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产问题
2016-05-14袁丽华
袁丽华
【摘 要】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日趋复杂,建立和维持良好的法律秩序也就成为了一种必要和必然,然而在全国发展较快的地区的企业破产案中却有层出不穷的问题,破产清算程序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了当今正待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就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其法规作出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多元化;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探讨
一、企业破产与破产清算
(一)企业破产
1.企业破产的界限
关于企业破产的界定,它主要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纵观各国法律规定中对企业破产界限的定义,不外乎两种:一是通过对债务人破产行为的种类列示的列举式;二是通过对债务人破产行为的概括以及归纳的概括式。两种界定方法各有所长,有些国家就采用了折中的办法同时采用两种,但在国际上,采取概括式已经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我们可以推测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我国宣告破产的实际标准。
对于破产界限,我们必须依据以上两个标准。第一,企业的亏损必须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可以区分经营者的主观与客观因素;而且导致的亏损必须是金额较大且连续的。第二,我们对最核心的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做出了四个方面的界定,首先在资产方面分为两种情况:资不抵债和资大于债;其次信用界限在市场经济中更引人注目,信用的恶化导致资金周转不顺,可以称之为财务破产;在时间上的界定是债务履行期已满,且债权人也已提出了偿还要求;最后对于不能清偿的到期业务,在这里指的是所有到期业务均无力偿还,而非个别。
2.企业破产的意义
存在即合理。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亦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企业间的商品经济关系日渐明朗的同时,债权债务关系也日趋复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建立企业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了,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强迫无力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变卖财产以清偿债务,从而真正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市场经济强调的就是竞争,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改善自身的短板,增强竞争力。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家都能认识到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重要性,而实行破产制度才能真正地贯彻好自负盈亏这一原则。不言而喻,在商品经济、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制度已然是这个时代以及当今社会孕育出来的产物。
(二)破产清算
1.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工作过程。由此,国家对这一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形成了破产清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是属于破产制度的,两者关系不对等,破产清算制度服务于破产制度,是将抽象的破产制度具体化的规定。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作出法律认定,也就是破产宣告,即为进入破产清算的大前提,这一制度服务的人群也就是破产债权人,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清偿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券,它的功能就是全面而彻底地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提高企业的破产债权清偿占比。
2.破产清算的意义
通过破产清算,我们才能最大限度的变现破产企业财产和追讨外债,增加破产财产总额,节约清算费用,尽可能地对企业破产财产的安全性进行保护,保证最少的流失量,从而能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企业退出市场机制中的一环,破产清算制度自然有它必不可少的缘由,它能保证破产企业准确无误地退出市场,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功不可没。从债权人这方面来说,企业清算也能从制度上遏制逃债的现象,促进社会的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一)组建清算组
清算工作由一个被法律赋予职权的集体开展,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任务就是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并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它实际上就是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而成立清算组的前提是企业宣告破产,否则就不能开始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也就是说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成立破算清算小组,为尽快开始运作,接管破产企业,限15日内成立。由于破产清算工作专业性、政策性、事务性很强,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中指定。
破产清算组是破产企业职能继承人,任何干扰到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同时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向其报告工作。
(二)破产财产的清理与评估
1.破产财产的清理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要对其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登记造册,达到破产财产产权清晰、范围明确、分类标准、登记无误,作为破产清算后续工作的基础,清算组必须认真对待清理工作。
清算组确认财产归属时,应将破产财产、非破产财产以及有争议的财产区分开来,不能依靠主观推断。在审查财产后,确认为非破产企业财产应妥善保管,报人民法院批准财产所有权人行使财产取回权,有争议的财产应查找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调查,向法院提交关于对破产财产权属争议处理的报告。在一定范围内界定破产财产后,还应按照是否具有福利性和危险性,是否抵押等等对破产财产的自然状况进行核实。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后应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破产财产的评估
为公平起见,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时,清算组理应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选择合理公正的估价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1条规定中如是说:“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明确指出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定人为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时交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在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上,法律规定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来进行。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来出售破产财产,更能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当然根据债券人会议决议的规定,也能够采取除拍卖以外的方式出售。
(三)破产财产的处理
1.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下的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3)清偿破产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无法在同一顺序满足清偿要求时,应按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的分配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我们能得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及时拟定,交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再提交方案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认可,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法律上默认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也可,所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上主要有货币分配方式、实物分配方式、债权分配方式等。货币分配作为最普通也是最主要的分配方式,必须将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变卖后进行分配;实物分配则是对货币分配方式的一种补充和辅助,清算组分配企业破产财产时以货币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取实物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破产财产欠缺法律手续,无法顺利进行拍卖变卖时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既能保证破产财产得到快捷的处理,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破产财产的贬值;而债权分配方式在破产企业的债权分配是仍未得到清偿时,可以将债权按比例分配给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企业的债务人,这种方式可以加大对破产企业的外债进行追讨,减少破产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3.剩余财产的分配
