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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裸条”与民间“高利贷”

2016-05-14陈啸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高利贷借款人合法

陈啸

最近“裸条”成为了网络热词。裸条是指借款时,借款人以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作为提交给放贷人的借条。当发生借款违约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或者将裸体照片发送给借款人父母作为手段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条放贷的对象主要是女大学生,借款则是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实现,这些平台注册成为用户时需要实名制,要上传学生证等信息。

由于在校女学生往往不具备还款能力,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抵押物,由此才产生了以裸体照片为抵押物的“裸条”,如果无法归还贷款,借款者赌上的是名誉。更令人震惊的是,网络上居然还出现了公然以极低价格贩卖裸条情况,抵押裸条者即便按时归还贷款,同样存在个人隐私被泄露公开的可能。

根据一些报道的信息显示,裸条借款的利息很高,个别极端的,周利息都会达到30%。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年利息超过36%的都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裸条利用了年轻人社会阅历浅、对金钱的渴望,是化了妆的高利贷。

由此,笔者联想到了在人大信访接待中接触的一些信访人,他们与裸条抵押者的遭遇有很大的相似性,可以说都是高利贷的受害者。尽管法律有明文禁止,但现实生活中高利贷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仍然存在。以笔者在信访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案例为例,放贷者往往会通过虚构借款合同、抬高贷款金额的方式将高利贷包装成合法借款。相关案例中,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息,均没有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但根据信访人自述,借款人如果想借60万,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的借款金额可能会达到100万。放贷者先将约定的放贷金额打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以获取已发放了100万贷款的银行流水。然后再要求借款者先行提取约定贷款100万与实际贷款60万之间的差额部分40万作为贷款利息返还给放贷人。因为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放贷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证明其放贷100万并收取合法利息的事实,但借款人根本无法证明其陷入高利贷的实际情况。

借高利贷者,往往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俗话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之所以会欠下高利贷,多与个人参与赌博、追逐虚荣相关,这些事例的背后往往又折射出人性的贪婪、无知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责任感的极度缺失,甚至有些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同时,互联网虽然缩短了商品、服务提供商与终端消费者距离并带来各类便利,但也给一些非法活动提供了可趁之机,使得诸如高利贷、金融诈骗之类非法活动得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扩大受众范围,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呈几何级数增强。尤其对于年轻人而言,虽然更敢于尝试新鲜事物,但因为自我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人生阅历也较浅,在借助互联网自由翱翔的同时也更容易成为这些非法活动的侵害对象。我们在惊叹于互联网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必须对互联网与非法活动结合后可能带来的危害予以高度警惕。

此外,最需要关注的还是在这些事件背后所折射出的有关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缺失。在面对信访者哭诉其深陷高利贷不得不卖房还债时,在听闻小小一笔贷款因为利滚利而成为一大笔欠款时,当借高利贷者拿出法院支持偿还的判决书时,笔者感到的是深深的无奈。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尽管从实质上看,高利贷活动的确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借高利贷者却基本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甚至在有些信访人眼里,法院竟然成为了高利贷得以招摇过市的“帮手”。

诚然,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犯错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对于错误严重十倍、甚至百倍的后果。法律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存在的,面对这些穿着合法外衣的违法行为,我觉得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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