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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剖析

2016-05-14张瑜

智富时代 2016年9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社区矫正

张瑜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不断受到司法实践的挑战,本文以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为视角,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不断积累的经验,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司法所

从2003年7月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经历了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初步确立。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现今,指导社区矫正司法实践工作的最广泛使用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于2012年3月下发施行的,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规定较为单一、笼统,司法实践中又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挑战着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本文以西方社区矫正制度为借鉴,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经验,就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在依法对判处缓刑、管制、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刑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贫等工作的总称。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从社区矫正的内容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约成本,提高刑罚效益。监禁刑的适用需要国家对监狱进行大量的财政投入,但是罪犯在监狱中易交叉感染,形成监狱人格,长期与社会隔离,罪犯复归社会的能力变弱甚至丧失,没有减少不断攀升的监狱人口,也没有减少犯罪率和重犯率,实行社区矫正能够减少监禁刑带来的弊端,节约成本,提高刑罚效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罪犯复归社会的能力。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被判处缓刑、管制,以及符合一定条件、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可以继续工作,维系家庭,减轻对子女的不利影响,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

第三,有利于改造教育罪犯。法官在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会启动对被告人、罪犯的调查评估工作,综合认定对被告人、罪犯的基本情况、犯罪情况、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一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在其近亲属、学校或者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共同监督和帮助下,改造自己的思想,接受教育,进行社区服务,努力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二、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矫正主体的职能规定笼统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实践中,是由司法所对判处缓刑、管制、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罪犯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后,为其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专门的矫正小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实践中存在问题:矫正小组承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监督、矫正、管理的职能,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小组组长,矫正小组其他成员仅仅承担矫正职能,还是同样承担教育、监督职能?还是承担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能?亦或是仅仅承担帮教协议里的职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这些问题。

(二)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

第一,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改造罪犯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划分,我国监狱制定了分类管理、分级处遇的制度,目的就是有针对性的改造罪犯,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分类管理规定的较为笼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仅仅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帮助措施,没有明确对其依照犯罪性质划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犯罪等分类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不能够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第二,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所犯的罪行比较轻微,悔罪态度较好,由于是非监禁刑和罪犯形成交叉感染、没有染上恶习,对于他们和在监狱里面服刑多年的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同样的社区矫正内容,没有针对性的对其矫正,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已然退化。

(三)社区矫正内容的缺失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贫等工作,内容规定较为笼统和单一。

英美法系国家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借鉴其社区矫正的经验,法官可以对犯罪人判处一项或者多项的社区令,对中国能够适用的是建立社区毒品管护中心、使用电子监控、毒品矫正、酒精依赖治疗、管护中心、日报告中心制度、家庭拘禁等,以此来丰富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制定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

现今,指导社区矫正实践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没有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专门性的立法,这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工作是困难的,因此,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迫在眉睫的,

(二)丰富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第一,明确矫正主体的权限职能,防止责任推诿。

第二,完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矫正官、管制矫正官、假释矫正官、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官对其分类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也进行分类管理,依照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犯罪性质、悔罪表现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划分为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类型,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实行不同的矫正方法。

第三,在社区建立毒品、药物管护中心。对与毒品、酒精有关的犯罪,如有必要对其进行专业的住院管护,不用住院管护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接受司法矫正人员不定期的家庭走访,随即进行药物测试。

第四,符合条件的,建立电子监控制度。建立电子监控可以有效的监督社区矫正人员的方位,可以每周或者每月打开电子监控设备即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学习、思想动态,提高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五,建立家庭拘禁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天在家里呆几个小时学习,家庭拘禁可以配用电子监控设备。

第六,用锻炼、培训等有效方式补充社区服务内容。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但是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优点是不可否认的,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建明.社区矫正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守芬,王琪,叶慧娟.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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