这里所说的剩余财产,就是指企业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别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了所欠下的税款,清偿了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它根据公司债务性质,衡量其轻重而应遵循以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破产人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的破产程序结束,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表等财务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批准或,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宣布企业终止营业,同时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文件送税务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自此,企业法人资格正式终止。
三、企业清算中易出现的财务问题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问题
具体说来,清算组能够从以下人员和机构中选择:第一,优先考虑的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能够且愿意参加清算的;第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物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在整个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扮演着核心地位的角色,对清算流程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清算组成员的构成也就需要更为谨慎。从法律条文中我们能够看出是鼓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到清算工作中的,但由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利益冲突问题,这样可能导致部分清算成员成为清算工作的拦路虎,然而若因此而只选择中介机构来进行清算,也许是能够规避公司内部的矛盾,实现利益均衡,但中介结构终究对破产企业知之甚少,也就难免清算结果有失偏颇。
(二)清算小组效率问题
清算小组中可能出现的小组成员包括与管辖法院同级政府人员,这样一来,小组成员在“心理”上极有可能不服从法院领导,由于本身属于公务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容易出现懈怠心理,难以全情投入;当小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时,可能导致清算工作无方向与中心,工作效率也就无法提高,因而在历年的企业破产案中有个别清算小组的清算时间甚至长达一年半之久。
(三)清算费用问题
由清算小组的效率问题我们也可窥见清算费用问题的一二,清算工作效率低下,使清算战线拉长,从而清算费用也就会增加。清算组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其开支费用的标准与破产财产的比例,这样对清算费用毫无限制,也就容易滋生乱收费的现象,使清算工作陷入僵局,因此清算费用的标准化问题也是迫在眉睫。
(四)破产财产的评估问题
在当下,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是破产财产评估无法忽视的缺陷。清算时无人监管易造成乱收费的弊端,同样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没有财务监督机制,也就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现在通常清算组或办案法官所聘的进行资产评估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约束机制的欠缺和利益的驱动下,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容易失去客观性和真实性。评估管理形同摆设,缺乏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
(五)会计核算问题
由于破产企业管理欠规范,所以破产企业所持的会计资料往往严重失真,内部真正亏损巨大,常常在审计后发现会计资料少提少摊少结转产品成本、费用支出和企业往来账不良现象多多,不按照清算会计制度正确地组织核算,总是形成账实不符的结果,使会计信息对清算工作毫无帮助反而成为其阻力,会计监督制度大打折扣。
首先,在记账方法上,清算小组就存在忽视的态度,财务人也就得过且过,导致账面不全,原始凭证零乱。其次,在货币资金的管理上更是违反了现金管理制度,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的方式转入以出纳为名的账户中,甚至违规支付工资,对于从企业管理部门或政府单位等抽调出来的成员重复支付工资。最后,会计科目的设置不规范也是常有的问题,由于破产企业的特殊性,它的账务处理不同与一般企业,会计对象和会计目标都有所改变,按规定清算应该在开始清算当日重新设立新账,新账设置的科目与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必须对应衔接。
四、关于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会计核算方式应该适应清算的特殊性
当企业面临破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会纷纷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这时就会出现清偿顺序的问题,从而迸发出利益相关者与破产企业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就形成了破产清算的财务关系,造就了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企业的核算主体变为清算小组,对象也变为清算组依法清理变卖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业务活动,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中也无持续经营假设和币值不变假设,破产财产则是根据变现价值计算,有违一般的会计基本原则,因此要根据它的特殊性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
(二)制定公平公正的破产财产评估制度
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常常经过调低资产评估价值来达到避开金融债务的目的,如果我们针对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完善,也许能够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破产财产评估制度,首先是独立审计破产企业财务报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为准,而非企业自己提交的财务报表;其次在聘请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一半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同意,如此便可很好地避免破产财产评估缺乏公正性、权威性的问题,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开竞争,也能使之更加专业化、市场化。
(三)加强破产财产清查的监管机制
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由于无健全的监管制度,出现了清算费用无限制以及清算小组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如果我们从法律上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清算费用的范围、金额等都进行控制,制定具体的数额;或者让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挥作用,监督清查小组的工作等等,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清查组的工作效率,解决清算过程中乱收费的现象。之所以无法达到理想的状态,大概就是自己是无法督促自己的,所以必须完善破产财产清查的监管机制。
(四)建立优秀的清算团队
由于清算组在整个清算工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所以提高破产清算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亦十分重要。这其中包括三方人员:破产会计人员、清算人、清算监督人,无论是清算主体或是相关人员都需进行一定的筛选,首先破产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十分重要,应该具备周全的破产法律知识以及鉴别清算会计信息的能力,且能够透过破产企业的现象看到本质,快速地分析出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症状所在;清算人员则是要求较高的财务管理知识水平和丰富的清算经验;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监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战线长,任务艰巨,业务素质要求十分高,符合上诉要求的清算人员并不好找,所以如今正需要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清算团队,提高清算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结语
资源的有限性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前提,同样的资源不同的人运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取缔破产企业,实现优胜劣汰,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然而破产清算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缺乏对企业清算的科学化、规范化有着直接联系,同时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问题也是不容大家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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