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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

2016-05-14朱佳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务事家庭暴力

摘 要 对于家庭暴力,国家、社会和个人在过去都没有太大的关注,对其也知之甚少,甚至还有不少误解。《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解开了这些误解,也为人们普及了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更重要的是该法律为施暴者敲响了警钟,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误区 《反家庭暴力法》

作者简介:朱佳,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24-02

家庭暴力发生在社会的任何一个角落,但是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了解还不够,尤其在过去的二十年间,人们对家庭暴力存在许多误区,使得家庭暴力一直处在黑暗角落被社会冷落,导致许多人尤其是妇女遭受暴力和情感折磨而致悲剧一幕幕上演。幸运的是,《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此一来,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遏制悲剧的再次上演。

一、 家庭暴力的界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义有两点是值得注意和思考的:

(一) 家庭暴力的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主要包括推搡、扇耳光、拳打脚踢、棍棒打、皮带抽、烟头烫、沸水烫、刀砍、火烧、硫酸毁容、残害肢体等,这些触目惊心的词语真真实实地发生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但大多都不为人知,隐秘地藏在某些角落,任那些受害者独自承受这样的伤痛。

2.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可以分为情绪暴力和心理暴力:

频繁地谩骂、侮辱、贬低等,或对受害者不理不睬,也不与之离婚,视其为物品,这种暴力就属于情绪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会觉得毫无价值感,活着没有一点希望。

心理暴力,指施暴者威胁受害者或当着受害者的面砸东西、折磨宠物、自虐或自杀等,使受害者在心理上产生恐惧,进而被迫受制于施暴者。

精神暴力造成的伤害一点也不亚于身体暴力带来的伤害,每次的精神暴力看起来都不严重,但家庭暴力都是频繁和持续性的,受害者在经年累月的精神暴力的折磨下,在心理上留下的伤害是极大的。如果说身体暴力在平静期时会使受害人还有幻想和希望,但精神暴力的伤害却是让受害者看不到希望而感到绝望。

3.性暴力。性暴力指施暴人故意伤害受害女性的性器官、或强迫肛交或口交、强迫受害女性接受她认为是贬低她的人格的性行为方式等。性暴力常常伴随着身体暴力,多数施暴者施暴后会马上强行性交行为,许多以暴制暴杀夫的女性都长期遭受着让人毛骨悚然的性暴力。

4.经济控制。经济控制之所以被视为家庭暴力,是因为一旦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控制,就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受害人的身心。施暴者不让受害人出去工作,或者家里的所有收入都交由他管理。当受害人需要钱花的时候不得不向他伸手要钱,若要不到钱还要受施暴者的一顿打,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只会感到屈辱、无助、毫无价值感,甚至到绝望的境地。

(二)衡量构成家庭暴力的标准

如果仅以伤害后果作为衡量施暴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首先,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它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它不会只发生一次就停止了,而是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家庭暴力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家庭暴力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每次的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都看似不严重,够不上轻伤标准,这就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处理。但是一次次这样看似没有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长期折磨着受害者,长此以往,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伤害一点也不轻。

其次,不同的个体对家庭暴力的承受力是不一样的。有的人承受力弱,只需一次受暴经历就被打怕了,从而出现了顺从行为,以后施暴者不用动手,只要一个眼神或一个表情,就可以轻松控制受害人,而有的人承受力强,在多次受暴后才可能出现顺从行为。难道这样的施暴行为就不属于家庭暴力吗?

因此,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该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为是否已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为认定标准,即受害人稍有不从,就会挨打或受到恐吓,使其产生恐惧感、无助感,害怕再次受暴而被迫选择顺从,这样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中常见的误区

之所以家庭暴力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家庭暴力的了解不够,甚至有不小的误解。

(一)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都发生在亲密关系中,非常隐秘,而且大多数人认为这只是家庭中普遍存在的打打闹闹,是别人家的家务事,况且也没什么严重的后果,外人不便干涉。

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关系中,90%的受暴者是女性。受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这一封建思想的影响,女性是男性的私有财产这一思想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人们的潜意识里。

