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关于理想的类型
2016-05-14赵丽萍
【摘要】“理想类型”方法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核心心位置,既是韦伯在社会科学方面认识论的集中体现,同时又是其社会研究的基本概念工具。理想类型不是对实际社会存在的概括,只是理论家为了分析现象、理解现实而构想的理论模式,它是韦伯试图为社会科学研究奠定坚实的逻辑基础而建立的。
【关键词】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理性类型
一、韦伯简单介绍
马克斯·韦伯(1864-1920)是近代社会科学发展史上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在社会学领域中与卡尔·马克思、迪尔凯姆并驾齐驱。他涉及的领域特别多,哲学、社会学、历史、宗教。
二、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论理想的类型
1.概念:理想类型是一种思维逻辑上的完善物,它对经验现实不是摹写和复制,而是综合和建构。它是一种乌托邦。理想类型是韦伯对经验现实进行比较分析和因果解释的“坐标原点”,是他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和理解的“透视镜”。
2.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的核心及特点
核心为:是构建一个存在于主观思维中的关于某些现象的典型形态的概念模式。特点:在于,虽然构成这个概念模式的各要素存在于现实之中,但是这种“理想类型”却很少或根本不存在于现实之中。换句话说,理想类型是根据一种主观价值观,通过对客观经验事实的主观抽象、概括,从而做出对客观经验事实的一种陈述体系。理想类型虽不是对经验事实的客观描述,可也不是虚构的,而是来自于对抽象的现实。韦伯就试图使用这种结合主客观的认识论来进行历史研究。
3.“理想类型”方法提出的原因
社会学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存在着一个方法论的问题,由此也产生了两大对立的阵营:实证主义社会学和反实证主义社会学。这两个学派之间的对立和斗争,促进着社会学的发展。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英法早期实证主义者,在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和生物学方面取得巨大成果的背景下,反对超自然力量和抽象思辨,把社会现象视为与物理现象相同的自然现象,期冀用自然科学方法和手段来研究社会和人,建立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研究范式。而深受德国人文熏陶的狄尔泰,则从本体论出发,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在他看来,无论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还是客观唯心主义的历史哲学,都无法反映社会生活和社会精神的特殊性,自然科学所做的工作仅仅是依照自然规律,把一些观察到的事物与另外一些事物联系起来,并对它们做出解释。正同他的名言,我们解释的是自然,而我们理解的是精神生活。
4.“理想类型”的界定与应用
理想类型是作为与自然主义相对立的方法提出来的,韦伯以此作为对抗自然主义偏见在文化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影响的手段。如前所述,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带有很强的独特性及主观随意性,换句话说,是有动机和有意志的主体行为。这样,也许会有人问,那社会学是否还具有客观性?在韦伯看来,客观事物的性质只有经过概念化才能得以认识。所以,韦伯想通过“理想类型”来建构一种抽象理论的概念结构,来掌握社会领域的复杂性,以此把握社会科学的客观性。这种概念结构的基本成分是一般的概念,但它与其他一般的概念又是不同的。因为这个一般概念是达到个别之物、达到文化现象的特异性的手段,是文化科学认识实在的特有方法。
韦伯看来,采用这种概念模式的本质是“把历史生活中某些关系和事情集合为一个复合体,它被想象为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体系。而实质上,这一结构本身就像一个通过着重分析现实的某些因素而得出的乌托邦”。
韦伯对“理想类型”的诠释有如下观点:理想类型的一词适用于指关于行动者与行动要素之间的关系的分类和陈述,亦即根据或参照行动者心中的思想和行动取向所依据的一个或几个行为准则所作出的分类和陈述。理想类型是这样形成的:单方面地强调一个或几个观点,并将与这些单方面强调的观点相匹配的现象,亦即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和偶尔又不存在的个别现象,综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思维图像。
韦伯看来理想类型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分析结构通过这种分析方法,可以使其与经验实在相比较。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说,由于经验现实是复杂多样的,包含无数的关系和事件,就研究者来说,他不可能穷尽社会实在的所有特征,那就可通过理想类型,借着片面地强调或夸张现实里面的某些成分,然后把它提升到一种纯粹的概念。这种纯粹的概念是一种乌托邦,在现实中是找不到的,它只是我们建构出来的思维图像,而借助于这个建构出来的思维图像,我们可以把它去跟我们研究所寻得的资料,或是我们在现实里面对经验的整理加以对照,看看现实与理想类型之间的距离有多远,并力图说明存在这些差距的原因。
【参考文献】
[1](德国)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德国)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冯钢.“客观性”、“理想类型”与“伪道德中立”——评罗卫东的“重返韦伯”[J].浙江社会科学.2006(06)
[4]王静.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历史学实践[J].前沿.2013(05)
[5]白中林.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D].中国政法大学.2008(硕士)
作者简介:赵丽萍(1991-),女,汉族,贵州六枝特区,贵州民族大学2014级社会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