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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改革

2016-05-14梁蜜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要】当前,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检察制度的改革时一项重要的活动。而检察改革主要分为体制上的改革和机制上的改革两种模式。本文旨在阐述对检察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从多个角度分析当前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司法改革;检察改革;检察制度;检察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而检察改革就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情形下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司法改革的新一轮已经正式拉开了帷幕,而检察机关作为深处变革与创新时代之中的司法机关,应当率先做出改革的举动,立足于检察规律,不断完善检察制度。

就检察制度的改革来说,有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革两种路径。体制改革是从检察制度的根本上去发生变化,让检察制度体制整体从源头处“质变”;而机制改革指从多个微观角度来改革检察制度,意使“量变”从而达到“质变”。体制改革和机制改革应当结合起来,最终使检察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得到完善。

一、从机制上改革检察制度

1、增强人民检察院独立性

目前,影响检察改革的最大弊端在于检察机关行政色彩过于浓厚,而司法化不足,检察权的独立性不高。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对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个问题多次强调。在我国,检察权独立是指检察机关整体独立,其并不是检察官的个人独立。近年来,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下,有观点认为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包括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该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实现检察改革,应当和检察权运行的规律、检察实践相结合。提高检察权的独立性,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要整体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在内部,检察官应当能享有相应的独立性。建议如下:第一,明确办案责任主体,建立检察官责任制。检察官责任制的含义就是检察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独立地办理案件并且做出决定。第二,实现检察指令的书面化。书面化的优点在于可以使检察权运行的过程更加透明、规范,能避免检察长在下达命令时不当干预案件,增强检察权行使的规范性。第三,增加对检察长指令的异议权。当检察人员发现指令存在着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时,可以提醒检察长注意,当检察长的指令确有错误时,提出异议的检察官不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设立检察长指令错误时的追责制度。检察长在做出指令時会更加审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检察长对案件的过度干预。

2、强化检察权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有一句精辟的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教授阿克顿也曾直言:权力导致腐败,失去监督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进行检察制度的改革,切实保障检察权的有效行使,必须要加强对检察权本身的监督制约。”检察权应当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权就完全不受到制约,建立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建立起对检察权的制约,就离不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公检法之间既要相互配合,也要相互制约,这既是法律所规定的,也是检察改革的必经之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并不会降低检察机关的现有地位,而会推动检察机关更加透明、规范。

其次,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与制约必不可少,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需要加强。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分工,让检察机关内部相互制约从而实现监督机制的规范化。

第三,相关部门的监督也必不可少。“严格落实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以案件分流、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环节为关键节点,进行严格监督。严格落实纪律检查各项制度,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的监督。”

第四,完善和拓展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鼓励公民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让公民参与到检察权行使的过程中。不但能让使检察权得到一定的监督,还可以让公民对司法更加信任。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对检察系统的监督,制定相应的规则来确定与重视监督工作。

第五,检察机关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对所负责部门的案件情况进行抽查来行使对检察权的监督。当部门负责人发现其意见与案件处理意见不相符合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交流并且向管理的检察长反映情况,再做出决定。

3、规范内部机构,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

检察机关内部的机构数量在近年来呈现上升的趋势,有些地方院内设机构数量明显偏多,一线之中办案的人员数量严重短缺。并且由于检察机关现行机构设置具有行政化,司法性不明显,因此当前存在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整合办案力量并将内部机构设置规范化。

首先,建设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思想政治是思想之根本,是提高素质的基石。让他们培养起一种法治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保持检察队伍的纯洁性、确保检察工作在正确的方向上行使。其次,加强检察工作能力建设。要让检察工作得到顺利进行,还应当在素质能力上使检察人员得到加强。通过教育和培养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充分提升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最后,强化检察机关机制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同时对优秀的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且着重培养。

二、从体制上进行检察制度改革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进行检察制度改革应当以宪法为出发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是由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因此在进行检察机关改革时不能违背这一规定。改革检察制度首先应当将检察职能与宪法中对其的定位相符合,并以宪法为理论基础与指导,以此为起点优化检察权,让检察权能够更加规范与充分地履行宪法中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在价值取向坚持公平公正、权力法定。在所有的司法部门中,人民群众最能直观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部门是检察机关,因其在多个诉讼环节都有参与,最容易体现出司法质量好坏。如何坚持价值取向有以下两种路径:“一是改善司法环境,推动和促进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有效减少外界对司法的干预;二是改革司法本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效能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同时法律也应当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对其适当的约束。检察机关应做到“法无授权皆禁止”,严格遵守法律赋予的权力边界,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做到“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为、法律未规定的职责不能为”。用法律制度界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

【参考文献】

[1] 梁秋花.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路径探析[J]. 钦州学院学报, 2013(01).

[2] 孙雪丽, 王 伟. 深化检察改革视角下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规范与完善[J]. 犯罪研究, 2014(04).

[3] 游劝荣. 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检察制度改革[N]. 检察日报, 2014-11-21(002).

【作者简介】

梁蜜(1992—),女,四川省达州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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