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袭击引发的防御性紧急避险限度问题
2016-05-14杨璇
杨璇
【摘要】动物袭击引发的防御性紧急避险限度应依据事故现场受害人和动物的伤情进行判断,不过,动物的迟延性伤情虽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但考虑到当今社会动物与人关系的特殊性,动物所有人可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动物袭击;防御性紧急避险;限度;损害赔偿
紧急避险的起因多种多样,可以是基于自然力量、他人的非法侵害行为、动物的袭击、人的生理和病理需要等。其中动物袭击引发的紧急避险问题日益引发公众的关注,比如前段时间的杜高犬案,案中饲养人养的杜高犬由于动物的本性袭击了一名保安,咬住保安使其不能反抗,周围的群众见势上去帮保安赶走了恶狗,当保安向饲养人索要赔偿金时,饲养人却以杜高犬回家后因前一天受伤过重不治身亡为由反向保安索要侵权损害赔偿金。其实,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保安和其他群众的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紧急避险分为防御性紧急避险和攻击性紧急避险,此处所讨论的动物袭击引发的紧急避险属于防御性紧急避险,即针对危险物本身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行为的客观条件之一是避险行为的相当性。所谓相当性,是指避险行为按社会上的一般人的观念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说是能够被社会的一般人所认可的。对避险行为相当性的判定即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度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避险行为限度的界定也决定着某一避险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上认可的正当紧急避险的范畴。
关于紧急避险限度的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分为不同学说,有轻于说、轻于加必要说、等于加必要说、相等说、综合评判说,各种观点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各异,但在方法论上都立足于功利主义的要求,将损害利益和保全利益进行比较权衡。我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上采取“轻于说”,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在具体判断的时候,同性质的利益大小比较是较容易和明显的,通过数量、质量和同类中所处的地位的比较即可实现,如: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以比较财产价值的大小,而在人身权益中首先是生命,其次是人身健康,再是人身自由。在不同性质的利益间进行比较时,利益权衡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难用一个具体绝对的标准来判定,往往要依靠社会的价值观念来加以认识。一般而言,在法益冲突时,抽象地将法益的位阶定位如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而法益实质上是人对自然事物的情绪反映,因而会受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很难形成一个客观的标准,关于紧急避险的衡平性问题,还要依赖于司法实践在不同情境中形成相对客观的尺度。
在对动物袭击时紧急避险的限度进行界定时,往往涉及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是加害动物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动物在法律中并不具备独立性,而是依附于人,属于人的财产,因而,当加害的动物是无主物时,并不存在利益的权衡和比较,当加害动物是有主物时,才存在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动物主人(或饲养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冲突。如前所述,动物并不是法的独立调整对象,而是从属于人,作为人的财产对其进行保护。因而,在动物袭击人的案件中表面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动物的生命身体的冲突,实则是人的生命身体和人的财产权益的冲突,从它们在法律位阶的地位上来看,人的生命身体明显高于人的财产权益,所以说,动物袭击人时,从法律上的利益权衡来看,人的反抗具有相当的正当性。
具体到杜高犬案件中,杜高犬袭击的是保安的人身安全,而保安和其他人驱赶杜高犬的行为在法律上看来是损害的狗主人的财产权,仅从不同法益的位阶来看,显然保安的人身安全更为重要。
然而,并不是说保护的法益大于损害的法益就一定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杜高犬案中,如果杜高犬当时死咬着保安不放,使保安的生命已经受到了危险,那么保安和旁观者驱赶杜高犬时则可以用一切办法来达到目的,即使这样会使杜高犬的生命受到威胁也不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如果杜高犬当时对保安的生命和身体并未造成多大威胁,则不能采取过于激烈的手段,若除了赶走杜高犬外还额外致其受伤或死亡,那么狗主人则可要求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但该赔偿并不能减免狗主人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动物袭击引起的紧急避险中还有一些特殊的问题。因为动物是不会说话的,因而不能表达自己的感受,所以会对动物的伤情判断造成一些困难。比如:杜高犬案中,当时杜高犬表面上并没有什么严重的伤,但是回家后第二天却死了,使保安和群众行为结果的严重性滞后表现出来,由此也引起了保安和狗主人的争议。关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是难以避免的,关键在于实务中如何处理。有人主张以现场表现为准,认为要以动物在现场的伤情为准;有人认为应该有一个观察期,看动物在观察期内的伤情。笔者认为,作为紧急避险限度的标准应关注动物在现场的伤情,因为受害人当时本就处于危机状态,神经紧张,并没有过多的精力去判断是否会给动物造成内伤,只是为了驱赶动物用一切必要的方法。因而,如果还将动物的伤情判定设置一个观察期,以此来认定受害人的防御行为是否超过了紧急避险的限度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过,动物在一定时间内伤情加重或死亡虽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但基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责任承担属无过错责任,故可以要求实施了加重危害行为的受害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杜高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杜高犬本身的价值,一方面,杜高犬是一种名贵犬种,购买杜高犬花费了很高的费用;另一方面,杜高犬与狗主人关系密切,承担了狗主人部分精神依托,所以狗主人才会在杜高犬死后拒绝赔偿并且还要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养宠物已经成了现在的社会潮流,宠物不仅是主人的财产,也是主人的精神伴侣,所以其价值也得到了很大提升,因而在受害人反击宠物时,若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则宠物所有人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应得到法律支持的。
动物袭击案中动物的潜在伤情虽不能作为判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狗主人请求加害人担责的依据。在杜高犬案中,狗主人以自己的狗被打死了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求受害者赔偿狗的等同价值的行为于法无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动物主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袭击致人伤亡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而,狗主人不能拒绝对保安的赔偿。而保安和群众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对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只是,若保安和群众的防御行为,超过了与动物的加害行为相当的程度,那么狗主人可向过激防御行为实施者请求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综上所述,关于动物袭击引起的防御性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度问题,虽然因为实务中各种问题的复杂性,很难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但是总体来说,对于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应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判定,即不考虑动物的潜在伤情,同时,在进行法益之间的权衡和比较时,突出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高于动物所有人基于对动物的所有权享有的财产权,因而,一般而言,受害人的防御性行为都不会超过必要限度而阻却正当紧急避险行为的成立,当然这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考虑并对各个相关法益进行分析比较。不过,如果受害人的防御行为给动物造成了迟延性的潜在伤害,则动物所有人可以根据动物本身的财产价值和于动物所有人而言的精神价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 主编. 《刑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 李小涛. 紧急避险研究[D]. 武汉大学, 2009.
[3] 张毅. 紧急避险制度若干争议法律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