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下法律基础教育探析
2016-05-14黄勃然金茹雪
黄勃然 金茹雪
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法律基础教育的重要性也愈加凸显。但我国法律基础教育起步较晚,定义不明晰,加之先天的一些不足,在实施法律基础教育的过程中,许多问题凸现出来,导致其本身定位的作用难以发挥。故将从法律基础教育的基本定义的确定以及如何解决产生的一些问题为视角来对我国法律基础教育体系的重新构建做一个探析。
关键词 概念 法律基础教育 二元分级递进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扬州大学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基础教育之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扬州地区法律基础教育为样本”的最终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勃然、金茹雪,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22-02
一、法律基础教育的概念
对于法律基础教育这一概念,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且权威的解释。加上“05方案”将作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融为一体,使得其丧失了形式意义上的独立性,这就使得本就不明晰的概念显得更加耐人寻味。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基础教育就是“一种有关法律教育的课程”①。有的学者认为 “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对于法律基础教育较为普遍的定义,认为其是“介于知识教育与价值教育之间的一种教育”③。如果将法律基础教育定义为有关法律教育的课程,就有以偏概全之意,其概念的范畴就过于狭隘。如果仅因为“05方案”将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融为一体,而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其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种悖论,因为思想政治教育是有关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法律基础教育虽带有意识形态色彩,但其本质上是与之截然不同的。因而,将法律基础教育认为是介于知识教育与价值教育之间的一种教育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因为其对法律基础教育的认识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认识到了其核心的本质,但却也因此忽略了最基本的含义。法律基础教育本身是一门课程,一门最基本的法律教育课程。笔者认为,要对法律基础教育这个概念下定义,最根本的就是要抓住法律基础教育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把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法律基础教育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培育人们法律知识、提升人们法律素养并培养人们法治价值观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狭义上是指人们学习法律知识并形成法治价值观的学科。
二、法律基础教育的重要性
(一)从法治国家角度来看法律基础教育的重要性
2014年10月2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到,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法治队伍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干部研讨班上系统阐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一个重要的战略举措。要真正地实现全面的依法治国,就需从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四方面做起。而要真正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基础教育就是一个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前置条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法治社会的到来是必然的趋势。特别是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没有一定的法律素养,那自身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法律基础教育不仅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而且也对于和谐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着重大作用。
(二)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法律基础教育的重要性
公民社会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④。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制也在不断地健全,对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就对法律基础教育有了巨大的需求。但由于一直以来偏重于强调公民的义务,内容上很少涉及公民自身的权利,也很少讲述如何维权。因此,在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人们也离公民社会下的法治愈行愈远。只讲求义务,不讲究权利对于公民来说这是不够公平的,也是不对等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公民社会,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这与法律基础教育密不可分。
三、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
从广义的法律基础教育来看,其作为一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本质上是应具有多元性特征的,但由于我国法律基础教育才开展几十年,所以实施的手段较为单一。故法律基础教育课程作为实现法律基础教育的主要教育手段和表现形式,其在现实生活中开展的实际情况,是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出我国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的。
(一)法学学科属性与思想政治学科归属间的矛盾
在“05”方案中,改变了以往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教育分散的格局,并将法律基础教育纳入了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其实这是比较矛盾的,因为无论是从一级学科上,还是二级学科上分析,法律基础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都归属于不同的学科。相比于新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来说,法学学科是一个古老的学科,它的形成有着一个长久的历程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⑤。这对于一个本来就是内容比较庞杂,专业性强的学科来说是非常的不利的;而且在这一门课中,由于侧重点在政治教育这一大块,所以负责讲授的老师一般是非法学专业的,这与法学的专业性就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使得本就脆弱的法律基础教育更显得苍白无力。
(二)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安排及内容设置不合理
在我国,根据相关课程标准,小学思想品德课对法律基础教育部分仅是初步涉及,初中涉及的法律教育内容较多,高中则将法律常识列为选修科目,在内容上与初中的法制教育几乎重复且较少。大学阶段将法律基础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合二为一,形成一门必修课程,在内容上呈现了与中学阶段整体重复的特征,教学大纲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律法规,但教学时数却很少,从而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三)家庭、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法律基础教育成效
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字眼经常充斥在新闻之中,但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他们之所以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其家庭环境、以及所处社會环境是密不可分的,这对法律将基础教育的成效影响也非常大。中小学是孩子们逐渐成长为有着自我意识的时期,如果在这一关键时期,没有形成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那么一旦他们耳濡目染一些不良行为,就会形成一种扭曲的价值观念,以后要得到改变将是难上加难。因此,青少年只有处于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父母亲有着良好的交流和沟通,才能利于他们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念。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后的底线;良好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一般是在法律这道最后的底线上的。所以优秀的观念往往是对于法律基础教育有着很大积极的影响。
四、我国法律基础教育的体系重构
依法治国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性以及现在法律基础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决定了对我国法律基础教育体系进行重构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法律基础教育的体系重构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基础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独立出来
从法律基础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两门学科的内容上来看,两者是有着非常相似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理念教育。但两者的学科属性和定位是不一样的,思想政治教育侧重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从很大的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行为规范的教育,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教育。因此,只有将法律基础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独立出来,才能更好地从根源上解决法律基础教育定性的问题,也才能让这一学科的重要性凸显出来,更加的受到学校的重视,并为之增加课程课时和内容。
(二)对法律基础课实行二元分级递进制度
所谓二元分级递进制度是指在学生不同的学习阶段对其进行不同的法律基础教育,但都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一直以来法律基础教育偏重于强调公民的义务,却很少涉及公民自身的权利,其忽略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双向性。如果一个人只会说义务而不追求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是永远也学不会尊重别人的权利的。所以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公民社会,那么人们就需要学会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学会去尊重别人的权利。法律基础教育是一个历时性过程,故需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法律基础教育。小学由于认知能力较弱,应侧重于法律一般性常识的教授;中学的时候由于学生理解能力的增强,应该侧重与一般性的法律知识教授,让其对法律内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掌握;高中阶段应该侧重于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的培养;大学阶段应侧重于学生法律价值观的培育以及批判性思维的养成。这样才能够使得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最大化,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实现奠基。
(三)学校和家庭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家庭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发生的第一道防线;学校是一个有目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它承担着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义务。⑥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是学生的第一课堂,学校才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在家庭之中,父母对孩子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只有学校和家庭建立长效持久的合作机制,才能构建起一道坚固的铜墙来抵挡社会上的不良影响,才能够让法律基础教育的价值得以体现出来。
五、结语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真正地要做到依法治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正所谓“少年强,则国强”,为了促进法律基础教育在我国更好的发展,为了更大限度地发挥出法律基础教育对于我们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意义。我们有必要从阻碍法律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些根源性问题入手,构造出一个适合我们国情,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大有裨益的法律基础教育模式,为法律基础教育的发展也为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开启一个新的篇章!
注释:
①王昊昕、臧亮.对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反思.中国电力教育.2011(8).
②袁媛.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与定位.学理论.2013(9).
③张会峰.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法律基础教育的侧重.思想教育研究.2012(8).
④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政法论丛.2007(10).
⑤闫立超.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沿革、困境与突围.当代教育论坛.2014(4).
⑥杜淑冰.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预防.青年探索.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