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票据核心功能的转变
2016-05-14逯湃
摘 要 票据功能是票据本身所具有的能力,主要包括汇兑功能、支付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在目前我国的票据法体系下,票据的核心功能是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但是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创新型支付工具的出现也恰恰冲击着这两个功能,削弱了其功能的发挥。所以在票据核心功能的转变上应该侧重于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发挥,从而构建我国的票据法体系,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
关键词 票据 核心功能 互联网 创新型支付工具
作者简介:逯湃,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67-02
一、票据的功能简述
在商事法律体系中,票据法是典型的商事工具法,而票据是现在商业社会中重要的商事工具之一。因此,充分发挥票据在商事交易中的功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关于票据的功能,主要包括了汇兑功能、支付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功能,代替了现金的流通,克服了空间上货币的汇兑困难。就我国而言,汇兑功能主要通过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实现,现行汇票制度也主要基于票据的汇兑功能而构建。
支付功能,指票据代替现金为支付来清偿交易的债权债务,支票就是其典型体现;另外票据可为结算,即债务的抵消,可看作是两个支付行为的完成,是支付功能的体现。支付功能的发挥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可以减少货币发行;对个人而言,由于票据的便携,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加快了交易的速度。
信用功能,指当事人可凭某人信用,以未来可以取得之金钱为现在之金钱使用,克服了金钱支付在时间上的阻碍。尤其是票据背书制度的出现,客观上增加了票据的信用功能,背书越多,信用越强。此功能主要体现在远期票据上。
融资功能,是现代票据制度中最新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功能,就是指利用票据来筹集资金、融通资金和调度资金,以此方式来解决短期货币资金周转的困难。实现此功能主要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的多次背书、交付,而不仅仅是限于票据的一次付款。具体来说,表现为贴现制度,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二、目前票据的核心功能
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票据法体系中票据的核心功能是票据的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汇兑功能作为最早产生的功能,克服了货币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方便了货币异地之间的转移。在我国《票据法》制定之时仍是以汇兑功能为核心功能之一制定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具体使用要多于本票和支票,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行立法对汇兑功能的重视。
第二,票据具有代替货币为支付的功能,结算功能可看为支付功能的一种表现,通过支付功能的实现,促进交易的简便、快速。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规定,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票据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票据被看作是一种支付结算方式,这体现了支付功能的实现。
第三,票据的信用功能,最主要的体现是其在代替现金流通方面,例如汇票在到期日前的背书转让,受让人的受让便是基于对票据所承载信用的信赖。但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人们对信用认识不足,从而阻碍了票据信用功能的发挥,使人们对于体现信用功能的商业汇票的使用很少。 在当今,信用渐渐变成意味着金钱和效益的一种资源,所以充分发挥票据信用功能变得十分重要。
第四,票据融资功能作为一项新功能,体现为未到期票据的交换和买卖。我国票据融资功能的实现只有进行票据贴现,但由于贴现制度在主体、程序上的限制,实现状况一般。 对未到期票据买卖,由于《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无真实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票据不能背书转让,阻碍了融资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资金的灵活调度和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票据核心功能的转变
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交易方式也受到了影响,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更为便利,主要体现为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创新型支付工具的出现,而这些工具功能的发挥冲击着票据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的实现。因此,在当前的票据核心功能受到很大冲击、影响的情况下,转变为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构建以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为核心功能的票据法体系变得十分必要。
(一)创新型支付工具对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的冲击
1.对汇兑功能的冲击。票据汇兑功能主要是为解决不同地域间货币的流动,避免货币携带等的麻烦,提高交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的支付程序。但像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出现,使得异地转账汇款变得更为便捷。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省去了签发票据、请求付款等繁琐程序,且无需携带或邮寄相关凭证予对方,降低了交易成本,利于经济的繁荣。正是因为创新型支付工具的这个优点,大大弱化了票据汇兑功能,使用票据为异地汇兑也变得越来越少。
2.对支付功能的影响。票据代替货币为支付结算,简便了交易,但用电子银行、支付宝等创新型支付工具为支付比票据更为便捷,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对于电子银行和支付宝等工具的交易限额存在一定限制,是相对较小金额的交易,大额交易仍需使用票据。如中国建设银行对于普通客户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类交易限额为单笔不超过500元; 另外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支付机构在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所以创新型支付工具对于票据支付功能的冲击只影响到了小额交易,对于大额交易仍需使用票据。
创新型支付工具使用,虽对票据汇兑和支付功能产生了冲击和影响,但由于创新型支付工具的功能单一,仅用来转账汇款或支付,而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还具有信用和融资功能,所以创新型支付工具并不能取代票据,其仍未突破当今主流的两大支付手段:货币和票据。
(二)票据核心功能的转变以及票据法体系的构建
目前我国票据法体系是以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为核心功能构建的,但因创新型支付工具的使用以及经济的发展,就要求票据核心功能要转变为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票据法体系。
1.立法上明确票据的完全有价证券属性,充分促进票据流通性的实现,为票据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提供前提。例如修改《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促进票据自由流通。
2.构建以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为核心的票据法体系:
首先,在票据法上确立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为票据的基本分类,不再强调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的分类。一方面是因为远期票据强调的就是票据的信用功能,另一方面是为了改变过分依赖银行信用的现状,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其次,建立、建全我国票据交易市场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票据交易市场,票据的私下交易便因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公开,及对交易相对人信用状况的不确定,导致交易风险增加,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且因为目前法律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私下的票据交易在当前也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因此建立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和完善的票据交易法律制度变得十分重要。
最后,通过确认融资票据的类型,拓宽目前市场的融资渠道。在现在的市场中,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是向银行贷款,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贷款的难度较大,且贷款资金数额有限,因此实现票据的融资功能,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途径,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四、结语
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目前我国以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为核心功能的票据法体系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再加上票据实践中的需求和创新型支付工具的冲击和影响,也要求票据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转变票据核心功能为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并以此构建我国的票据法体系,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促进整个交易市场的繁荣。
注释:
王桂华.论票据的功能.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4).74.
《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第96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http://ebank.ccb.com/cn/ebank/20100406_1270522944.html,访问于2016年1月5日.
参考文献:
[1]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邢海宝.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李绍章.中国票据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王桂华.论票据的功能.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