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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的法律对策

2016-05-14王琬琼

青春岁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农药诚信农户

王琬琼

【摘要】本文认为农药残留问题是市场、农民自身、政府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所以治理对策也必须是多方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立法,规范市场,在思想上提高环保意识,引导农民正确高效使用农药,在技术上强化检测手段,最终控制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关键词】农药残留;法律对策

国外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的消费和健康的生活,我国是个农药大国,农药残留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所以,我们在分析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根本原因之后,得出农药残留的问题是市场、农民自身、政府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治理的对策也必须是多方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立法,规范市场;在思想上提高环保意识,引导农民正确高效使用农药;在技术上强化检测手段,最终控制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现在笔者在此谈谈对我国农药残留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应规范农产品市场,建立“无残留”诚信承诺机制

各级政府应在抓好农产品市场的同时,着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交易场所,对大中性农产品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实施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交易环节截断非安全食用农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机会,促使优质优价机制的形成,利用“看不见的手”刺激安全农产品市场尽可能快地过度到优质安全农产品市场,并彰显优质优价的安全农产品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示范、导向和辐射效应,从而进一步形成良性循环。

所谓价格调节机制,是指通过价格升降调节商品和服务要素的供给和需求,引导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以及服务的供给和需求正常运行的制度方法。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价格调节机制,要求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价格与质量不仅正相关,而且要保持高度的一致,使优质安全食用农产品有着良好的市场营销环境和较为理想的相对价格,使优质安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有利可图,从而引导和激励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于农民食用无毒无害的农药进行生产而投入的资金,在一定时间内都生产出农药残留无超标的安全农产品,政府应该给与一定的补贴与奖励。

诚信承诺机制的建设。目前中国在诚信承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要把诚信承诺机制建立起来。加快培育诚信承诺主体。就安全农产品来说,诚信承诺主体主要是农户、企业和政府。政府的诚信承诺主要表现在政府要守信重诺,言必信,行比果。只有建成诚信政府,让广大消费者坚信政府承诺目标肯定会兑现,才能在政府引导下自觉维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承诺要从小处入手,贯穿于细节。企业和农户对于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承诺其农药投入与使用是规范操作,农产品无农药残留超标现象。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营造一个让消费者放心的氛围。

二、统一监管模式

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是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交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而我国现行的检测部门不仅仅有农业部门下设的检测机构,还有我国卫生、质检、工商系统也建设不同层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执法权力,各部门对农产品农药残留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相互之间无法形成合力,使监管职责难以落到实处,同时职权的冲突可能造成管理中的缺位和时候的推诿。这样会笔者认为,对于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应统一由农业部门负责。这样在职权划分上明细了职权,统一了监管。更有利于农药残留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效的取得。农业部的地方检测、检测机构可结合当地农产品生产的需要,完善基层农产品检测检验体系。各省、直辖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地)级或区域性农产品专门检测机构,同时向县一级延伸,逐步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实现对农产品从“农业投入到批发市场”的全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将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化由农业部来承担,在现实的生活中也有待于将检测工作落在实处。

三、提倡农产品安全中介组织的监管

市场失灵引发政府监管,政府干预又存在政府失灵现象,从而引发我们探讨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制度安排上寻求新生力量。此时,我们将目光投向与农产品生产息息相关的一些民间自生的中介组织。当务之急需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协会等农产品安全中介组织,促进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良性互动。事实上,建立健全农产品农药残留管理的长效机制,不仅仅需要政府监管,而且更需要的是农户,农民组织的有效配合;不仅仅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且更需要农业中介组织对于使用农药的自我约束。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并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散农户的生产受规模和交易成本的制约,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不能成为市场流通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农民的用药给与即时的指导与监督,这将在源头上大大降低农药残留的概率。

四、提倡对小农户生产的事后监管模式

我国农产产品农药残留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在于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而且还包括众达2亿多的农户。关于小规模生产和组织化生产的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主义小规模和组织化生产之间协调的立法思路。我国的农产品生产方式具有小规模生产和组织化生产并行的特点。当前在多样性的农业生产方式中,小规模经营是其中的主导模式。从理论上说,规模化生产的方式具有更强烈的质量安全保障意识,更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因此从制度运行的可行性出发,要求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承担更多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记录制度,作为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义务,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而对于分散的农户生产活动主要应当采取倡导和鼓励的方式,引导其逐步建立健全生产记录,而不宜作为强制性的义务。但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仍然是我国主要的农产品生产方式,也是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基于保护小规模生产的利益而放弃对其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将会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设计的目标落空。基于小规模生产者与组织化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差异以及监管资源的有限性,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制度,即对组织话生产者强调事先监督,对小规模生产者强调事后监督的模式。小农户农民应做的事情主要分三类:一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了解,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二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操作规程开展规范化生产,从投入品农药源头抓起;三是积极配合培训,懂得鉴别农药及带药农产品,提高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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