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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协调

2016-05-14冯歆然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协调

摘 要 劳动争议是在资本主义产生方式中政府加大了干预所形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最为有效的两种方式为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劳动争议的调解。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劳动争议的类型不断增加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目前所普遍采用的一裁两审制存在有一定的弊端使得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没能做到很好的衔接。本篇论文首先对劳动争议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的现状进行分析,我国国内对此的研究很多但是缺乏一定的实践性。接着分析出现这种衔接问题的具体原因,包括一些具体的制度方面的原因等等,最后分析出我国未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的相关具体措施。

关键词 劳动争议 民事诉讼 协调

作者简介:冯歆然,浙江工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5-02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加,近些年来劳动争议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而且劳动争议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劳动争议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当前的形势下,很好的处理劳动纠纷能够平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企业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为一裁两审制,因为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仲裁,法院不会受理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在此项制度实施的初期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很好的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但是近年来劳动争议的种类和复杂程度在不断变化,使得劳动争议处理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反而因此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学者们也逐渐意识到此项制度的弊端,也不断加大对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的研究力度。

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问题的现状

(一)学者研究的现状

我国在意识到现有体制的弊端之后,对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活动,主要体现在劳动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劳动仲裁效力权威化、减少行政化和诉讼化等等方面。此外,目前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问题学者们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和范围,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立化与实体化,从而促进建立起劳动法庭。更为激进的学者甚至建议废除劳动仲裁制度,直接建立起劳动法庭。这些观点是对现金的劳动仲裁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实现劳动仲裁机构更加的独立化,以保证劳动仲裁机构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更加具有权威性。通过细致的划分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扩大仲裁的范围实现一裁终局。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或者是诉讼,仲裁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还有一种是并不改变原先的一裁二审的制度,但是在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

第二种观点是保留有原先的一裁二审的制度,但是需要去除仲裁的形式化和行政化。支持这些观点的学者都认为不需要对现有的劳动仲裁体制进行大幅度的改革,只需要完善现有的制度就可以了,因为如果现在对我国的劳动纠纷解决体制进行大变革的话会造成劳资关系更加紧张。具体的完善措施有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将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整合起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在程序以及证据方面的相互衔接、将劳动仲裁院、办事机构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相互分离。

(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仲裁后的诉讼概率极高以及诉讼过后的改判概率极高。有关的数据统计表明,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处理的劳动案件每年都在增长,并且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较长、效率较为低下、程序也相当麻烦,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承担着较大的压力。我国也采取了一定的应对措施,例如国家在2008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体制。但是案件数量的增加使得衔接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各地的法院以及劳动仲裁机构已经不堪重负,与此同时仲裁后的诉讼概率以及诉讼后的改判率还是很高。诉讼数量增长与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的普及有关,但是仲裁后的起诉率还是居高不下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目前亟须要对这项制度进行改进。

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也体现了一定的行政性,但是涉及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确是一项司法制度。这对而这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提供了条件,但还是存在其他具体方面的原因:

(一)关于法律适用上的不同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也造成了我国近年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的法官大多是接受了高等的法学教育,有着较为专业的知识,法院是司法机关更加追求公平正义的判决。但是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缺乏全面的专业能力以及受到地方政府力量的干预。这是因为劳动仲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隶属于行政机关,需要考虑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就侧重于保护企业的利益。

(二)立法方面

在我国的相关解决劳动者争议的法律中,侧重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纠纷的主体,法院的重要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此外,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主要解决的是民商事领域内的程序性的问题,并没有为解决劳动争议做出特殊的考虑。近些年来,劳动法的独立地位逐渐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以及复杂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加之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更加需要通过相关的立法来改进相关的问题。

(三)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沟通的问题

在我国的权力框架体系中,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属于不同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这就导致了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在问题的沟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许多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中有不同的意见。此外,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在裁判上的依据都存在着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否能在劳动仲裁领域适用也是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没有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相互沟通然后出台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解释。对于劳动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的一些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法院没有改正的权利,即使发布了相关的建议书,劳动仲裁机构仍然可以置之不理。

