,比如淘宝店从开始的经营到后来形成固定客户等,都是价值增加的体现;最后,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定虚拟财产的经济利益。

2、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属性证明了其具有可继承性

在传统继承法的客体判定上,除了经济价值属性的决定因素外,精神价值属性也是判定是否有继承性的标准,如结婚照片、旅游照片、庆典录像等。这些物在经济价值上也许不值一提,但往往蕴含着超越经济价值的巨大精神价值。相比一般的物,有学者将其稱为“人格物”,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人格物上附着了精神利益,寄托了当事人的特殊情感,在精神价值的意义上,此类人格物继承更多的是一种情感和精神的继承,远远超过了物本身的市场价值。

3、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现代社会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价值逐渐体现,许多的继承者也开始重视虚拟财产的价值,逐渐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中缺少相关的内容规定,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缺少法律基础。因此,为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我国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明确,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对虚拟财产提出的利益诉求,笔者做了以下分析:

1、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继承的方式

我国普通财产的继承明确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因此,对虚拟财产也应当适用这两种方式。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给予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则应当在所有人死亡后,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于电子遗嘱暂时不予承认,因此,如果是电子遗嘱应当认定无效。

2、对虚拟财产客体进行明确

在虚拟财产继承客体的规定上可采用“类型化+典型列举+排除式”的方式,具体可表述为“可继承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型虚拟财产和非网络型虚拟财产”。网络型虚拟财产包括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和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前者如网络店铺、游戏装备等,后者如邮箱账号和密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虚拟财产不能继承,涉及共同隐私的虚拟财产只能被隐私群体中有继承资格的人继承,此时不受继承顺位的限制。通过这样的表述方式可以囊括更多的虚拟财产客体种类,同时类型化的标准也为适用不同的继承规则提供了便利。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刻不容缓,除了所提到的虚拟财产的客体、继承方式之外,在继承主体、继承程序方面也应当进行明确,笔者认为这些方面与普通财产的继承区别不大,可以参照普通财产的继承进行立法。

【参考文献】

[1] 林旭霞. 虚拟财产产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10:253.

【作者简介】

张沁芊(1995—)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南京理工大学2013级法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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