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传承·开拓
2016-05-14
2015年6月23日,浙江省人大工作研究会第三次理论研讨会在桐庐举行。会议围绕回顾总结本届以来各地人大探索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这一主题,深入研讨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增强人大工作实效的思路和举措,相互启发、借鉴。本期《人大论坛》栏目摘登部分会议论文和交流发言的观点。
突出问题导向 找准监督选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监督工作要讲求实效,首先从选题上就要精准谋划,以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针对问题开展监督,抓住问题连续监督,找准问题依法监督。
一是列出问题清单,突出重点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程序多,内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人大监督不能面面俱到,不能事无巨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下子都监督到位并解决所有问题。2013年以来,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每年在提出司法监督选题时,都注重围绕一个主题,突出监督重点。
如2013年围绕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的重点问题和浙江出现的两个冤错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司法工作实际情况,列出了五个监督重点。2016年更是细化到列出具体的问题清单,针对公检法司四家单位,每家分别列出3个、共计12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开展有明确指向性的跟踪监督。
二是一抓到底,进行连续监督。从前述的监督选题不难看出,这些监督实际上都是围绕规范执法程序,推动公正司法这一主题,每年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连续监督。
公检法司机关处在诉讼程序不同的阶段,工作上本身存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监督中选择一个主题同时涉及公检法司四个机关工作,有利于互相对照,整体推进。并且下一年度针对上一年度的监督情况,结合当年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前后呼应,一以贯之,一抓到底,才能抓出力度,抓出实效。
三是推动完善制度,开展程序监督。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应当注重推动司法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完善制度建设。只有严格依法规范的程序,才能保障实体内容得到公正的处理;而严格依法规范的程序,可以在更高规格、更广范围、更普遍意义上,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内务司法委员会每年选择监督主题时,都注重考察司法机关工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考察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上不完善、不衔接、不落实的问题,推动司法机关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制度规定,从整体上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
四是把握尺度,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应当主要是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人大不应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宜干预过深,更不应对某一具体案件直接做调查、定调子、下结论。人大不是办案机关,不能越俎代庖。
但是,人大不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并不是指人大对个案就不闻不问,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人大必须关注,听取司法机关有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回应群众关切。人大了解的重点应当在于司法机关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有没有存在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徇私舞弊枉法行为。浙江两个冤错案件出现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就组织力量先后两次听取了省公检法机关有关两个案件办理、纠正、整改情况的汇报,并就了解掌握的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可在不同诉讼阶段对案件进行监督处理,是专门的司法个案监督机关。人大可以通过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作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取得监督实效。
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人大与时俱进
宁波市人大办公厅课题组
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必须牢牢坚持和把握正确的方向准则。要坚持“三个统一”。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人大行权履职,要体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要体现更好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要体现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法治建设中有效发挥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通过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二是要坚持传承发展与改革创新相统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确立的国家政权根本性质、国家发展根本任务、国家活动根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一以贯之地执行,坚决不能改;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等,需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不断创新发展完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要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认真总结历届以来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紧密结合改革发展任务,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功效。
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突破相统一。一方面,要着眼全局,充分兼顾人大各项具体制度改革创新的系统性、关联性、协同性,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统筹规划,真正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另一方面,要抓住重点,找准当前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发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有效突破,以点带面,起好“四两拨千斤”作用。
搞好立法协商 提高立法质量
路江通
通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我们认为,要搞好立法协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协商内容的针对性。立法协商不是漫无边际地征求意见,而是针对性很强地征求意见。在召开《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会时,法制委员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取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职责、物业自选管理的模式、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规范、如何规范群租行为等五个重要问题进行听证。由于问题的针对性强,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利益交织缠绕,矛盾各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就为听证人取舍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制委员会在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和团体进行立法协商时,也都是先梳理出一些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征求意见,这不仅有助于将更多的精力引导到焦点和难点问题上,也有助于认识的统一和问题的解决。
二是增强协商对象的广泛性。除重视与行政相对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商,还要充分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重视专家的意见,重视社会各方面具有代表性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与“一府两院”、人民团体的协商,充分发扬立法民主,深入倾听民声,广泛反映民意,集中汇聚民智,确保制定的每一项法规都符合多数人的意愿。
三是增强协商过程的规范性。开展立法协商,要重视协商过程的规范。过程不规范就会影响协商内容的效果,甚至影响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因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协商过程的规范化问题,2015年不仅制定了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为依托代表联络站联系基层开展立法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而且还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从听证内容、听证参加人、听证人、听证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