从法律规定来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女性的人身权利却被人为地分为公共领域的人身权利和私人领域的人身权利,这样的划分本身就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种表现。非家庭成员对女性施暴,施暴者会受到惩罚,因为行为人侵犯了女性在公共领域的人身权利,是触犯法律的,应当受到惩罚。但家庭成员对女性施暴却不会受到惩罚,只因为行为人侵犯的是女性在私人领域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被视为家务事。同样的行为、同样的后果、同样的法律规定,只是行为人与受害者的关系不同却给行为人和受害者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后果,这是性别不平等的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的性质就不是对女性人身权利的侵犯,就不该受到惩罚。

(二) 知识分子家庭没有家庭暴力

大多数人认为知识分子家庭里不存在家庭暴力,实则不然,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暴者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包括受过良好教育的硕士、博士等。

家庭暴力有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家庭,它与施暴人和受暴者的年龄、出身、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没有关系。之所以造成人们的这种误解是因为施暴者行为的隐蔽性。文化程度高的施暴者在施暴时往往会考虑到自己的面子问题,他一般打外人看不到的地方,还会威胁受害人不要告诉任何人,否则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暴力。受暴者一方面怕遭来更严重的暴力,一方面觉得挨打是件丢人的事,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告诉别人。

(三) 压力大是造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很多施暴者把自己的暴力行为归因于压力过大,但是压力过大为什么不把自己的压力发泄到别人身上而是自己的家人身上呢?当然,他们认为这样的选择是安全的,打了别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打自己人不会。

在外,他们与同事朋友能很好地相处,甚至在朋友遇到困难的时候还会伸出援手帮人一把,但回到家里,他把所有的不愉快都发泄到亲人身上,只因为亲人是他们认为的安全的施暴对象,而压力大只是他们施暴的一个借口。

(四) 挨打是因为素质低

很多人认为挨打是因为其素质低造成的,这是一个误区。家庭暴力其实是因为施暴者缺乏自信,想要控制受暴者的一种手段。

在一些家庭中,受暴者可能因为素质低而挨打,但在另一些家庭中,受暴者可能因为素质高于施暴者而挨打,因为受暴者的高素质给施暴者造成了“压力”,尤其是一些男性施暴者,他们认为女性的高素质威胁到了他的大男子主义的“尊严”和家庭地位,使他失去“自信”和“安全感”,为了控制受暴者,他们不择手段地对受害者施暴来填补他们内心的“安全感”。

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

(一) 强制报告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明确告诉人们,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责任。

(二) 告诫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大众的态度也不分伯仲,他们在接到家暴案子时,也抱着能少一事是一事的态度,因为在他们看来,家暴就是家务事。有一些家庭受害者报警求助被110拒绝的也屡见不鲜,即使接手了,一些警察的处理方式也往往是消极的,这让施暴者更加猖狂,也使受害者更加绝望。出具告诫书恰恰给施暴者以压力,给受害者更多的希望,同时,告诫书也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力证据。

(三) 监护人失职,撤销其监护资格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其中施暴者与受暴者的关系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情况大为存在。在这样的案例中,大多数被监护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反抗暴力,很多人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撤销施暴者的监护资格是对受害者的保护。

(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者的“护身符”,同时也是施暴者的“紧箍咒”。许多妇女因受不了长期的家暴而提出离婚,但是在离婚后难免会受到对方的报复,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也是威慑施暴者的一种有力手段。

家庭暴力在过去一直未引起社会过多的关注,许多人对家庭暴力的了解不够深入,造成了受暴者独自去忍受来自身体和心理的伤痛,甚至发生了以暴制暴把自己送上犯罪道路的悲剧。《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反家暴带来了曙光,带来了希望,从此,受害者不再孤单,施暴者不再猖狂,国家、社会和我们每个人也不再袖手旁观,让我们一起为反家庭暴力出一份自己的微薄之力,让这个世界不再充满暴力。

参考文献:

[1]陈敏.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李洪祥.“家庭暴力”之法律概念解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7).

[3]王丽萍.婚姻暴力现象透析及法律规制.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4]陈苇、段伟伟.法院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实证研究——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为对象.河北法学.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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