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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的归法律:雷洋案的法治视角

2016-05-14丁冬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当事人逻辑权利

丁冬

闹得沸沸扬扬的雷洋案,最新的进展是雷洋尸检结果公布后,北京检方以涉嫌玩忽职守对涉事警察邢某等决定逮捕。从事发到现在,雷洋案的公共事件化,呈现出了当下中国社会热点事件的惯常逻辑:事件发生,经由当事人爆料或媒体报道,因事件本身的特定性、当事人身份、家庭等特质引发更多的细节披露、争论和质疑,各方主体你方唱罢我登场,事件进入公共舆论的漩涡。也正因为此,各方建立在法律逻辑、道德逻辑、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基础上的观点混同争辩,加剧了事件的复杂化,甚至出现案件细节事实乃至当事人权利的重构。当事人被过度消费的背后,是民众朴素的正义观感借助互联网的迅速传播和放大,也反映出法治基础的羸弱。

雷洋案中,首先是雷洋的身世被曝光出来,人大的高材生、年幼女儿的爸爸。接下来是人大校友的集体发声,要求对雷洋死亡事件进行独立调查核实。雷洋尸检结果公布,北京检方决定对涉案警察逮捕后,派出所邢副所长的身世经历也被披露,中国政法的高材生、家庭贫困、举全村之力供他上大学。言外之意,就是雷洋可怜,邢警官也很可怜。事件逐渐演化,变成了人大和法大两所大学校友之间的“战争”。当事人的这些个人信息被逐渐披露出来,已经毫无隐私可言,更重要的是这些飞短流长,印刻着法律逻辑和道德逻辑的混同,已经影响了我们对于案子本身的讨论和判断。

回顾到案件本身,当事人的学历、家庭等带有诸多个人色彩的特质不应该被过多带入到案件的讨论中来。换句话说,这些个人特质的因素不应该作为定性的依据,而只能是在具体案件裁量过程中扮演“酌定”的参考性因素。法律逻辑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分析,对于雷洋案来说,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雷洋作为中国公民,他享有的权利是作为行政相对人,在面对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警察执法时,其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当然还有最起码的一点就是知晓执法者身份的权利。雷洋的义务也非常明确,就是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执法时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而作为执法者的警察,他享有的权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依法进行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所负有的义务则是依法规范执法,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谨慎运用警察权,妥为自由裁量,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站在这个权利义务的框架里去分析,法律的逻辑是连贯和清晰的,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也只有站在法律逻辑的框架里去分析,才不会遮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雷洋案目前还处于检方的立案侦查阶段,对于涉案警察的罪与非罪,尚待司法机关的裁决。但是案件留待思考的地方却是很多。雷洋案的公共事件化,一方面对事件的迅速调查核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个案公共事件化之后各方基于不同立场的逻辑混同所带来的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困难。道德逻辑、法律逻辑混为一谈,导致的是争论各方各说各话,越争越乱。这种背后隐含的深层次问题则是法治思维的缺失。雷洋案所带来的另一值得思考的问题则是包括警察权在内的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问题。随着现代社会事务的日益冗杂,包括警察权在内的行政权力总体上呈现出向社会事务各个层面扩张的趋向,如何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这种权力扩张的误伤是当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命题,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以警察权为例,警察权的行使往往伴随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和财产的限制甚至剥夺,权力的行使就更需要有严格的规范,这种规范既包括程序上的规范,也包括实体上的规范。比如,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都明确规定了警察行使当场盘问检查权或查验身份证都必须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这一前置条件。经由个案来认识和解决难题,做出改变为时未晚,这是雷洋案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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