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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人身权概述

2016-05-14牛一岚

法制与社会 2016年8期
关键词:人身权保护刑法

摘 要 人是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宪法、刑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保护的主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我国刑法人身权利的概念,阐述了我国刑法对人身权进行保护的现状,并就如何提高我国人身权保护水平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刑法 人身权 保护

作者简介:牛一岚,东华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14-02

人身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作為社会主体的人,一旦失去了人身权利则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保护人身权利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刑法在保护人身权利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一、我国人身权的含义

人身权利简称人身权。在我国的刑法典和其他法律上,人身权利始终没有法律层面上的定义,只是在刑法分则中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作为第四章的主要内容,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列举了“人身权”的相关内容。在对人身权利的含义进行说明时,刑法界一般采用定义加列举法、简单列举法、简要说明法、直接说明法及附加说明法等。如定义加列举法把人身权利解释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如健康权、生命权、人格名誉权、人身自由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等。

除用上述方法对人身权利进行说明外,我国刑法关于人身权利的含义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对人身权利的描述在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只是广义概念比狭义概念多了一个婚姻家庭权。

但是不论采取哪种方法,我国法律界都把人身权利看作是和公民身体有关的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人的最重要权利。刑法对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等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中,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名誉权等是人身权利的核心,住宅不受侵犯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权等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各项权利都得到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在上述人身权利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受教育权等新的人身权利。这些观点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权利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二、我国承认和遵循的国际人权法律

通常来讲,一个国家的刑法是按照自己国家的道德观念和文化意识形态制定的,如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运用何种刑罚等。同样,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也都有自己的标准,其他国家的保护标准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照抄照搬。尽管各国在制定人权方面都有自己的标准和自由,但是如果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抨击和谴责。因此,国际人权法便成了保护人身权利的一般国际标准,以国际人权法为依据研究人身权刑法保护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前,我国已经承认了很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具有代表性的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协定书和第二协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诸多公约和协定书。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部文件。“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基础、重中之重和核心文件,其他人权文件和国际公约的制定都以国际人权宪章为依据,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细化和具体化。

三、国际人身权刑法保护的一般标准

(一)国际人身权特点

国际人权特点主要有三方面内容:首先,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其次,人身权是现代人权法的重要内容,是个人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并以国际人权法作为研究和探讨人权的依据。最后,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

(二)国际人权法遵循的原则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国际人权法立法的理论基础。二是法治保护原则,这是国际人权法立法的制度基础。三是全面保护原则,全方位地涵盖了人的各项权利。四是特别保护原则。国际人权法非常注重对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等容易受歧视的特殊群体提供特殊的保护。

(三)国际人身权保护的一般标准

首先,人身权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的总称。其次,要从国家和个人两方面防止人身权受到不法侵犯。再次,国家是保护公民人身权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通过制定人身权保护法,以明确国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义务,这是确保公民人身权不受侵犯的前提。四是国际人权法明确了人身权保护范围,并作出了详细规定。五是国际人权法注重平等保护原则,尤其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六是国际人权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四、我国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一)对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生命权也就谈不上其他权利了,因此生命权始终处于人身权利的首要位置。我国刑法在保护生命权方面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是最严重的犯罪,禁止任何个人非法侵害他人生命,而且对犯有故意杀人罪的罪犯要首先适用死刑。二是刑法既保留死刑,又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我国法律在保护生命权方面,对控制死刑给予了高度重视,以防因“法律规定的死刑”而使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合法侵犯”。但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人身安全罪、经济罪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类犯罪行为适用死刑。

(二)对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是仅次于生命权的重要人权,它与生命权既紧密相联又有所区别。所谓健康,就是指人的身体没有疾病并保持正常的生理机能。保护人的健康权,就是确保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保护公民人身的完整性是健康权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把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明确分开,但是从刑法角度出发,二者是不同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侵害人身完整性和其他健康权,在保护健康权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人身完整性的一般保护;二是通过禁止酷刑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三是明确规定不能强迫公民劳动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四是明确规定不能强迫公民进行医学和科学试验。

(三)对自由权的保护

我国的自由权通常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我国刑法对自由权的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通过禁止非法拘禁活动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一般性保护;二是对妇女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尤其是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利,这是妇女特有的一种人身权利。但是,保護妇女的性自主权要以全社会及其成员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如果妇女行使性权利损害了社会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人格名誉权的保护

我国刑法上所说的人格名誉权是名誉权和人格权的合称。名誉是社会对公民价值的认可程度,即社会对公民的道德、人品、信誉度、才干和作风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就是公民名誉依法不受侵害的权利。刑法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分为直接保护和同时保护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格名誉权的直接保护。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人格名誉权”唯一的一条法律。二是对人格名誉权的同时保护,也就是说刑法没有把人格名誉权作为单独的犯罪客体,而是和其他犯罪客体一起,作为复杂的犯罪客体加以保护。

五、我国刑法人身权保护水平

(一)我国刑法人身权保护现状

人身权是现代人权范畴中的重要内容,与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及发展有密切关系。当前,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互相补充的比较完整的人身权利保护制度,并逐步与国际人权标准趋向一致,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严格的法律保障。在保护人身权方面,我国结合自身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及社会状况等实际,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在反对或者禁止侵犯人身权利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从长远来看,我国的人权保护还处于稳步发展状态,我国刑法在保护人身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人身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概念在在认识水平上还待加强。二是人身权保护法律框架仍存在结构性缺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通过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保护人身权,这在追究侵犯人权行为时不但效率低下、成本较高,而且这种方法是否符合国际标准,法律界还在探讨中。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较多、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这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不利于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四是在健康权保护方面,我国刑法没有为公民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如酷刑的起刑点较低、没有禁止非自愿的医学和科学试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等,这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

(二)提高人身权保护水平的意义

由于我国刑法在人身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切实提高人身权保护水平,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人身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公民没有人身自由就不能保证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顺利发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就限制了现代事业的发展。人身权利保护水平代表着公民享有自由程度的高低,要使社会、经济、文化得到快速发展就必须使公民享有更高的人身权保护水平。保护人身权不仅事关公民的各种权利,而且更事关法律的完善、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权威。因此提高人身权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提高我国人身权保护水平的途径

降低起刑点是提高公民人身权保护水平、改革我国法律制度的正确方向。降低起刑点符合公民人身权利不容侵犯的立法理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要求,这是我国预防犯罪的基本方法,与国际人权法保护人权的标准是一致的,也是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降低起刑点会使犯罪观念和刑罚观念得到更新,有助于民众明确是非观念,有利于减少和废除死刑,有利于国家投入更大的财力和精力保护人权,从而提高国家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为改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为提高我国人权保护水平开辟出符合国际标准的道路。

总之,人身权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法及相关法律予以保护的重要内容。针对我国刑法人身权保护现状,有必要提高我国刑法人身权保护水平,以便使公民的人身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

参考文献:

[1]韩劲松.论起刑点.学术交流.2012(8).

[2]何承斌.试论人权的刑法保障的若干问题.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3]马冬梅.我国公民人身权保护的刑事政策思考.河北法学.2008 (10).

[4]王世洲.国际人权标准与我国刑法人身权保护的发展方向.法学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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