四是增强协商形式的多样性。立法协商,不仅要用好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这些常规形式,而且还要善于运用各种有利于开展立法协商的形式。如,研讨会、沟通会等。随着互联网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网络征求意见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立法协商形式,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网上立法协商平台。如,网上听证、网上座谈会等,切实拓展立法协商的公众参与面。
让人大代表联络站更具生命力
居亚平
今后,衢州市要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长效运行机制建设,全面夯实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的基础。
认识再提高。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人大代表联络站打造成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汇聚民智的主平台、主阵地,打造成公民参政的主要场所、维护稳定的有效载体、代表工作的交流平台。
活动再丰富。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丰富多彩的活动。一是主题要突出。各乡镇街道人大要认真谋划好、选择好每次代表接待活动的主题,真正做到“上接天线下接地气”,使代表有抓手,让群众“感兴趣”。今年要重点组织好代表开展查找“短板”“治水”“治气”等主题接待活动。二是引导要有方。要公开信息,扩大社会知晓度,组织引导群众踊跃参加。要按照“就地从便”原则,组织代表走进群众中,提高活动效果。三是方式要多样。要利用电子信箱、热线电话、微信群等更加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延伸代表工作触角。
方法再创新。完善和提升人大代表联络站长效运行机制建设,使其功能更丰富、更具生命力。一是“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坚持“请进来”,让代表开展好固定场所接待群众的活动。主动“走出去”,积极引导各级人大代表采取进社区村庄、进厂矿企业、进贸易集市、进项目现场等形式,拓展密切联系群众方式。二是“固定式”与“流动式”相补充。在一些行政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要拓展和延伸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场所,因地制宜,设立流动式人大代表联络站,以方便位置偏远行政村或社区的群众。三是“网上联络站”与“实体联络站”相呼应。在抓好实体代表联络站建设的同时,要依托浙江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推进网上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
人大研究会要强化智库职能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
当前迫切需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人大研究会智库建设。
一是强化智库职能,明确研究会智库的发展定位。各级人大要将研究会作为人大智库纳入到常委会决策体制中,这是推进研究会建设成为人大智库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健全有关机制,进一步明确研究会作为人大智库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和参与决策咨询的途径,引导和推动人大研究会建设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作用。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研究会组织机构建设。要把完善研究会内部运行机制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科学的选题、研究、考核、奖励、宣传等机制。要丰富研究内容,创新活动载体,建立活动抓手,结合常委会重点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研究会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人才流动制度,打通研究会与社会、研究会与人大机关之间人才流动渠道。
三是科学合理分工,各级人大研究会研究内容要有所侧重。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要把研究重点放在理论研究上,加强人大制度和工作的顶层设计;省级研究会要侧重于人大制度实践和人大工作研究,注重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市级以下研究会要把更多的精力花在人大工作的调查研究上,为常委会决策和上级研究会研究提供丰富翔实的调研报告和材料。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形成研究重点突出、责任分工明确的研究工作体系。
四是注重成果转化,扩大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力。要探索建立科学的研究成果转化评估机制,通过建立决策者、研究同行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指标体系,确立科学的评判标准,提升成果转化评估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要加强研究会智库平台建设,广泛建立起会刊和网站,作为研究成果展示和宣传的主要渠道。
五是密切沟通联系,建立人大智库大数据联盟。要建立健全与社科院、党校、高等院校和其他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机构等体制外智库的联系交流机制,加强与专家学者的沟通联系,增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探索人大监督工作绩效评价
南浔区人大常委会
从我国政治制度设计和人大工作实践的角度来看,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绩效评价主要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是由宪法和法律作出的规定。因此,绩效评价及其评价标准设计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来构建,人大监督的绩效首先要体现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绩效评价要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不能设计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根据的指标。
二是立足监督工作实情。对人大监督工作绩效的评价,既要符合理论要求,更要联系实际情况,要针对现阶段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状况来开展。目前人大工作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具有鲜明的阶段性,人大监督工作更是如此。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还未完全到位,监督的领域和深度、力度有限。因此,开展监督绩效评价,其目的在于改进完善监督工作,标准不宜脱离现阶段的实际状况。
三是着眼评价体系建设。总结人大关于监督工作绩效评价方面的有关经验,借鉴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领域绩效评价的有关做法,在整个人大监督体系运行的基础上,运用系统的方法,科学设定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合理设置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形成一套全面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评价体系。
四是坚持过程结果并重。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绩效评价应该贯穿监督全过程,坚持过程导向与结果导向并重,既要评价监督结果,又要评价监督过程,既重视监督全过程的规范、务实,又注重监督结果取得实效,要把议题选定、调研视察、会议审议、跟踪督办等环节贯穿起来。
五是注重评价结果应用。对监督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目的是要正确认识监督成效,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评价结果,分析绩效高低的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促进监督工作不断优化、监督绩效更加明显,更好地发挥特定形式监督、人大整体监督的作用。因此,开展监督工作绩效评价要注重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把结果应用作为绩效评价的落脚点。
增强监督“韧性”,啃下“硬骨头”
蒋临
面对新使命新要求,如何切实提升监督实效。笔者认为,只有在刚性监督的支撑下,开展长期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韧性”,最终才能啃下“硬骨头”、解决“老大难”问题。
(一)完善多种监督手段联动机制。要立足于推进人大监督由一次性监督向连续性监督转变,实现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对初次监督事项,过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议,一抓到底,务求见效。实现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实现常态性监督与非常态性监督结合。根据常态性监督中发现的不同情况,依法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罢免等非常态性监督手段,提升人大监督处置的威慑力。
(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掘九井而无一水,非无水,力不及也。”提升监督韧性跟掘井一样,贵在坚持,其前提是建立与“一府两院”的良好联系沟通。毕竟,长效顺畅的交流机制,是人大掌握对等信息、搞好跟踪监督的重要一环。通过抓好年初面对面“交账”、年中不定期“查账”和年末检查“结账”等三个关键节点,随时掌握被监督对象开展工作的情况,掌握被监督事项的发展情况。
(三)完善问责机制。为了防止向“一府两院”交办的整改问题讲一讲,议一议了事,可对跟踪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整改时间限定、计划安排和整改预期效果等加以细化与明确,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可以出台类似于跟踪监督办法等制度,以专项规定的形式,为县乡人大提升监督“韧性”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用足用好现有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结果的运用,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四)完善监督公开机制。在开展跟踪监督和问效中,可以充分运用多种现代媒体,定期把群众想知道、该知道、必须让群众知道的事项公布于众。一方面,让社会公众知晓开展一系列长期监督背后的人大力量,另一方面,将人大监督工作和政府履职情况一并置于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