三、未来的解决措施

(一)在组织方面的衔接

第一,需要加强仲裁员与法官方面的衔接。我国目前对于仲裁员的选任和法官选任的标准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不能很好衔接的原因之一。但是我国的法官选任条件必须要严格的加以规范,因为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主体、司法裁判等等方面的权威性一定要得以体现。所以目前要减轻法院审判的压力就必须要从提高我国劳动仲裁员的素质以及劳动仲裁的质量入手。需要加大相关劳动仲裁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劳动仲裁员的选任条件。我国的仲裁员除了专职的仲裁员以外,还有兼职的仲裁员来解决劳动仲裁人员缺乏的现状。

第二,需要加强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衔接。只有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够得到法律和公众的认可,例如我国的商事仲裁在形式上取得了相对独立的位置就与诉讼衔接得较好。当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较多、专业化程度低、行政力量的干预、办案经费等条件差等等需要大力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工作,有利于增强劳动仲裁机构的办案能力。最为重要的是劳动仲裁机构实现其法律地位的更加独立化,将人事的任命交由仲裁委员会独立做出,减少行政力量的干预。但是我国在实践中出现的劳动仲裁院的试点中反而加大了劳动仲裁的行政化,因为劳动仲裁院除了变更为劳动法庭,否则是无法纳入司法体系中去的,所以只能划分到行政系统中去。此外,劳动仲裁机构的经费只能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拨款,这也是去行政化所需要考量的方面。笔者建议去行政化主要是去除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进行的干预,使得劳动仲裁机构能够依靠事实和法律来办案不受行政指导的干预。

(二)在相关程序上的衔接

第一,需要加强仲裁的受案范围与诉讼受案范围之间的衔接。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法院才会受理。所以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只有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宽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实现二者更好的衔接。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能够减轻和法院一定的压力,但是实践中由于案件较为复杂以及影响较大,劳动仲裁机构就会相互推诿。我国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劳动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劳动仲裁机构,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需要加强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相互衔接。我国以前的劳动仲裁时效为六十日,后来改成了一年,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时效却短于民事诉讼,这就造成了劳动仲裁时效在实践中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时效不可行。目前的民事诉讼时效两年也较短,更何况是劳动仲裁一年的诉讼时效。时效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时效可以作为具体的抗辩事由。所以劳动者如果因为时效问题不能够得到救济就更不可能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救济。已经有许多的学者建议将劳动仲裁的时效延长和民事诉讼时效一样的两年,或许未来延长劳动仲裁的时效将会得以实现。

(三)庭审模式的衔接

我国目前的劳动仲裁庭审模式与诉讼的模式较为相似,专业性与技术性很强同时庭审的气氛也很严肃,普通的权益受到青海的劳动者一般都会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进入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仲裁目前很注重仲裁的质量,逐渐减少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但是劳动仲裁的程序应当是更加简单化和易于操作化,劳动仲裁的氛围也不应当像诉讼程序那样的严肃,因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大多都是普通的劳动者,如果像诉讼程序那样花钱聘请律师会使得一些劳动者产生很大的经济负担。所以,未来需要提高劳动仲裁的质量以及仲裁员的素质不是要在形式上与诉讼程序完全一致,劳动仲裁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劳动仲裁需要简化相关的程序但是还是要依靠法律作为依据,并且减少行政力量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干预,这才是提高仲裁质量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获得了高度的发展。与此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近些年来还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种类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劳动争议体制是一裁两审制,也就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但是目前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劳动仲裁机构隶属于行政机关,体现一定的行政性和司法性,法院确实隶属于司法机关,体现的是完全的司法性。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在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衔接、仲裁员与法官的衔接、管辖以及时效的衔接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未来需要在这些方面不断改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叶柳东、陈葵、徐昕,等.劳动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与对策(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

[3]陈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局.中国劳动.2001.

[4]兰荣杰、王囝囝.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研究//左卫民.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陈奎.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河北法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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